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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電報稅條例 (民國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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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電報稅條例 (民國57年) 電話電報稅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8年5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69年5月13日
1969年5月22日
公布於民國58年5月22日
電話電報稅條例 (民國59年)

中華民國 57 年 6 月 4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57 年 6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8 年 5 月 13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58 年 5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9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59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0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60 年 6 月 1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前[電話電報稅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61 年 6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3 年 8 月 22 日 財政部令公告廢止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特別需要,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舉辦電話、電報臨時捐。

第二條

  電話、電報臨時捐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電話、電報臨時捐之捐率,按國內或國際電話、電報費率所收金額徵收百分之十。

第四條

  電話、電報臨時捐之徵收,由交通部所屬電信機關,於收取電話費、電報費時,代徵之;並就原收據加蓋代徵電話、電報臨時捐百分之十字樣,不另給完納憑證。

第五條

  各電信機關代徵之臨時捐款,應專戶存儲,按旬解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轉解國庫。

第六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期間一年。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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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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