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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西先生遺稿/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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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魯西先生遺稿
卷之十
作者:尹宣擧
1712年
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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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宋明甫[编辑]

人有弟有二子。兄無子。取弟之次子爲後。其後兄自生子及孫。而弟之長子無子。是弟反無後而兄多子孫也。弟之次子之後於兄者有一子。欲取是子還繼本宗。而若不罷繼。則此是人之長孫也。不可奪。故今欲罷繼歸宗而後。取是子立爲長子後。旣是禮變。疑不敢決云云。問解中立後後已生子條。諸葛亮事爲明證。直可遵行。罷繼歸宗無疑也。此尤草之論。韓友如海甫遭此變節。嘗有疑問矣。韓參判今方無羕。若上章請罷繼歸宗則可矣。諸益答辭如上。幸賜一言以定之如何。

大宗絶而別立宗子。則當用次長房。而次長房亦必用長子承之之說。實是朱子定義。不可易也。尤齋之敎誠當矣。然而擇賢之說。亦自橫渠始。見禮說宗法條。非近世俗禮之所自創也。正義則當以朱子爲正。而勢有不獲。禮有常變。則橫渠之論。亦或有當用處耶。○草廬,市南所謂支宗旣當大宗。則支宗四世。當爲別廟云者。似乎不然。小宗不可合大宗之義。乃王家之禮也。士大夫家。則不遷之位。雖百世自當坐高祖之位。則不得已高祖當出。如備要之禮而已矣。夫安有別廟之義乎。且如高祖親未盡者。移於最長房。則最長房之祭曾祖者。應享高祖於高祖之位矣。安有別廟之理乎。國法雖祭曾祖。士大夫家旣用文公家禮。則享諸高祖位。保無嫌矣。大宗立嫡之事。雖與最長房之義不同。然其不必別廟之義則同矣。未知以爲如何。

同春答[编辑]

第一條問解所載。固可遵行。但此等事。只當從國家律令。不知律令中。亦有罷繼歸宗之法耶。曾聞非以不孝登聞。則不得罷繼云。亦未知果然否。以吾輩相識言之。如黃璡無詅罷繼與否。當奉本宗之祀無疑。而其間多有拘礙難處者云矣。○第二條大宗絶則次宗承重。恐是常經通義。擇賢之說。意慮所未到。不敢爲說。○第三條所論。大槩與鄙意相符。第細算之。其間實有無限難處曲折。要之朝家更須明白指揮。方可使士大夫遵行。

市南答[编辑]

第一條歸宗之說。所後之父若在。而遵武侯故事。則恐無所不可。春兄之說。恐是太截也。○第二條擇賢之說。蓋出於一門不得已之論。恐不須立定一說。必爲見行節目也。○第三條之說。旣承大宗。則自有宗子之道。前日之說。覺得未穩。恐只當如來敎耳。

問宋英甫[编辑]

兄。侍養子。侍養孫。

弟。出繼。子。孫。曾孫。曾孫。

庶弟。子。

此有人弟出繼於旁親。而兄則無子。兄死後。兄之妻取弟之獨子。名以侍養。而付以先世之祀。其意蓋欲其生多子。則取其次子歸宗。而弟之子又生獨子。今以侍養奉祀兩世矣。今者庶弟之子出而言曰。雖曰同是兄弟。彼旣出繼。則於本生爲旁親。吾當以親孫奉祀。方欲呈訟。聽此訟者。當如何決之耶。愚意弟雖出繼。兄之妻旣已傳重。已至兩世。則庶弟之子無端起爭。甚可惡也。其訟似不當聽。而弟之孫始有多子。則當以次曾孫。還繼兄統。未知如何。答。以禮言之。庶子之子似勝矣。

再問[编辑]

歸宗與承嫡。俱是不得已之變也。是非得失。未能自辨。蓋我國庶孼之禮。實有十分難處。常欲極論而就正者。故謹復悉數以俟裁敎焉。

程叔子曰。禮長子不得爲人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絶。亦當繼祖。禮雖不言。可以義起。繼祖之宗有妾子。則不可謂之絶。○田瓊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大宗有妾子。則不可奪諸父之長子爲後矣。○國制。必嫡妾俱無子然後。方許繼後。有妾子則不許繼後。○以已上三條觀之。則古禮國制。有妾子則妾子承重。不容繼後也明矣。

