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史/卷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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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憲大夫工曹判書集賢殿大提學知 經筵春秋館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鄭麟趾奉 敎修〉
選擧二
[编辑]科目二
[编辑]試官
[编辑]○凡試官,光宗始命雙冀,爲知貢擧。自後,命文臣一人,爲知貢擧。二十三年增置同知貢擧,尋罷之。
○景宗二年以王融爲讀卷官,親試,則稱讀卷官。
○成宗十五年改知貢擧,爲都考試官,明年,復稱知貢擧。
○文宗三十七年復增置同知貢擧一人,遂以爲常。
○仁宗十年閏四月,崔滋盛知貢擧,林存同知貢擧。存出賦題云:「聖人耐以天下爲家。」省奏:「按耐古能字,奴登切,今以奴,代爲韻,非是。請改命他人再試。」不允,因命滋盛等,更試之。又命題,云:「天道不閑而能久。」省臺又奏:「按《禮記》云:『天道不閉而能久』鄕本家語,以不閉爲不閑者,盖謬語耳。今貢院不考正經,而據錯本,請罷兩貢擧職,仍停今年選擧。」王不允,命簡取經義論中格者。
○元宗十四年十月,叅知政事金坵知貢擧。舊制:「二府知貢擧,卿監同知貢擧。其赴試諸生,卷首寫姓名、本貫及四祖,糊封,試前數日,呈試院。試前日午後,貢擧具三場題脚於狀,詣闕,實封進呈,王親自拆封,各於題上落點,封押而出。貢擧䝴奉,到試院,試日未明,放題,承宣奉金印至,同知貢擧庭迎,知貢擧避位,待之,詳在禮志。越一日,承宣又往,拆名而後放榜,第二場,亦如之。至第三場,貢擧各於入格卷子背上,望科次以啓,並依貢院之望,而放榜焉。」至是,初場日,承宣洪子藩至貢院,詰曰:「予承命而來,知貢擧必庭迎。」金坵不得已下階。
○忠肅王二年改知貢擧,爲考試官,同知貢擧,爲同考試官。十七年復稱知貢擧、同知貢擧。國俗,掌試者,謂之學士,門生稱之,則曰恩門。門生、座主之禮甚重,學士有父母,若座主在,旣放榜,必具公服,往謁,而門生綴行隨之。學士拜於前,門生拜於後,衆賓雖尊長,皆下堂庭立俟,禮畢,揖讓而升,以次拜賀。於是,學士邀至其第,奉觴稱壽。
崇奬之典
[编辑]○凡崇奬之典,光宗始取進士,親御威鳳樓,放榜。十五年御天德殿,宴群臣,命新及第金策釋褐,賜公服赴宴。
○景宗二年親試進士,卽令釋褐。
○成宗六年三月,放榜,下敎曰:「省今所擧諸生詩、賦、策,文辭踳駁,格律猥瑣,皆不堪取。唯進士三人詩、賦、策,及明經以下諸業,通計六人,對義名狀,一如所奏。進士鄭又玄,五夜方闌,二篇已就,雖非卓異之才,亦是敏捷之手,宜置前列,用勸後來。明經以下,諸業學生,各勤本業,方成厥志,宜降優柔之澤,俾升擢用之科,其令有司,准例敍用。自今,進士諸生,不依考官格式,放縱違律者,勿許試取,永以爲式。」放牓下敎,始此。
○顯宗十年正月,定新及第榮親之法,無兩親者,代以待養父母、妻父母,皆無,則代以伯叔父母。二十一年四月,王製詩,賜新及第,特加獎異。
○文宗三十年十二月,判,凡州縣闕榜,至三十年,或四五十年,登製述、明經科者,給田十七結,百年後登者,給田二十結,奴婢各一口。是月,判:「國制,製述、明經、明法、明書、算業出身,初年,給田甲科二十結,其餘十七結,何論業出身,義理通曉者,第二年給田,其他手品雜事出身者,亦於四年後給田。唯醫、卜、地理業,未有定法,亦依明法、書、算例,給田。」
○宣宗七年七月,引見新及第,賜酒食,仍賜公服各一襲。
