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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晶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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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晶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韩爱晶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2)京检分审字第156号

被告人韩爱晶,男,三十六岁,江苏省涟水县人。原是北京航空学院学生。“文化大革命”前期为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总负责人、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因反革命罪,由北京市公安局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依法逮捕,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韩爱晶,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至一九六八年八月期间,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从事反革命犯罪活动,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实施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的人身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密谋下,由戚本禹出面指使被告人韩爱晶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被告人韩爱晶立即派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前往成都,将彭德怀挟持来京。翌年七月,戚本禹又授意被告人韩爱晶"把彭德怀拉来斗”。被告人韩爱晶遂亲自操纵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策划成立了专门班子负责搜罗诬陷彭德怀的材料,制定了批斗迫害彭德怀的方案。于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航空学院六系楼召开对彭德怀的所谓"小型审斗会”。事前,北京卫戍区工作人员奉命向被告人韩爱晶等宣布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不许搞“喷气式”、不许武斗、不许挂牌子、不许游斗、不许搞逼供信的指示。但被告人韩爱晶抗拒周恩来总理指示,在“审斗”中一再逼供,当彭德怀据理力驳时,竟首先动手殴打彭德怀,随之韩爱晶手下的几个打手一拥而上,拳打脚踢。经卫戍区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结果,彭德怀先后被打倒在地上七次,前额出血,两根肋骨骨折,并伤及肺部。韩爱晶竟毫不顾及彭德怀的严重伤势,仍按原定方案,在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由北京航空学院与北京地质学院等单位,在北京航空学院南操场联合召开“万人批斗大会”。北京航空学院学生还把张闻天拉来"陪斗”。会上对彭德怀、张闻天搞“喷气式”。会后挂牌子,架上卡车,在市内“游斗”。在“游斗”中又肆意殴打,致使张闻天被打伤,彭德怀伤势益重,遭到更加严重的摧残。

二、罗织、编造并广为散发假材料,煽动“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诬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陈毅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被告人韩爱晶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和四月初,在人民大会堂先后接受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叶群以及戚本禹的授意后,一方面指使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红一连”和专门成立的“尖刀连”,负责捜罗、编造、印制诬陷徐向前、陈毅、叶剑英的材料;一方面于四月四日、十二日以“北航红旗”名义连续发表所谓《严正声明》,大肆散发,煽动"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与此同时,被告人韩爱晶还亲自或派人到外交部、北京第一外国语学院等单位煽动"炮轰陈毅”,并策划成立了所谓“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批判陈毅联络站”。截止一九六七年八月份,“红一连”和“尖刀连”先后罗织编造、印制了题为《打倒徐向前》、《叶剑英罪状》、《炮轰陈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传单和文章,在全市、全国散发。在这些《声明》、传单和文章中,分别诬陷陈毅"恶毒攻击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为复辟资本主义鸣锣开道”;徐向前在革命战争的紧急关头“当了叛徒、逃兵”;叶剑英“是个逃兵”,是"镇压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刽子手”,从而把“打倒徐向前”,“炮轰陈毅、叶剑英”推向社会。

三、诬陷、迫害中共北京航空学院委员会副书记周天行、程九柯。

被告人韩爱晶在“不打倒周天行,北航的历史没法写”、“周天行挡不住,一大串干部都要上来,第一把手谁当,解决不好不放心”的预谋下,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将周天行"隔离审查”,并由韩爱晶主管周天行专案组。在"隔离审查”中,诬陷周天行是“政治骗子”、“叛徒”、"特嫌”;又罚站、毒打、“连轴审”,致使周天行人身受到严重折磨。

被告人韩爱晶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所谓“新疆叛徒集团讲话”的授意下,亲笔批准,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叛徒"的罪名将程九柯“隔离审查”。在“隔离审查”中,程九柯受到罚跪、殴打、笔尖扎脸等刑讯折磨,致使程九柯面部留下黑斑、耳朵变形、腰和颈椎留下残疾。

被告人韩爱晶所犯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书证、受害人的陈述,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吿人韩爱晶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积极效劳而进行的犯罪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还审查证实:被告人韩爱晶自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非法拘禁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武汉军区政委张体学共八天;非法拘禁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张平化、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叶飞各三天。在绑架张体学等人过程中,打伤警卫战士和工作人员九人。张体学等三人被绑架后,周恩来总理指令韩爱晶立即放人,而韩爱晶等人拒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韩爱晶还派人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夜,冲进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徐海东的住宅,进行非法搜查,抄走绝密材料及大量军事文献、资料。在非法捜查过程中,对因重病正在输氧的徐海东进行了“审问”。被告人韩爱晶的这些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由于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在一九六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鲁虹

代理检察员 郑进峰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对被告人韩爱晶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 王鲁虹

(一九八二年九月廿四曰)


为被告人韩爱晶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程进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中刑字第1155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鲁虹、代理检查员郑进峰。

被告人:韩爱晶,男,现年三十七岁,江苏省涟水县人。“文化大革命"初期为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总负责人,北京航空学院革命委员会主任,“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核心组副组长,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分配到湖南省株州三三一厂工作。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程进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韩爱晶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爱晶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被告人韩爱晶在戚本禹的指使下,派北京航空学院学生去成都绑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韩爱晶派去的学生与北京地质学院王大宾等人合伙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将彭德怀挟持来京。一九六七年七月,韩爱晶又在戚本禹的煽动下,积极策划和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韩爱晶在七月十九日召开对彭德怀的“小型审斗会”上,抗拒周恩来总理不许武斗、不许虐待的指示,亲自对彭德怀进行逼供,首先动手打了彭德怀。在韩爱晶的带动下,其手下的打手也拳打脚踢,将彭德怀七次打倒在地,致前额出血,两根肋骨骨折,伤及肺部,造成重伤。七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航空学院召开了数万人参加的“批斗大会”,上街游斗,用"喷气式”、挂牌子、毒打等手段再次对彭德怀进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三月底四月初,被告人韩爱晶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叶群及戚本禹的授意下,积极策划,煽动打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在韩爱晶的指使下,“北航红旗”连续发表"声明”,张贴大标语,内容有“打倒徐向前!”“叶剑英、陈毅不投降就叫他们灭亡!”并成立专门班子搜集"材料”,编造、印发《打倒徐向前》、《叶剑英罪状》、《炮轰陈毅,解放外事口》等大批传单和文章,诬陷徐向前、叶剑英是“叛徒”。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被告人韩爱晶决定将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周天行隔离审查。韩爱晶诬陷周天行是“叛徒”、“特嫌”,致使周天行遭到人身迫害。韩爱晶还批准对北京航空学院党委副书记程九柯隔离审查,也使程九柯遭到人身迫害。上述罪行,经过法庭调査、辩论,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吿人韩爱晶推卸罪责,把犯罪说成是犯错误。

本庭确认,被告人韩爱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亲自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人身迫害,煽动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诬告陷害北京航空学院领导干部,已构成反革命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韩爱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韩爱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祁广德

人民陪审员 胡庆禄

人民陪审员 张贡元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健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