國制。杜庶孼不通兩班。許通之後。猶不比諸士大夫。且於父母財產之分。不得比嫡。減其分數。○國制。待庶孼之道。不得比諸兩班。故庶孼雖賢。終歸貧賤必矣。大宗及繼宗之無嫡子者。雖有妾子。乃謂先祀不可付諸孼孫也。或繼後或歸宗。必至無他可繼可歸者然後。不得已而以妾子承嫡者。絶無而厪有之矣。數百年來。已成舊例。國不之禁。俗以爲常。雖非古禮國制之意。而亦所謂理勢之不可奈何者也。○今有人捨妾子而取嫡子出繼者之次子。還奉其祀。如田瓊之論。則久遠之後。知禮者以禮制可還奪其祀而歸之妾子乎。抑因其舊而任其歸宗乎。是未可知也。有妾子而繼後者亦然。斷以禮制而罷其繼後。有必不可行者也。蓋念禮制及俗例。似皆有不可偏廢者。師門主祀。不歸於金益炯而歸於子章。寒門伯父有妾子。而仲兄後於伯父。雖非禮制。有不得不然者矣。今欲正之。則必須先告朝廷。革其庶孼之法然後。禮俗不期正而自正矣。不然而杜孼以國制。爭嫡以古禮。則終有矛盾之弊。殆無底定之日矣。如彼金家事者。前紙所稟。乃故兵使金沔家事也。兵使死後。其家以歸宗之義。委其宗祀於從子金某。某之父子因奉兵使祀。再蒙朝家收錄。而今有孼姪出而訟之云。亦是俗例之固然者也。到今孼姪者敢生爭財之計。而聽訟者獨擧禮制而伸之。則爭嫡之訟。大起於世矣。大抵國制中杜庶孼禁改嫁。俱非先王之政。而其所由來久矣。握世敎者。變而通之則當矣。改嫁者強請。庶孼者爭訟。則大非道理。必致悖亂矣。愚故曰。爲訟官者。當治庶孼爭財之罪矣。金鉉叔則自以次子。還奉兵使世祀於本家可也。蓋先世已定之禮。不可以孼姪之爭而有所變改也。妄意所揣。實以爲無嫡子而有妾子者。歸宗繼後承嫡三者。俱是變禮也。無已則歸宗乎。未知高明之見終以爲如何。○愼齋先生嘗謂曰。人之來問禮者。不可不審其本心也。不在奉先而在於爭財者。泛聽而泛答之。則致人爭訟。大可懼也云。禮俗之間。亦或有斟酌權度之可言者耶。

疑禮問解中庶孼爲最長房條。答辭云云。○據程子說。則庶人亦無不可奉祭之義。國制。庶人則只許祭考妣。而獨此庶孼則有異焉。應爲奉祀者。尙以賤故。不得承重。則至於祧主之遷。反與長房之列。得無乖舛乎。大槩士族則有一定之貴。而庶孼則無常貴賤。故許通者爲士大夫。不許通者爲庶人。靜會錄中。庶孼生進者。始參兩班之列。書院錄中。庶孼居士大夫之末。此實可據爲定例矣。庶人則不得與於士族矣。旣不得與於士族。則獨可參於最長房之列乎。當依庶人只祭考妣之制矣。以此論定。未知如何。常竊所疑者。故第此並稟焉。