○肅宗二年九月,引見新及第林元通等,賜酒食衣服。是年,賜金富轍母,米四十石。舊制,三子登科,歲給母大倉米三十石,以富轍兄弟四人登科,加賜十石,遂以爲常。七年七月,式目都監奏:「由三傳、三禮業出身者,宜授官,勸後。」制可。十一月,引見新及第,賜衣服酒食。九年十月,引見新及第宋瑋等,賜酒食。
○睿宗二年四月,引見新及第皇甫許等。四年二月,引見新及第盧顯庸等,賜衣酒。八年三月,引見新及第鄭之元等,命左正言胡宗旦,押賜酒食于閤門,仍令釋褐。十一年二月,引見新及第金精等,賜酒食于閤門,仍令釋褐。十一月,新及第林許允等許令釋褐,賜酒食,及衣各一襲。
○仁宗十一年十二月,判,四子登製述、明經科者,令五部、兩京、諸州府郡縣,辨報其父母,別賜米三十石,已沒者,超一等封爵。
○毅宗三年正月,判,兄弟三人登製述、明經科者,其父授職,其母別賜米二十石,沒者封贈。五年四月,引見。乙丑,年以來新及第等,賜宴閤門,仍令釋褐。十年六月,詔:「今年壯元黃文莊,乃。丙寅,科狀元文富之弟也,兄弟俱占魁科,在古罕聞。宜准三子登科例,歲給母粟三十石。」
○明宗六年八月,新及第看榜,許於街路張樂,以爲榮觀,比因兵亂,久廢,至是復之。八年六月,御史臺奏:「舊制,新及第紅牌降使就賜于家,迎待煩費,寒士不克供辦。自今,請於簾前賜牌。」中書門下府駁奏:「先王之制,必降賜于家者,將以榮耀里閭,使人歆羨勸學。况行之已久,仍舊便。」制可。二十二年四月,丙科第四人崔祗義,兄祗元、祗禮,弟祗忠,先已登第。舊制,三子登第者,賜母米二十七石,今以四子登科,命有司加賞。高宗十七年崔瑀始造新及第儀物,以寵之。
○元宗元年九月,以魏文卿兄弟,俱爲狀元,廩其母。七年五月,命新及第綴行,令八坊廂、父老、士庶,笙歌盛服隨從,以寵之。
○忠烈王二十八年五月,親試,各賜白銀三斤、馬一匹。
○忠穆王三年十月,金仁琯連魁三場,賜馬紅鞓,許着金花帽。王親授紅牌,寵渥尤厚。是月,命新及第四日成行,尋令六日成行。國制,凡登科者,特賜藍袍犀帶,戴花張盖,以榮之。
恩例
[编辑]○凡恩例,穆宗卽位詔,進士明經,十擧不第,及書者、地理學生,滿十年者,並許脫麻。元年三月,取恩賜一人。東堂取恩賜,自此始,然不爲常例。二年十月,鎬京醫、卜業生,在學滿二十年,年踰五十者,並許脫麻。
○顯宗四年八月,擧人崔弘正,以赴擧年滿,特賜釋褐。五年四月,石邦寶等二人,以赴擧度滿,並賜釋褐。
○文宗十九年六月,叅知政事金義珍知貢擧,取進士,王覆試,以盧旦奏事忤旨,怒不設科。惟取十上不第者,賜李元長等五人恩賜出身,又賜明經二人及第。
○肅宗詔,進士、明經,十擧不第者,許令脫麻。
○高宗四十年六月,詔,諸業東堂監試,各一度,進士、明經,各十度已滿者,一度中場入格,許令脫麻。
○忠宣王卽位敎曰:「諸業東堂監試,各許一度,進士、明經,赴擧已滿十度者,亦許脫麻。」
制科
[编辑]○景宗元年遣金行成如宋,入學國子監,二年,行成在宋登第。五年遣崔罕、王琳如宋入學,十一年,罕、琳登賓貢科,授秘書郞。
○穆宗元年金成積入宋,登第。
○肅宗四年二月,宋詔,許擧子賓貢。
○睿宗十年七月,遣金端、甄惟底、趙奭、康就正、權迪如宋,赴大學。十二年迪、奭、端登上舍及第。
○忠肅王元年正月,元頒科擧詔,令選合格者三人,貢赴會試。二年正月,遣朴仁幹等三人應擧,皆不第。四年十二月,遣安震應擧,五年,震中制科第三甲十五名。七年十月,遣安軸、崔瀣、李衍宗應擧。八年瀣中制科,勑授遼陽盖州判官。十年十二月,遣安軸、趙廉、崔龍甲應擧,十一年,軸中制科。後二年李穀中制科第二甲,授翰林國史院檢閱官忠惠王後三年李仁復中制科,授大寧路錦州判官。
○忠穆王初年十一月,遣尹安之、安輔、郭珚應擧,明年,輔中制科。三年九月,遣尹安之、白彌堅、朴中美應擧。
○忠定王元年安之中制科,授大寧路判官。二年遣白彌堅、金仁琯應擧。
