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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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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1986年10月14日—1991年5月30日(不含本日)

  引黄济青是解决青岛城市供水问题的一项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负担。其中我市贡担1、5亿元,除每年从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部分外,尚缺部分以加收水费的方式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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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营业户,均属本市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的集资对象。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每月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加收0、20元,作为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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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范围,免缴引黄济青建设资金:

  1.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民用茶炉);

  2.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单位(不包括上述单位的附属工厂、商店等)非经营性的文化教育单位;

  3.浴池业、理发业、洗染业单位;

  4.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批准免缴的单位。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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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新建设、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增加的用水量,除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加收水费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4)126号文件规定收取供水增容费,按新增用水量每日吨250元收取。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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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水费,由市自来水连同原水费一并收缴,但不计入水费收入,不缴纳税金,列“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月(供水增容费按年)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作为引黄济青工程专款,市财政局按季(年)向市政府提报资金收入情况。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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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因增加水费而增加的支出,可列入成本,由此引起产品成本提高的,要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提高产品价格。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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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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