歸宗如田瓊之論者。世多有之矣。還奉本生祖廟者。雖虛考位。祭止於高祖。不幸子是獨子。孫亦獨子而至曾孫。乃以次曾孫還奉祖廟者。則亦虛考位祖位。而直以曾孫旁題。祭止於高祖無疑。幷望明敎。○歸宗一禮。田瓊以後。更無攻破之論。則雖無顯然可援之定論。亦恐未易掃除也。妄意以爲有人來問立後之事。則曰禮制如許。俗禮如許。吾意則依禮爲可也。來問爭嫡之事。則曰禮制雖如許。俗例亦如此。已定家法。自我立訟。似不可也。來問歸宗之事。則曰歸宗古有行者。而本宗有庶孼。則禮制不許歸宗。恐未可違也。來問先世歸宗之祀。欲將還付本宗庶孼之事。則容或有厭憚奉祀。故欲遷庶之弊。曰此不可私自授受。惟當聞官。聽其指揮云云可也。若或身當訟官。逢此兩造者。則察其爭心。在於奉先乎。在於財產乎。只在爭財。則先治始訟者。然後歷擧兩端。以爲禮制如許。可以決付於孼孫。而俗例又有如此。若非盡革公卿家有庶子而繼後歸宗者。則不無被奪者屑辭之弊。何以處之云云。詳報監司。監司轉聞朝廷。朝廷覆議以爲禮制昭然。冒法妄行者。毋論久近。並令査正。則依禮制而決付孼孫。如或以爲俗例久已成風。不可到今遽革。已往者勿論。自今以後。勿許違禮歸宗云云。則亦當依俗決付於歸宗者矣。未知如何。

問李泰之,兪武仲[编辑]

家禮齊衰三年條。庶子爲其母。而爲父後則降服緦。夫承重則從服。○不杖期條庶子之子爲父之母而爲祖後則無服○以家禮兩條觀之。則妾子承重者之妻。似當從夫服緦。妾子之子未及爲祖後者。則亦依諸妾孫而應服期也。而考諸他經。則有可疑者。故敢條列于後。以備裁敎。

五服沿革圖。爲父後者。爲其母緦。其妻自如常。○以此條觀之。則妾子承重者之妻。元無服自如常歟。妻亦無服則子亦無服。一如嫡子服庶母緦之禮矣。此義終如何。

雜記。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註攝女君。則君主其喪。其祔祭。君自主。練祥則其子主之。不攝女君之妾。則君不主其喪。○主喪長子。雖降緦服。似當自主之。而以雜記觀之。則練祥以下。皆使其子主之。然則降緦之長子。自當以服次。坐於末行耶。亦望量敎。

草廬答[编辑]

沿革圖所錄其妻自如常者恐是。然雖無服。當伸心制如何。○庶子之子。爲父之母。不杖期。而爲祖後則無服。若推其義。則庶子未及爲父後而先亡。庶子之長子始爲祖後。則長子爲其父之母。無服。其餘自當服也。若庶子方升爲承重者。爲其母降服。一如嫡子爲庶母緦之服。而其子還服本服。似無禮據。如何。尤齋嘗言子彬當以兪爲外氏。此說果是。則不當論子彬之子當服此喪與否矣。○雜記主妾之喪。此則與賓客爲禮。各爲妻子之喪。爲主之主也。若家禮所謂凡主人。謂長子以奉饋奠。則爲父後之長子降服緦。似不可爲主於此矣。如何如何。位次則凡爲人後者。自當坐於期服之列。而今俗皆坐於主人兄弟之下。此亦坐於主人之下。未知如何。

市南答[编辑]

庶子之子爲祖後。則爲父之母。無服云。只此一款。爲庶孫服其祖母之明證也。旣未及爲祖後。則安敢謂其父承重而不服祖母也哉。○其妻自如常云者。恐是當服本服。如公子之妻從輕而重之例。蓋婦人無壓屈之嫌也。今以如常作無服看。恐失本意也。○庶子升嫡。與繼後不同。似無改其外祖之理。求之禮經。亦無明文。我國之人。慣見嫡庶貴賤之別。故有是疑也。嫡母旣是君母。雖不改外祖。庸非母耶。庶子承重。與繼室之子奉祀者。似無大段差異。未知如何。喪服小記。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小記如此。以兪爲外氏云者。似欠考矣。

與李泰之[编辑]

女適人者與男爲人後者。爲父母同是不杖期也。而家禮附註申心喪條。止言爲人後者而不言出嫁女何也。所謂心喪者。不飮酒食肉復寢也。而女子期年之後。許歸夫家。則女子所伸之心。只不酒肉而已。此亦可爲之喪耶。抑未知男女之有間。而申心喪一節。亦不可比而同之耶。伏望酌敎。○凡喪葬前象生之禮。蓋指朝夕下室之饋之類也。居喪而死者。葬前用素饌固也。若夫申心喪者。亦與之同耶。大槩有可以禮律爲重者。有可以人事爲重者。如居喪而死者。生前雖因老病而從權。死後素饋。當以禮律爲正矣。若夫早喪夫者。或有終身食素而死者。葬前饋奠。亦當以素饌行之乎。並量而敎之。