○恭愍王二年以李穡,充書狀官,應擧,三年,穡中制科第二甲第二名,授應奉翰林文字。十九年六月,大明頒科擧詔,令就本國鄕試,貢赴京師,至會試,不拘額數選取。八月,李仁復、李穡爲考試官,通考三場文字,取李崇仁、朴實、權近、金濤、柳伯濡,以充貢士,崇仁、近,以年未滿二十五,不遣。二十年濤中制科第二十五名,授東昌府丞。二十二年六月,白文寶、權仲和,取應擧試金潛、宋文中、權近、曹信、金震陽,近又以年少,不赴。
武科
[编辑]○恭愍王元年四月,進士李穡上書:「請設武擧之科。」事未施行。
○恭讓王二年閏四月,都評議使司奏:「文武二道,不可偏廢,本朝,只取文科,不取武科故,武藝成材者少。當以寅、申、巳、亥,試武科,其試官則以兩府以上一員,同考試官則以三四品中文武各一員,試取給牌,一如文科儀。一等三人,取諸家兵書俱通,且精武藝者,二等七人,取粗習武藝,通兵書者,三等二十三人,取或通兵書,或精一藝者,永爲恒式。」從之。
國子監試
[编辑]卽進士試。
○德宗始置,試以賦及六韻、十韻詩。厥後,或稱成均試,或稱南省試。
○文宗二十五年只試六韻、十韻詩。
○毅宗二年試以賦及十韻詩。
○忠宣王廢之。
○忠肅王四年以九齋朔試,代之。七年稱擧子試。
○恭愍王十七年王欲選通經者,爲試官,辛旽欲以監察大夫孫湧,爲之,宦者李剛達欲以判典校寺事李茂芳、權思復,爲之。王惡其爭,乃曰:「監試所取,例皆童蒙,非經明行修之士,無益國家。」罷之。
○辛禑二年復之。
國子試試員
[编辑]凡國子試試員,以三品以下官,爲之。
○高宗十四年三月,庾敬玄掌試,以「相如一奮其氣,威信敵國。」爲十韻詩題。擧子請解題,敬玄誤解信字,爲誠信之信。有一生,前詰是非,敬玄怒黜之,時人欺之。
○忠烈王十三年五月,林貞杞掌試,出律賦題曰:「太宗好堯舜之道,如魚依水,不可暫無,以好堯舜道,不可暫無。」爲韻。諸生進曰:「韻中六字,皆則音,何如?」貞杞慚,改之曰:「好堯之道,如魚依水。」諸生又進曰:「韻中五字,皆平音,何如?」貞杞大慚,又改之曰:「好堯舜道,如魚依水。」
○辛禑十一年三月,尹就掌試,所取,皆勢家乳臭之童。時人欺之,爲粉紅榜,以其兒童好著粉紅衣也。
國子試之額
[编辑]凡國子試之額,無定制。
○德宗初年命右拾遺廉顯,取鄭功志等六十人。
○文宗三年二月,右副承宣金尙賓取韓復等三十九人。二十五年十月,秘書少監高維取七十五人。
○宣宗八年三月,禮部郞中李䫨取金藎等九十一人。
○睿宗元年三月,中書舍人李載取安之忠等八十九人。十一年二月,國子祭酒洪瓘取兪坦升等九十九人。十二年三月,文德殿學士金沽取王存等一百三人。
○仁宗十七年林光取林景等。十八年崔諴取韓梓等。十九年三月,禮部侍郞李仁實取卓光裕等。二十一年朴景山取皇甫存等。二十三年金永寬取朴彦猷等。二十四年四月,張脩取金大年等。
○毅宗元年李之茂取朴綬等。二年四月,崔允儀取詩賦梁忠贊等十一人,十韻詩朴有時等八十人。三年五月,左承宣鄭襲明取詩賦吳光允等十四人,十韻詩趙梃時等四十人。五年四月,金永胤取詩賦高英瑾等十五人,十韻詩河梃材等七十二人。七年三月,知奏事劉碩取詩賦金世賴,十韻詩李東粹等。八年四月,右承宣李元應取詩賦朴世南等十八人,十韻詩金遇等九十三人,明經五人。九年五月,御史中丞李公升取詩賦金端寶,十韻詩黃文莊等白餘人。十一年四月,給事中崔應淸取李陽秀等一百餘人。十三年五月,國子祭酒李德壽取七十八人。十五年五月,金諹[1]取高克中等八十三人,明經五人。十七年四月,起居注尹鱗瞻取鄭成澤等九十四人。十八年四月,大府少卿崔祐甫取金謀直等一百人。十九年五月,右常侍徐淳取詩賦金縢等十五人,十韻詩九十人,明經五人。二十一年金敦中取閔湜等。二十二年鄭肅忠取王光純等。二十三年金敦時取林廷等。
