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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2015年第367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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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2015年第367號刑事案件
2018年3月16日
主審法官: Hon Zervos 法官
開庭日期: 2018年3月16日
判刑日期: 2018年3月16日

判刑理由
1. 引言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劉璋輝於2014年12月14日謀殺郭惠明罪名成立。

2. 案件背景
該案於2017年12月27日首次開庭審理。當時,被告否認謀殺指控,但承認誤殺罪。然而,控方不接受被告的誤殺認罪,審判繼續以謀殺罪進行。審判期間,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5條,法院受理了一項申請,旨在確定被告是否因精神障礙不適合受審。該申請依據兩名精神科醫生——Dr. Sylvia Chia Lu Chen 和 Dr. Chan Kwok Tung——的專家報告提出。然而,被告的主治精神科醫生 Dr. Oliver Chan 不同意這兩位專家的意見。最終,陪審團以五票對一票裁定被告適合受審(有一位陪審員先前已被免職)。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另一個新的陪審團被挑選出來審理被告的謀殺罪指控。

3. 案件事實
雙方並無爭議,2014年12月8日,被告通過社交媒體微信安排與已故者郭慧明會面,並以500港元的價格進行私人攝影。

被告當時34歲,已婚。他透過微信這個社交媒體聯絡到了年僅15歲的受害者。根據警方的調查,被告在微信上搜集和儲存了多名年輕漂亮女孩的照片,並透過這些平台與她們取得聯絡。這次,被告看到郭慧明的帖子,提到她有提供私人攝影模特服務,於是他加了她的微信好友,並開始與她進行多次訊息溝通,最終安排了攝影會面。受害者曾問及他會拍攝什麼類型的照片,以及他是否擁有攝影棚,而被告則詢問了她的身高和體重。雙方討論了拍攝費用,受害者要求拍攝2小時,並中間休息半小時,報酬為500港元。受害者也要求先看攝影服裝的照片,而被告表示他會和她一起去朗豪坊購買服裝。

4. 謀殺過程
在某個時刻,攝影計畫一度被取消,但最終受害者還是表示她能夠出席。被告安排在2014年12月8日下午3點15分於朗豪坊與受害者會面。雖然受害者遲到了,但最終還是與被告見面。他帶她去了朗豪坊9樓的一家服裝店,準備挑選服裝,但受害者拒絕進入店內,聲稱這些衣服會讓她皮膚過敏。受害者自備了一套聖誕服裝,據被告所述,他讓她穿上服裝以便檢視效果。被告提議她可以在朗豪坊的洗手間更換服裝,但她拒絕了。

被告表示,因為擔心受害者可能會臨時取消會面,所以當天他沒有攜帶相機,儘管他在會面前已經提取了6,000港元,並詢問了關於租房事宜,準備租用三個月。他要求受害者前往他的住處,以便取回相機,並暗示她可以在他家中更換聖誕服裝給他看。

5. 謀殺的詳細過程

在成功誘騙受害者到他家後,被告藉口要取相機,將她帶進了他的住所。在進屋前,被告檢查了屋內是否有家人,確認屋內無人後才進屋。一旦進屋後,他無預警地對受害者發動攻擊,展開了一場持續且逐漸加劇的暴力行為,過程中對受害者進行了許多不堪的猥褻和侮辱行為,這些行為極其殘忍且無情。

該住所為被告岳母的房產,而被告與其妻子也居住在此。進屋後,被告向受害者透露他最近失業,受害者回應說「錢來得容易,去得也快」,這句話激怒了被告,勾起了他過往被欺凌和受挫的回憶,讓他感到自卑和憤怒。

6. 持續的暴力行為

被告毫無預警地拿起一個玻璃番茄醬瓶,多次重擊受害者的頭部。受害者試圖反抗,但被告繼續攻擊,直到受害者倒地。儘管她繼續抵抗,但被告還是用膠帶將她的手綁在頭上,並用塑膠繩綁住她的脖子。當受害者仍在掙扎並踢腿時,被告也綁住了她的腿。在這個無助的情況下,被告用KY潤滑劑塗抹在受害者的肛門處,並將酒瓶多次插入她的肛門。他聲稱這樣做是為了讓她喝醉。受害者顯然經歷了極大的痛苦,並求他不要再傷害她,不要再插入任何東西到她的肛門。她告訴他,她會做任何他要求的事。接著,被告強迫她喝下瓶中的剩餘紅酒。