問李泰之[编辑]

妾子死後妾死。則妾子之子。承其父服爲三年乎。○喪服圖式本宗服條。王廙論妾子父沒。爲母得申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以此觀之。則承父服。似無可疑。○或謂祖喪嫡祖母喪。只嫡孫承重服之而已。庶孫父雖先亡。不承其服。則今此妾子之子。雖有渠父所生母。特是庶祖母也。似不敢承其父服三年。蓋必傳重然後承其服。非傳重者。則不敢承其服云。此說如何。幸示破焉。

草廬答[编辑]

嘗以爲妾子之子。爲其父所生之母。服其服。如衆人也。承喩王廙論果可疑。然所示或說傳重然後承其服。非傳重者則不敢。此說似是禮妾母不世祭則元無承重之義。豈可遽服三年乎。王說孫無由獨屈云者。莫是謂當服其服云耶。

答宋英甫[编辑]

問。孤哀在墓下時。朝夕拜哭。及考退溪集。以爲練後行之非禮。蓋以朝夕哭。旣止於几筵。而猶行於墓爲非也。然几筵則有朝夕上食哭。雖止朝夕哭。哀有所展。情亦可諉。至於墓所而廢此。則是都無事也。誠有所不忍也。曾稟於愼老。則以爲古無明文。不可創定。然孤哀則依前不廢。而不能無徑情之嫌。伏乞稱停情文。詳示從違之決如何。

練後几筵朝夕拜省。禮文所無。而退溪以爲可行。世俗亦多行之。弟老先生之意。則以爲三年有朝夕常侍之義。故未練。朝夕哭而無拜禮。則練後似亦無拜。故家禮不言也。孤哀則從退溪說行之。然硬行先正未定之義。亦甚未安。未知如何。

辱詢練後几筵朝夕拜省之節。曾所欲就正而未及焉者也。蓋以儀禮觀之。則未虞之前。元無拜禮矣。家禮小斂以後。卑幼再拜。朝夕奠以後。主人以下再拜。此家禮之變古者也。以家禮旣殯以後已設拜禮之義觀之。則葬前朝夕哭奠同設。奠與哭。雖是兩項。而有奠拜。故無哭拜也。葬後朝夕哭時。則當有拜禮。可知矣。朝夕哭。旣行拜禮。則練後無哭而有拜。亦無可疑者歟。至如家禮虞祭以後無參神一節。亦似可疑。士虞禮。旣有妥尸之拜。則明是參神之義也。瓊山之補入參神。亦非太無據也。而退溪以瓊山率意添入爲非。而問解亦從退溪矣。蓋儀禮葬前無拜禮。而家禮則葬前已有之。儀禮,士虞。有妥尸之拜。而家禮虞祭無參神。朱子變古之意。果在於何義歟。曾在居憂之時。葬後朝夕哭再拜。練後朝夕再拜。蓋依退溪說而行之矣。獨於虞祭。無參神一節。先正旣有非瓊之論。故謹依家禮而已。今承辱詢。不覺瞿然。敢此條列以稟焉。問解中朱子所謂常侍之語。指何事而發耶。亦望考示之。○練後參拜一節。雖不著見於古今禮書。而實合於情禮。蓋生有定省之節。故廟有晨謁之文。練前朝夕之哭。亦猶是也。除朝夕哭之後。不有參拜一節。則旣練以後入廟以前。象生時定省之禮廢矣。不亦未安乎。退溪先生之言。卽可據爲定論。而問解中所謂常侍之說。則未免有疑。蓋雖有常侍之禮。而不妨行定省之節。況當朝夕哭之節。而無哭而已乎。

問宋李諸益[编辑]

