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總司令部判決87年覆判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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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總司令部判決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七四號
1998年9月23日
1998年9月23日
陸 軍 總 司 令 部 判 決 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 0 化 
 陸軍步兵第二0三師六0九旅步七營步三連二兵
 第一八0二梯次
 兵籍號碼(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聲請人因抗命案件,不服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七月八日八十七年判字第一五二號初審判決,聲請覆判,
本部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判決依據聲請人即被告陳0化之供述,高雄市應徵役男身
分證明書、聲請人兵籍表影本,該師(87)古踐字第三四八
0號呈文所附照片四張及筆錄,證人胡0成、葉0臻之證言
,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佑子字第三三0三號令頒之「八十
七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新兵體能戰技訓練項目及訓練課
表暨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87)佑子字第0六四一號令頒之
「陸軍新兵訓練課程基準」影本,該連「陸軍一般兵第一八
0二梯次第二週課目時數配當表」各乙份等證據,認定聲請
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第一、二節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二十分
,對該梯次入伍新兵實施五百公尺超越障礙之武裝分段訓練
課程,經該連連長胡0成上尉對其與同班戰士下達上述課目
、進度及服裝規定之與軍事有關之命令,明知應參加該訓練
課程,竟以宗教信仰為由,拒不參加訓練之事實,論以陸海
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反抗長官命令」罪,酌處有
期徒刑一年。
二、聲請覆判意旨略以:請審酌聲請人全無犯罪動機、目的、前
科且犯罪後態度良好,此次僅因宗教信仰關係拒絕當兵,刑
罰不該如此之重等情,予以從輕量刑。
三、按事實審之軍事法庭就量刑輕重,於審判上本有衡酌之權,
如未違法,即非當事人所能任意指摘。卷查本件聲請人於上
揭時、地,明知應服從連長胡0成上尉所下達與軍事有關之
訓練命令,竟因宗教信仰關係,故意違抗拒絕參加之事實,
既經原審訊證明確(偵卷第十四、十五頁,審卷第十、四十
四頁),論以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反抗長官
命令」罪,酌處有期徒刑一年,核其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
合,聲請意旨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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