事後的驗屍報告顯示,受害者的血液酒精濃度很高,顯然是因為被強迫喝下大量紅酒。被告說紅酒從她的肛門流出來,於是他將一個塑膠瓶蓋塞入她的肛門。後來,在驗屍過程中,法醫在她的肛道內發現了該塑膠瓶蓋。

7. 持續的虐待與恐怖行為

在強迫受害者喝下紅酒後,被告開始舔她的陰部,他在警察供詞中表示這是出於「色慾」。
被告看了一下時鐘,擔心家人可能很快會回家。他將膠帶封住受害者的鼻子和嘴巴,並加緊了綁在她脖子上的塑膠繩,還用手掐住她的脖子。他表示,受害者逐漸不再動彈,最終完全靜止。他檢查了她的脈搏,發現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接著,他將受害者的屍體裝入一個行李箱,打算帶到酒店。他清理了住所,並收集了受害者的個人物品,有些藏了起來,有些則丟棄了。

8. 處理屍體的過程

法醫證實,受害者的死亡是由機械性窒息引起的。毫無疑問,在受害者死前,她經歷了極大的痛苦,並遭受了嚴重的猥褻行為。即便在受害者死亡後,這些猥褻行為仍持續下去。被告將受害者的屍體裝入行李箱後,將行李箱拖到附近的一家酒店,並入住了該酒店。在酒店房間內,他將受害者的屍體放在床上,並對她的屍體進行了陰道和肛門性交。

之後,被告離開酒店,試圖租下一間房間,以便能夠隱藏受害者的屍體。然而,租房的詢問未成功,他只好返回酒店房間,再次對受害者的屍體進行陰道性交。被告在警方的供詞中承認,當時他因「色慾」而對屍體進行了性侵。

9. 處理屍體後的行為

彷彿什麼事情都沒發生一樣,被告與他的妻子聯絡,安排與她共進晚餐。之後他離開了酒店,與妻子共進晚餐。在晚餐期間,妻子注意到被告身上有受傷的痕跡,被告解釋說這些傷是在拜訪朋友時,不小心從朋友家的樓梯上摔下來造成的。晚餐後,兩人回到家中看電視,然後被告就上床睡覺了。

10. 隱藏屍體的行為

隔天早晨,被告早早起床,安排將留在酒店房間內的受害者屍體取回。他帶著兩個大袋子、黑色垃圾袋以及一些紙板回到酒店房間。他將受害者的屍體分裝在多個袋子中,並用紙板掩蓋屍體的輪廓。他借來一個手推車,將裝有屍體的袋子運送到附近的一個垃圾場。在垃圾場內,一名清潔工詢問袋子裡裝了什麼,被告回答說是普通垃圾。

幸運的是,這名清潔工對袋子起了疑心,打開袋子後發現了受害者的屍體,隨即報警。警方迅速根據酒店的登記記錄鎖定了被告,並於當天下午2點38分逮捕了他。被捕後,被告在被告知其權利後表示:「我知道我錯了。我不小心殺了她。我很後悔。」

11. 被告的警察供述與醫療證據
在被捕後,被告向警方提供了一份詳細的案發過程的供詞。他指出,受害者曾在他提出她是否穿上聖誕服裝時拒絕,並且在他談到失業後,受害者曾以輕蔑的語氣說“錢來得快去得也快”。這句話喚起了他失業的痛苦和在工作中遭受欺凌的記憶,激起了他的怒火,進而對受害者進行攻擊。

在法庭上,被告進一步聲稱自己在犯罪時出現了幻覺,腦海中浮現了“血祭”(blood ritual)的概念,並聽到一個男性權威的聲音指示他將受害者的屍體分解。然而,這些聲稱在被捕後向警方供述及他與主治醫生 Dr. Oliver Chan 的多次會面中均未提及。事實上,Dr. Chan 在其醫學報告中也指出,被告的這些幻聽與之前的供詞不符。

12. 精神狀態的質疑
根據被告的醫療記錄和法庭上的證據,Dr. Chan 認為被告並未在案發當時患有精神疾病,儘管他承認被告在稍後的羈押期間曾出現過精神問題。在法庭上,被告的供詞中還提到他曾經聽到神的聲音,告訴他這應該算作誤殺而非謀殺。然而,陪審團並不接受這些主張,認為被告是有計劃且有意圖地進行犯罪。

