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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令宣佈優待蒙回藏條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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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令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3日
1912年11月23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百七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1月24日)

現在五族聯合組織新邦,務在體貼民情,敷宣德化,使我五族共享共和之福。

前據綏遠城將軍張紹曾電呈烏蘭察布盟紮薩克等來文:『以共和爲擾害蒙古,抛棄佛教,破壞遊牧,請民國內務部嗣後關于饬令遵行新政怪異各事件,暫行停止』等語。

查優待蒙回藏民族條件第七條,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是宗教申明信仰,何有抛棄之事?

第二條保護原有私産,是産業申明保護,何有破壞遊牧之事?又參議院議決公布待遇蒙古條例第壹條,中央對于蒙古行政機關,不用殖民等字樣,第二條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壹律照舊,是皆重在維持蒙古原有權利,何有擾害之事?

又原電該盟呈內指除藩屬名稱爲混亂蒙人種族壹節,查宣布共和,叠經申明聯合漢、滿、蒙、回、蒙五大族爲中華民國,名爲蒙族何有誣爲混亂?

至不用理藩字樣者,所以進爲平等,免致待遇偏畸,中央刻又複封達賴,振興黃教,各呼圖克圖來京及助順者均加進封號,優予禮赉,蒙、回王公之贊同共和者亦並優進爵秩。

民國優待蒙、回、藏各族,崇重宗教,實有確征,無非欲同我太平,安生樂業。惟該盟原呈,既多有誤會,自應趕爲宣播,以釋群疑,即由國務院將優待蒙、回、藏各族條件,待遇蒙古條例,及複封達賴紮赉各呼圖克圖優進各王公爵秩等公布命令,譯成各體合璧文字,刊刻頒發各旗各城,榜示曉谕,俾衆周知。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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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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