○明宗元年正月,大僕卿柳德林取詩賦李希祐等十三人,十韻詩李世卿等七十六人,明經八人。二年三月,判衛尉事高子思取金光祖等一百十五人。三年三月,將作監廉信若取詩賦金徵魏等二十八人,十韻詩李滋祐等七十八人。五年六月,刑部侍郞閔令謨取詩賦承丘源等十二人,十韻詩方希進等六十人。六年六月,國子祭酒崔汝諧取詩賦李晉升等八人,十韻詩鄭世俊等三十八人,明經一人。七年四月,諫[2]議大夫崔遇淸取詩賦朴敦章等十五人,十韻詩金角章等六十八人,明經三人九年五月,左副承宣李文中取李陟高等八十一人。十一年四月,林民庇取洪永植等八十九人。十三年五月,尙書左丞崔讜取詩賦吳夢霖等十人,十韻詩金瑀等八十九人,明經六人。十五年五月,右承宣趙永仁取詩賦崔文牧等,十韻詩丁光祐等,明經五人。十六年閏七月,大司成皇甫倬、左散騎常侍李知命、判將作監崔詵,取梁公俊等三十二人,明經五人。十七年七月,秘書監金英富取池宗濬等八十人,明經九人。十九年五月,右承宣柳公權取詩賦鄭守剛等十九人,十韻詩李奎報等六十二人。二十一年李純祐取洪儆等。二十五年六月,禮部侍郞張自牧取詩賦申敍等二十一人,十韻詩李膺賁等八十六人,明經十三人。二十七年四月,諫議大夫王儀取百人。
○神宗元年四月,秘書監金平取詩賦智大成等十九人,十韻詩段[3]世儒等七十二人,明經七人。二年四月,秘書監李桂長取詩賦陸永儀等二十人,十韻詩李唐仁等七十五人,明經五人。三年閏二月,禮賓卿高瑩中取詩賦陳澕等二十二人,十韻詩魯元規等七十三人,明經七人。四年三月,禮部侍郞崔弘胤取詩賦鄭公扎等二十二人,十韻詩朴維弼等七十人,明經五人。五年四月,左承宣安有孚取詩賦秦陽胤等十四人、十韻詩宋咸等七十三人,明經五人。六年五月,國子祭酒崔孝思取詩賦金命予等二十一人,十韻詩李世興等七十二人,明經七人。
○熙宗元年四月,判小府監事李頤取李葳等九十人。三年五月,大司成張允文取詩賦金南石,十韻詩權時偉等九十餘人。五年六月,國子祭酒趙冲取詩賦秋永壽等十六人,十韻詩申季伯等五十人。七年三月,大司成蔡靖取詩賦鄭宗諝等二十人,十韻詩鄭弘柱等六十九人。
○康宗元年五月,右諫議大夫崔甫淳取詩賦閔𣞒等二十八人,十韻詩魏大輿等六十二人,明經二人。二年四月,秘書監李淳中取詩賦陳璬,十韻詩金革良等八十一人,明經十五人。
○高宗元年四月,左諫議大夫朴玄圭取詩賦尹得之等二十五人,十韻詩張貂等六十二人,明經十人。二年四月,大司成任永岭取金文老等八十六人,明經六人。三年三月,國子祭酒李得紹取文昌瑞等五十八人,明經六人。六年四月,衛尉卿崔宗靜取詩賦金守堅,十韻詩蘇文悅等六十七人,明經五人。七年五月,右承宣金良鏡取詩賦陳昌德等二十四人,十韻詩徐子敏等三十六人,明經一人。八年四月,右諫議大夫崔先旦取李陽茂等八十六人。十年四月,左諫議大夫劉冲基取韓景允等六十人。十一年三月,右諫議大夫兪升旦取詩賦金璨,十韻詩梁龍藏等七十四人,明經一人。十二年二月,國子祭酒李奎報取詩賦李惟信,十韻詩元良允等六十六人,明經三人。十三年三月,右副承宣崔宗藩取詩賦庾松栢,十韻詩張良允等五十九人,明經二人。十四年三月,右諫[2]議大夫庾敬玄取詩賦兪亮,十韻詩高宗賚等七十一人,明經二人。十六年五月,取詩賦金良純等二十人,十韻詩盧希管等五十三人。十八年四月,任景謙取詩賦李旦等二十五人,十韻詩李仁等四十一人。二十年將作監李百順取詩賦康洪正,十韻詩曹伯等七十人,明經一人。二十四年四月,太[4]僕寺事金敞取詩賦吳壽,十韻詩曹希甫等八十一人,明經四人。二十七年四月,判秘書省事宋國瞻取詩賦吳恂,十韻詩李石崇等四十一人。二十九年三月,大司成閔仁鈞取詩賦權珝,十韻詩劉勃忠等七十四人,明經二人。三十年六月,右承宣趙伯琪取詩賦韓璟等二十人,十韻詩六十人,明經二人。三十二年五月,左承宣庾弘取詩賦閔陽宣等二十九人,十韻詩朴文正等五十八人,明經二人。三十四年四月,太[4]僕卿崔滋取詩賦鄭淳,十韻詩廉守貞等九十人,明經五人。三十六年四月,判秘書省事趙修取詩賦孫昌衍,十韻詩鄭一麟等九十五人,明經六人。三十八年四月,判秘書省事李淳牧取詩賦盧元等三十九人,十韻詩、明經幷六十人。四十年四月,大司成李藏用取詩賦金仲偉等三十人,十韻詩金命等六十人,明經八人。四十一年四月,秘書監河千旦取詩賦李邵等三十三人,十韻詩郭洪祚等五十二人,明經三人。四十二年五月,太[4]㒒卿柳璥取詩賦王胤等三十四人,十韻詩李受庚等五十四人,明經四人。四十四年閏四月,尙書右丞崔允愷取詩賦林椿壽等十七人,十韻詩黃公石等二十七人,明經一人。四十五年三月,太[4]僕寺事韓就取李源等六十五人。