13. CCTV錄像與行為
審判過程中,警方提供的CCTV錄像顯示,被告在與受害者見面後的行為看似冷靜且計劃周密。錄像捕捉到被告將受害者帶回其住所、將她的屍體裝入行李箱後帶往酒店,並最終將屍體棄置在垃圾場的過程。這一系列行為並未表現出任何精神錯亂或行為失控的跡象,這與被告聲稱的精神病症狀相矛盾。

14. 判刑
由於謀殺罪的法定刑罰為終身監禁,法庭對被告判處終身監禁。

被告在微信上接近並欺騙受害者,將她引誘至他的住所,對她進行了殘忍的攻擊和性侵犯,最終將她的生命終結。受害者曾乞求被告不要傷害她,但被告無視她的哀求,持續施暴,最終導致其死亡。從受害者身上發現的防禦性傷口表明,她曾極力抵抗,為自己的生命奮戰。

15. 網絡犯罪與社交媒體的責任
此案揭示了社交媒體在犯罪中的潛在危險,尤其是在保護年輕人和易受傷害群體方面存在的不足。社交平台使像被告這樣的人能夠輕易接觸到年輕和脆弱的受害者,並利用這些平台進行犯罪行為。

在《網絡犯罪原則》(Principles of Cybercrime)一書中,Jonathan Clough 指出:

"數位技術的普及,以及計算機和通信設備的融合,徹底改變了我們的社交和商務方式。儘管這些變化大多是積極的,但也有其黑暗的一面。隨著機會的出現,犯罪也隨之而來,幾乎每一次進步都伴隨著犯罪活動的滋生。"

Clough 認為,全球各地社區面臨著一個新興的全球性問題,即網絡犯罪。針對這個問題,許多司法管轄區在處理線上犯罪時仍採用基於傳統領土的法律規則,並拒絕將互聯網視為超出其管轄範圍。

16. 有關當局的應對
控方律師 Martyn Richmond 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2013年2月6日的新聞稿,當時的保安局署理局長李家超(現任保安局局長)就網絡上年輕女孩被剝削和威脅的案件數量增加回應了記者提問。他指出,犯罪分子常常偽裝成網絡上的朋友,並以此為掩護對受害者實施強姦、非禮、刑事恐嚇或欺詐等犯罪行為。而這些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是未成年少女。

17. 教育和執法
香港警察高度關注網絡上因結識朋友而導致的性犯罪,特別是針對未成年女孩的案件。警察除了調查和起訴這些案件外,還展開了全面的教育活動,旨在提高年輕人對網絡風險的認識,並教導他們如何在使用互聯網時保護自己。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也積極參與社區的網絡安全宣傳工作。

18. 社交媒體平台的應對措施
法院要求 WeChat 提供關於其用戶保護措施的回應。WeChat 表示,他們給予用戶一般性建議,提醒其在使用應用程式時謹慎行事,但並未設有專門針對年輕或易受傷害用戶的特別警告。WeChat 也指出,當收到用戶行為不當的舉報時,他們會進行處理,並可能終止該用戶的帳號,但不會通知其他用戶。

此外,WeChat 表示,當有用戶涉嫌通過該平台犯下刑事犯罪時,WeChat 會進行評估,並可能將案件報告給警方。然而,犯罪分子仍然可以通過其他帳號重新出現,這表明該平台對於防止此類犯罪的措施尚不完善。

19. 社交媒體的法律責任
Richmond 律師指出,現行法律對於互聯網上的不當行為和犯罪行為並無具體的法律條文,除了一般刑事罪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涉及“以犯罪或不誠實意圖進入電腦”)。目前尚無針對社交媒體平台和網絡社群的法規或行政規定,來明確其法律責任和義務。

20. 法院的呼籲
社交媒體的所有者和運營者在平台上發生犯罪行為時,應承擔更大的責任。根據目前的情況,這些平台尚未采取足夠的措施來預防犯罪、舉報犯罪或保護年輕和脆弱的用戶。網絡犯罪的防治不應僅僅是執法機構或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社交媒體的運營者也應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1. 提高網絡安全意識
正如我們在街道上設置警告標誌以提醒潛在的危險或法律責任一樣,在網絡空間中,我們同樣應該設置必要的警告和提醒標誌,尤其是針對青少年和其他脆弱群體。解決這一問題並非易事,但它確實需要引起相關機構的重視,並由適當的專家組織制定一系列建議,來有效應對互聯網上日益增多的犯罪行為,保護年輕人免受侵害。

(Kevin Zervos)
香港高等法院初級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