朋友之義。至於祔祭。亦且先後之。則古人處義。可見之矣。師門練祥禫時。門人參祭。亦因是義而引之。而祭禮所謂賓獻者。蓋如門人等者歟。大槩師生朋友有通家之義。故乃有升堂拜母。妻子相見之道。生者之禮如此。則死者之禮可知矣。至於與祭參廟之節。則未知如何而可。唯僉賢之敎之也。○昔陪先生。往觀鎭岑改題主之禮。春,草皆會。及設參之際。春堂曰。我則當參。而君輩何如。草廬曰。惟先生敎。乃共商謂平日有升堂之義者。似無不參之理。於是春草同參。愚亦從之矣。後於重峯先生改題設參之日。會者亦多。尤齋以爲旣來此會者。皆是慕義仰德者。莫非爲先生門下人。則夫人生時。亦不可無進見之義。況於參禮。有何不可乎。群議乃定矣。上年兩先生迎諡之禮。仍有贈職改題之擧。老先生夫人神主並坐設參。正平兄弟爲問兩門人同參與否。愚以尤齋之論應之矣。以此揆之。則門人於先生祭日。若非並祭四代之時。則依古禮賓獻之儀。與於執事之後。未爲不可也。且於神主奉安之所。亦非四代並列之處。則時往展拜以省。亦未爲不可也。此何以異於生者之禮也耶。曾見老先生忌祀之日。春堂入參。而尤齋則不入。草廬亦不入焉。愚意則以爲春堂似得之矣。昨者拯子以尤齋之敎來言曰。師門神主奉安之所。雖或別處。以通行之規例之。則旣已入廟。與四代共安者無異矣。門生似不敢就拜之云。私心未免有惑。敢此具稟。以聽諸賢商確之論。幸可否之也。

問宋英甫[编辑]

朴和叔所問變禮。稱號喪服。依國典稱。養父母服齊衰三年。別廟祭止於三代云云者。此實酌今通變。不得已之論也。曾見和叔所引諸說。古今公私。靡不畢擧。而要其歸則不過欲正其名盡其義而不失其致隆之情而已。是故斷以義則曰情所不忍。論以情則曰義所不合。此必若朱夫子參用儀禮書儀而後。可定其論矣。第覵高明所敎。只依國制而斷之。亦未免有所妨礙。此愚之所欲就正者也。

養父母。養子齊衰三年。別廟以祭。止於三代。○此則因家禮圖及國制而定之矣。然而養父母無世祭之文矣。

季父母。從子服期。心喪三年。別廟以祭。止於三代。○此則別廟世祭。乃朱子以後定制也。猶以心喪三年。不如齊衰三年之隆。故反有泛同諸叔父之嫌矣。○稱號喪服。皆用養父母之制。而獨於世祭無明文。故不得已而用季父母之制。則無乃有杜撰汩董之嫌乎。按國制。有生父母。則養父母降服爲期云。然則養育齊衰。或加或降。惟義所當耳。非如出後者之歸重於所後者。可知矣。妄意則稱號喪服世祭。一用季父母之制。而加申心喪。似無所闕也。蓋心喪者。皆有三年之義。則變除之際。少有異同。有何欠乎。父在母喪者。亦不過如是。則其他有何疑乎。○大槩元無橫渠之論之義則已。旣有其義。則似不可差殊觀也。親屬則因本服而申心喪。路人則加養字而服齊衰者。亦不無意義於其間耶。○別廟之祭。止於三代。此據何書歟。不見於問解中。故常欲奉稟而未及矣。須詳示之如何。◑蓋觀和叔之意。則渠欲用養父母之制矣。以愚揆之古今之禮。俱無明白的證。則等是刱造也。毋寧依田瓊議。以次子別奉其祀之爲愈也。班祔當然而旣不忍爲。則其勢末如之何。終不過如田瓊之論而已歟。如不欲以次子奉祀。則宗子世祀。如奉外家祀者。亦一道也。和叔以田瓊爲不足。樂天爲可欠。則養父母之世祭。亦未必恔於其心也耶。假令和叔旣爲人後。則其奉朴校理之祀也。亦當如是。易地則皆然也。如此然後。方可不悖於正經。不違於橫渠。喪祭有主。服號稱情。眞可謂無後而有後也。未知高明終以爲如何也。幸須以此紙熟講于春,草諸座。各示批誨。以解固陋之惑也。家禮圖本。非朱子之所作也。國制通典之取舍。亦不見於問解中。如是縷縷。以審諸賢之定論耳。

懷川答[编辑]