○元宗元年五月,許遂取詩賦吳漢卿等八十人,十韻詩金得鈞等二十五人,明經一人。二年五月,尙書右丞兪千遇取詩賦金守衍等二十一人,十韻詩林杞等三十五人。四年五月,左諫議大夫鄭義取金良裕等五十五人。六年任睦取朴安等八年金坵取李繪等。十年四月,元傅取方宣老等九十人。十二年五月,大司成韓康取梁淳等五十三人。十四年九月,翰林侍讀學士任翊取詩賦文貫之等十九人,十韻詩梁均等三十九人,明經一人。
○忠烈王元年四月,尙書右丞李仁成取詩賦金台鉉等二十一人,十韻詩趙戩等四十九人,明經二人。二年八月,判秘書事朱悅取詩賦李之桓等三十人,十韻詩李緣等二十八人。三年左諫議大夫金周鼎取詩賦鄭公旦等三十一人,十韻詩鄭龜等三十九人,明經三人。五年五月,右司議大夫鄭興取詩賦白元恒等三十二人,十韻詩鄭時等三十一人,明經二人。八年三月,右司議大夫潘阜取詩賦朴文靖等三十八人,十韻詩安碩等五十一人,明經二人。九年五月,秘書少尹金應文取詩賦李榑等三十八人,十韻詩李膺等四十六人。十一年四月,判秘書事安戩取詩賦尹莘傑等三十一人,十韻詩二十四人。十二年五月,崔甸取詩賦任弘基等三十六人,十韻詩四十人。十三年五月,林貞杞取李摎等八十五人。十五年十月,右副承旨李混取金承印等七十人。十八年六月,左承旨鄭瑎取李彦忠等六十一人。二十一年九月,金晅取李琯等七十餘人。二十二年九月,左承旨尹珤取崔凝等七十餘人。二十五年九月,金台鉉取李蒨等七十餘人。二十六年三月,右副承旨吳祈取金琅韻等六十九人。二十七年四月,鄭僐取李鳳龍等七十七人。二十八年三月,朴顓取梁成梓等七十人。二十九年五月,吳演取具桓等九十九人。三十一年三月,右承旨安于器取李文彦等七十三人。
○忠肅王四年朴孝修掌九齋朔試,取金玄具等。七年八月,右代言許富取古賦鄭乙輔,十韻詩裴仲輔等八十餘人。十三年辛蕆取李達中等。十七年九月,代言尹之賢取孫光嗣等九十九人。
○忠惠王元年四月,成均祭酒金右鏐取卓光茂等九十人。
○忠肅王後八年正月,尹澤取安元龍等九十九人。
○忠惠王後元年金稹取梁允軾等。二年金光載取成元達等。三年取金鷹等九十九人。
○忠穆王初年祭酒田淑蒙取安保麟等九十九人。三年四月,代言鄭思度取詩賦朴形等五十二人,十韻詩金得齊等四十六人。
○恭愍王二年四月,執義宋天鳳取韓達漢等八十二人,明經五人。四年正月,右代言柳淑取全翊等九十五人。六年三月,御史大夫申君平取李竴等九十八人。九年九月,御史大夫李嶠取朴季陽等九十九人。十一年九月,知申事元松壽取許時等百一人。十四年十月,典理判書韓蕆取古賦閔安仁等五十五人,十韻詩林幹等四十一人。
○辛禑二年五月,知申事郭樞取鄭熙等九十九人。三年三月,知申事金濤取鄭悛等九十九人。六年五月,右代言徐均衡取李汝良等九十九人。八年四月,上護軍李崇仁取李升商等九十九人。九年四月,知申事廉廷秀取禹洪命等九十九人,明經六人。十一年四月,左代言尹就取任公緯等九十九人。十二年四月,知申事權執經取鄭坤等九十九人。
○辛昌卽位之年八月,知申事李種學取孟思謙等九十九人。元年八月,知申事權鑄取黃訥等九十九人。
○恭讓王二年閏四月,知申事閔開取李逖等九十九人。四年三月,知申事李詹取李孟畯等九十九人。
升補試
[编辑]卽生員試
○毅宗元年始置,試以詩、賦、經義,取任裕公等五十五人。六年七月,取吳世文等二十五人。十二年九月,命國子祭酒廉直諒、司業崔婁伯,取尹敦敘等十六人。
○明宗二年九月,取李鳴鶴等三十八人六年十月,取皇甫沆等四十五人,明經三人。八年八月,取高得一等四十一人。十年九月,取朴仲臧等四十餘人。二十年九月,取安社基等三十二人。二十二年九月,取李仲諴等三十人。
