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官佐補官暫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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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官佐補官暫行章程(非現行條文)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段祺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9月12日
1912年9月1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十三日第一百三十六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9月13日)

  第一條 凡民國服務軍職人員。均按其職級。依照本章程補授實官。

  第二條 補官人員如左列各項。

  一、民國在職之陸軍官佐。其職爲前南北兩陸軍部或都督所認可者。

  二、陸軍出身人員。曾充各項軍職。而在共和宣布前後解職者。

  三、非陸軍出身人員。已解軍職。而於民國卓著勳勞者。

  四、前淸陸軍畢業學生。授有軍官。現無軍職者。

  第三條 補官之分別如左。

  一 上等軍官佐 特補

  二 中等軍官佐 簡補

  三 初等軍官佐 薦補

  第四條 准尉及相當軍佐。由各該管高級長官考察部下應補人員。報由陸軍部核補。

  第五條 參謀人員。應由參謀部將應補人員。咨送陸軍部辦理。

  第六條 凡直隸陸軍部之軍隊學校局廠醫院等。逕由該管各高級長官報部辦理。

  第七條 各省應補軍官軍佐。由各該處之高級長官。將所屬之應補人員。按照現職分別造册。呈由各該省都督核實後。彙齊咨部辦理。

  第八條 報部請補人員。應由該管高級長官認眞稽核。並負完全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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