司法院院解字第40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一)銀幣、銀類兌換法幣辦法現尚有效,自應依照辦理,至銀類在實際上如有市價,則報紙據以登載尚難謂為違法。
(二)仍應查照院字第二一三七號解釋辦理,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三)已見院解字第三九八五號(三)項解釋。
(四)關於桂鈔折合法幣之標準,不因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施行失其效力。
聲請書
附廣西高院第一分院原呈
呈為呈請解釋事查從前政府管理貨幣禁用實銀凡在未管理貨幣前所立以實銀(即雙亳銀)為交收之契約因管理貨幣後市面無實銀買賣故不能履行契約延擱至今十餘年來積息於本銀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廣西日報登載法律問答問云如前以銀亳作債今欲以國幣贖取每元銀亳應付國幣多少答云實銀之債以紙幣償還照當時之市價算曾有有解釋例可援前者政府禁用實銀因無市價可照自國三十四年政府開放實銀准予自由買賣而後現在南寧市價每亳銀壹佰元換國幣四萬餘元即應照此計算可也等語又聞近來南寧法院判案亦有本息實銀二○○元判還國幣八萬餘元係根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公平裁量而為判決因此職會旋有後開疑問(一)民國三十四年是否開放實銀准予自由買賣查廣東廣西報紙每日均登有一九銀若干法光袁光銀若干之價如非開放准予自由買賣報紙登載是否違法(二)市面既有實銀(即雙亳法光袁光港亳等)可買則法院請求履行前從立以實銀交收之契約是否有效(三)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法院應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一語請舉例解釋是否例如當時以實銀交收契約至今應照市面價格給付之解釋(四)既有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公布後所有從前每實銀壹元折桂鈔若干國幣若干之規定是否完全失去效力以上四點理合呈請鈞院解釋飭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