○神宗五年九月,取崔天祐等四十三人。七年二月,取鄭承祖等四十一人。八年五月,取金守剛等五十二人。十五年八月,取石延年等四十七人。
○元宗五年六月,取李方衍等四十七人。七年六月,取鄭試等三十一人。
○忠烈王十年十一月,諫議大夫潘阜取南宣用等三十三人。十一年十一月,取李瑞等三十八人。十二年取鄕貢進士權烋等二十九人。二十七年七月,國子祭酒安于器取崔凝等一百五十人。
○忠肅王七年十月,右常侍林仲沇取鄭宗輔等。
○忠穆王元年五月,典儀令申諿取李天驥等十九人。
○忠定王二年五月,成均祭酒全卿取李玖等。
○恭愍王二年六月,祭酒李挺取楊以時等五十人。十年十月,大司成許佺取八人。十一年十一月,大司成金安利取鄭天益等五人。十七年八月,取全伯英等三十七人。二十三年四月,取李就等一百人。
○辛禑三年五月,取文褧等。六年六月,祭酒權近取洪尙彬等百十人。八年五月,取鄭龜晉等一百人。九年四月,取王畀等百九人。十一年五月,司藝鄭摠取崔蠲等六十餘人。
○恭讓王四年五月,取許逷等一百二十人。
學校
[编辑]國學
[编辑]○太祖十三年幸西京,創置學校,命秀才廷鶚爲書學博士。別創學院,聚六部生徒敎授,後太祖聞其興學,賜綵帛勸之。兼置醫、卜二業,又賜倉穀百石,爲學寶。
○成宗詔,令諸州郡縣選子弟,詣京習業。五年七月,敎曰:「朕素慚薄德,尙切崇儒,欲興周孔之風,冀致唐虞之理。庠序以養之,科目以取之。今諸州所上學士,慮有思鄕之人,皆令從便去留,其歸寧學生二百七人,可賜布一千四百匹,願留者五十三人,亦賜幞頭一百六枚、米二百六十五石。」仍差通事舍人高榮嵓,就客省宣諭,賜酒果。六年八月,以前年許還學生,無師敎授,敎:「選通經閱籍者,爲經學、醫學博士,於十二牧,各遣一人,敦行敎諭。其諸州郡縣長吏、百姓,有兒可敎學者,幷令訓戒。若有勵志明經,孝弟有聞,醫方足用者,令牧宰、知州縣官,依漢家故事,具錄薦貢京師,以爲恒式。」八年四月,敎曰:「大學助敎宋承演,南海道羅州牧經學博士全輔仁,誨人不倦,宜加獎擢。承演可超九等,授國子博士,仍賜緋公服一襲,輔仁可賜公服一襲,米五十石。自今,凡文官有弟子十人以下者,有司於政滿遷轉之時,具錄奏聞,以爲褒貶。其十二牧經學博士,無一箇門生赴試者,雖在考滿,復令留任,責其成效,量授官階,以爲恒式。」八年下敎,申勸十二牧諸州府經學、醫學博士,仍賜酒食。十一年十二月,敎,有司相得勝地,廣營書齋、學舍,量給田㽵,以充學粮。又創國子監。
○穆宗六年正月,敎,令三京、十道博士師長,獎勸生徒,有勤効者,錄名申聞,管內有才學者,逐年薦擧,勿墜恒規。
○文宗十七年八月,制:「國子監諸生,近多廢業,責在學官。自今,精加勉勵,至年終,較臧否,定去留,儒生在監九年,律生六年,荒昧無成者,並令屛黜。」
○肅宗七年閏六月,宰相邵台輔等奏:「國學養士,糜費不貲,實爲民弊。且中朝之法,難以行於我國,請罷之。」不報。
○睿宗卽位,制:三京、八牧通判以上,及知州事縣令,由文科出身者,兼管勾學事。二年制曰:「置學養賢,三代以降,致治之本也。而有司議論未定,宜速疾施行。」睿宗方嚮文學,遂下此制,士類莫不欣然。大臣無一人奉承,時議惜之。四年七月,國學置七齋,《周易》曰「麗澤[5]」,《尙書》曰「待聘」,《毛詩》曰經德,《周禮》曰求仁,《戴禮》曰服膺,《春秋》曰養正,《武學》曰「講藝」。試取大學崔敏庸等七十人,武學韓自純等八人,分處之。九年二月,國子生張仔等六十人詣闕,請立國學。十一年四月,制曰:「文武兩學,國家敎化之根源。早降指揮,欲令立其兩學,養育諸生,以備將來將相之擧,而有司各執異論,未有定議。宜速奏定施行。」十四年七月,國學始立養賢庫,以養士。自國初,肇立文宣王廟于國子監,建官置師,至宣宗,將欲敎育,而未遑。睿宗銳意儒術,詔有司,廣設學舍,置儒學六十人,武學十七人,以近臣,管勾事務,選名儒,爲學官博士,講論經義,以敎導之。