祭三代云者。鄙意非謂子孫曾三世也。家禮有成人無後者。祭及兄弟之孫之文。兄弟及其子其孫。並爲三代。而此最爲可據者。故前日援以爲說矣。且和叔之於所養。似與韓公之於鄭氏有異。鄭氏雖有養育之恩。嫂叔之名未改也。今和叔則生時旣定母子之名。而身後反從叔姪之義。似乎未安。未知如何。幸望更敎也。

又問[编辑]

禮論謹聞命矣。就中一段。猶有可疑者。來敎曰。韓文公之於鄭氏。雖有養育之恩。嫂叔之名未改也。今和叔則生時旣定母子之名。而身後反從叔姪之義。似乎未安云云。蓋如早喪父母而養育於祖父母者。亦無加服之論。則嫂叔之不加服。亦猶是也。此義則非不明且審矣。夫爲人後者。於本生父母。猶降從叔姪之義。則況曾有母子之名而還歸本生家者。於所養者。因用叔姪之服。有何未安乎。此愚之所未曉然者也。○又有人來問。養從子之子爲後者。稱謂服制。何以定乎。愚不知所對也。以其恩則當服齊衰三年。而以其名則祖孫無服三年之制。無乃但從喪父母而育於祖父母者之例耶。然則從祖祖父之服。不過爲小功而已。得無太輕而未安乎。此而不至爲未安。則橫渠之論之義。亦可以更商量也耶。伏望終敎之也。

懷川答[编辑]

所詢和叔說。久未奉復。悚悚。此事幾於相符。而高明尙有疑者。以從孫被養於從祖。則雖在三歲之前。猶不可捨本屬而爲父子之服也。此則誠然。此正與韓文公不可以叔而名其嫂爲母也。禮以治名。名以制麻。而聖人於名言行三者。致謹甚嚴。亦以此知和叔之不可還從本屬矣。蓋和叔平時旣定其母子之名而無所悖者。以本有母道也子道也。非從孫比也。旣已名之。故又以言之。而獨於行其終事。乃欲變其名言。以爲國制不足據而反求於半上落下之地。則吾恐其反不如姑從國制之無甚害理而猶爲有據也。未知如何。

又問[编辑]

朴和叔變禮。鄙問台答。旣已歸一。而服制旣用三年之制。則稱號奉祀兩節。亦不可不商確而定于一。故開陳于後。○稱號依國制。生稱養父母。死稱養考妣。生旣稱父母。則死不得不稱養考妣。自稱養子某。旁題亦然。旣稱養子。則旁題不可不書。奉祀別立祠堂。依班祔條成人而無後者例。祭止三代。○和叔家變禮。律以古制。則只合爲罷繼歸宗之例而已。稱號服制奉祀。皆一以旁親照斷。而獨國制於出後歸宗之間。別立養父母一名。參情比義。適似可据。此高明所以有前後之敎也。第今旣以此爲定。則右二節。亦當一如此耶。或有更加商量者耶。乞更賜勘定。俾人得以遵行。幸甚。且寒岡之答權泰一所問。以爲喪服從養父母。稱號從伯姑。祭祀則入廟繼世者。旣乖古禮。又非今制。直是手分化現。恐不可承用。亦未知台意以爲如何。

懷川答[编辑]

別紙謹已聞命矣。此後無復可講。則可謂歸一之論歟。抑可謂不悖於禮律耶。還增瞿瞿。至於稱號及奉祀世數。則只當如來諭。此外恐無別義也。寒岡之說。來諭恐亦甚當也。

答叔兄[编辑]