○仁宗朝,式目都監詳定學式:「國子學生,以文武官三品以上子孫,及勳官二品帶縣公以上,幷京官四品帶三品以上勳封者之子,爲之。大學生,以文武官五品以上子孫,若正從三品曾孫,及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之子,爲之。四門學生,以勳官三品以上無封,四品有封,及文武官七品以上之子,爲之。三學生,各三百人,在學以齒序。凡係雜路及工商樂名等賤事者,大小功親犯嫁者,家道不正者,犯惡逆歸鄕者,賤鄕部曲人等子孫,及身犯私罪者,不許入學。其律學、書學、筭學,皆肄國子學。律書筭及州縣學生,並以八品以上子及庶人,爲之,七品以上子,情願者,聽。國子、大學、四門,皆置博士、助敎,必擇經學優長,景行修謹,堪爲師範者。分經敎授諸生,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未終講者,不得改業。年終計講授多少,以爲博士助敎,考課等第。律、書、筭學,只置博士。律學博士掌敎律令,書學掌敎八書,筭學掌敎筭術。凡經,周易、尙書、周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公羊傳、穀梁傳,各爲一經,孝經、論語,必令兼通。諸學生課業,孝經、論語,共限一年,《尙書》、《公羊》、《穀梁傳》,各限二年半,《周易》、《毛詩》、《周禮》、《儀禮》,各二年,《禮記》、《左傳》,各三年。皆先讀《孝經》、《論語》,次讀諸經幷筭,習時務策。有暇兼須習書,日一紙,幷讀《國語》、《說文》、《字林》、《三倉》、《爾雅》。」五年三月,詔,諸州立學,以廣敎道。八年六月,國學奏:「近年以來,明經浸衰,宜選取三十人以下,入學養育,兼差敎導官叅上叅外各一員,以勸學。」七月,國子諸生詣闕上書曰:「臣等竊聞,御史臺奏:『國學養士大多,供給甚費,請簡留行修業成者若干人在學,餘悉出之。』臣等上爲國家惜之。夫崇學育才,乃理國之本,古之聖賢,必以是爲先務焉。孔子雖不得位,周流四方,猶養三千之徒。唐韓文公謫守潮州,潮下州也,猶曰:『州學廢久,不聞業成,貢于王庭,亦州之恥也。』乃命趙德秀才,掌州學,以聚生徒,出己俸,以給廚饌。况我國家,奄有三韓,旣富而敎,風俗文物,擬諸三代。而國學生徒,不過二百,有司以爲費財,而欲削之,豈吾君尊道崇儒之意邪?且佛氏寺觀,周遍中外,齊民逃役,飽食逸居者,不知其幾千萬焉。有司曾不是思,而反言國學之費,非公言至論也。願陛下却而不用。」詔可。九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叅外文臣,各定業經,注錄政案,量差學官。」從之。十一年正月,判:武學齋生,赴擧者少故,策論雖不合格,隨分選取,得第甚易,諸學生爭屬武學。棄本逐末,非徒士風僥倖,率皆才器駑下,或委兵事,有名無實。且武學漸盛,將與文學人,角立不和,深爲未便。自今,已登第者,與文士一體敘用,武學取士及齋號,並停罷。十三年,判:國學諸生,四季私試,通考分數,直赴科場,大寒大熱兩朔,免試。十五年九月,門下省奏:「國學六齋諸生,各持所講大小經,升堂,博士學諭執經,升講,每日不過五人,每人不過二問,從容論難,悟疑辨惑。」
○毅宗二十二年三月,詔曰:「化民成俗,必由學校。自祖宗以來,於外官,差遣文師一員,又有儒臣爲守,則兼管勾學事,以勸學。近聞任是職者,但以謀利爲先,勸學之方,略不留意,志學之士,無由聞達,朕甚憫焉。如有各官文師及管勾學事者,勸學育才,以副朕意,則兩界兵馬使,各道按察使,注名馳報。朕將不待政滿,隨卽擢用。」
○高宗五年七月,中軍宰樞議,生徒未登仕版者,試以詩,選取八十人,其不中者,皆令從軍。
○元宗二年三月,置東西學堂,各差別監敎學敎導。
○忠烈王六年三月,敎:「今儒士,唯習科擧之文,未有博通經史者,其令通一經一史者,敎授國子。」三十年五月,安珦建議,令各品出銀布有差,以充國學贍學錢,王亦出內庫錢穀,以助之。珦以餘貲,送江南,購六經諸子史以來。於是,願學之士,七管十二徒諸生,橫經受業者,動以數百計。六月,國學大成殿成。初使臣耶律希逸,以殿宇隘陋,甚失泮宮制度,言於王,新之。
○忠宣王卽位賜養賢庫銀五十斤,令藝文館,召致郡縣有茂才者,給牒,任以訓導。
○忠肅王十二年敎曰:「學校風化之源,嚴加勸勵,以備擢用。」
○恭愍王元年二月,敎曰:「學校庠序,風化之源,國學名存實無,十二徒‧東西學堂,頹圮不修。宜令葺治,養育生徒,其有能通一經者,錄名以聞。」四月,進士李穡上䟽:「請外而鄕校,內而學堂,考其才,而陞諸十二徒,十二徒又摠而考之,陞之成均,限以日月,程其德藝,貢之禮部。中者,依例與官,不中者,亦給出身之階。除在官而求擧者,其餘,非國學生,不得與試。」六年正月,命修中外學校。十二年五月,敎曰:「近因干戈,敎養頗弛。自今,成均、十二徒、東西學堂、諸州郡鄕校,嚴加敎誨,作成人才。其土田人口,或被豪强所兼幷者,官爲析辨,以贍學用。」十六年成均祭酒林樸上言:「請改造成均館。命重營國學于崇文館舊址。令中外儒官,隨品出布,以助其費,增置生員,常養一百。」始分五經四書齋。二十年十二月,敎曰:「文武之用,不可偏廢,內自成均,外至鄕校,開設文武二學,養成人才,以備擢用。」
○恭讓王元年十二月,大司憲趙浚等上䟽曰:「學校風化之源,國家理亂,政治得失,莫不由斯。近因兵興,學校廢弛,鞠爲茂草。鄕愿之托儒名,避軍役者,至五六月閒,集童子,讀唐宋絶句,至五十日乃罷,謂之夏課。爲守令者,視之泛然,曾不介意如此。欲得經明行修之士,以補國家之盛理,其可得乎?願自今,以勤敏博學者,爲敎授官,分遣五道各一人,周行郡縣,其馬疋供億,並委鄕校,主之。又以外方閑居業儒者,爲本官敎導,令子弟,常讀四書五經,不許讀詞章。而敎授官循環周行,嚴立課程,身自論難,考其通否,登名書籍,誘掖獎勸,以成實材。其有得人才之多者,擢以不次,若不能敎誨,而無成効者,亦將論罰。」二年二月,置京中五部,及西北面府州儒學敎授官。三年正月,各道牧府,亦置之。六月,金瞻等上䟽:「請元子及宗室子弟入學。」
私學
[编辑]○凡私學,文宗朝,太[4]師、中書令崔冲收召後進,敎誨不倦,靑衿白布,塡溢門巷。遂分九齋,曰樂聖、大中、誠明、敬業、造道、率性、進德、大和、待聘,謂之侍中崔公徒。衣冠子弟,凡應擧者,必先肄徒中,而學焉。每歲暑月,借僧房,結夏課,擇徒中及第,學優才贍,而未官者,爲敎導。其學則九經三史也。閒或先進來過,乃刻燭賦詩,榜其次第,呼名而入,仍設酌。童冠列左右,奉樽俎,進退有儀,長幼有序,竟日酬唱,觀者莫不嘉嘆。自後,凡赴擧者,亦皆肄名九齋籍中,謂之文憲公徒。又有儒臣立徒者十一。曰弘文公徒,侍中鄭倍傑,一稱熊川徒。曰匡憲公徒,叅政盧旦,曰南山徒,祭酒金尙賓,曰西園徒,僕射金無滯,曰文忠公徒,侍中殷鼎。曰良愼公徒,平章金義珍,一云郞中朴明保。曰貞[6]敬公徒,平章黃瑩,曰忠平公徒,柳監,曰貞憲公徒,侍中文正,曰徐侍郞徒,徐碩,曰龜山徒,未詳。幷文憲公冲徒,世稱十二徒,然冲徒最盛。
○仁宗十一年六月,判,各徒儒生,背曾受業師,移屬他徒者,東堂監試,毋得許赴。十七年六月,判,東堂監試後,諸徒儒生,都會日時,國子監知會,使習業五十日而罷。曾接寺三十日,私試十五首以上製述者,敎導精加考覈,各其名下:『注接寺若干日,私試若干首。』論報,方許赴會。諸徒敎導,不離接所勸學者,學官有闕,爲先塡差,以示褒獎。
○恭愍王六年七月,翰林院言:「前者,夏課之終,必使知制誥,爲試員,以考諸生能否,近來廢不行,請復之。」七年六月,十二徒,朔試。
○恭讓王三年六月,罷十二徒。
〈志卷第[7]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