朱子君臣服議婚姻一事。一月之外許軍民。三月之外許士吏。復土之後許選人。祔廟之後。許承議郞以下。小祥之後。許朝請大夫以下。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其太中大夫以上。則並須禫祭然後。行吉禮焉。○語類。問有官人嫁娶在祔廟後。曰只不可帶花用樂。少示其變。○大全。答余正甫書曰。十三月而服練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襴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朝廷州縣。皆用此制。燕居許服白絹巾,白涼衫,白帶。選人小使臣。旣祔除衰。而皁巾,白涼衫,靑帶以終喪。庶人吏卒。不服紅紫三年。已上三段。見禮說君喪服條中。○大全。答黃商伯書曰。方喪無禫。見於通典云。是鄭康成說。而遍檢諸篇。未見其文。不敢輕爲之說。此段見禮說繼統執喪條中。○五禮儀。不論親疏貴賤。並於卒哭後許嫁娶者。似因祔廟後不帶花之例也。禮曹啓辭。勿論爵秩高下。皆須禫後婚娶者。蓋依太中大夫以上之例也。五儀不及。禮啓則過。趙司業所謂過猶不及之論。亦未爲不可也。第過者似乎從厚。不及者似乎徇情。從厚處。未免違制。而人不爲嫌。如祭四代之類是也。循情處。不敢冒法。而徑自直行。如此等事之類是也。方喪無禫之說。朱子旣有所云。則又不可援杜爲證也。然竊伏念禮曹啓辭。明非得中之典也。人之問之者。欲於五儀禮啓之間。酌行其中。如朱子之議。則未知何以爲答乎。祥前祥後。亦不無分別。不能決疑。敢此申稟。○愼獨齋答。先儒說話。非不知之。而生於今之世。何可以古非今而擅自違越乎。無禫之語。亦非所當論也。一二月幾何而過也。而不能遵行乎。鄙劣本欲遵朱子議者。而違朝廷定制。亦非鄙意之所存。故終始不變初說。幸商量之。趙司業克善書曰。至尊之喪。小官及士庶等服於古皆差五禮儀不論親疏貴賤。並於卒哭後許嫁娶。旣非禮矣。今禮曹啓辭。又勿論職秩高下而皆須禫後嫁娶莫是所謂矯枉過直者乎。八九品之官。練後不敢娶妻卜妾。則公卿大夫之三年之內。不宜入妻妾之室。是則好禮君子必行之矣。夫禮緣人情。而情之厚薄。由於親疏。朱夫子斟酌古今之宜。定著君臣服議。其於婚姻之禮。特詳言之。而等級分明。豈無故而然歟。若曰勿論貴賤。皆須禫後婚娶。禮官固失之矣。旣已啓下。立爲制度。不可違也云爾。則其論甚正。然禮官何不行會于四方。而國家行吉禮。何不啓之曰旣定新制。九品官亦不得於禫前行吉禮。況王子王孫乎。以防其非乎。坐視宮中之行婚禮而不爲救正。乃禁九品官娶婦於外方。不幾於失輕重之倫乎。

昨進函丈。槩論此意。今又書稟別紙如斯矣。非以禮啓爲得。只是不可違律之義也。大槩中月而禫。朱子旣知王肅之論之爲正。而著於家禮。則乃從溫公不可違律之義者何也。此不可不諒也。人能畏法而不能畏義。期服主婚。實違朱子定禮。而世率爲常。如此等事。乃出禮官一啓而遵不敢異者。此蓋畏義不若畏刑之嚴也。弟之初見。實與趙丈無異。故歲前請期之時。曾不以爲嫌也。又入京口。問知他例。則皆以禮啓爲律云。始生疑訝。奉書以稟之矣。似此等事。俗若行之。則從俗無疑。俗若不行。則獨行有言。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其指此等事耶。伏未知如何。

答尹沖擧飛卿[编辑]

嫡長奉祀人。屢絶而屢續。兵亂以後。喪失神主。放而不祀者久矣。新主題於安神之所禮也。而旣無安神之所。則未知當題於何所。宋贊善之意。則以爲造主之後。不可無奉安之所。先立祠宇。後題主以奉安之。則恰當云。此論甚好。而第念建祠未易。而未建祠之前。不可廢闕祭祀。則勢將於主祀者所居之室題之。墓側之題。亦有言者。墓側與主祀者所居。未知孰優。惟在商量而行之耳。○粉面當稱顯先祖。旁題當稱孝玄孫。諸議皆以爲問解前說可從云矣。○先祖表德。此亦無聞。旣無可考處。夫人小字。亦不可考。則無可奈何矣。○夫人合葬與否。未能的知。則墓祭勢將並設矣。

答李幼能端相[编辑]

端相與地師往加平先塋。卜得葬地。仍擇發引及安葬之日。三月及四月兩朔。皆是月剋。五月則太遠。且不無僭逼之嫌。萬不得已。擇日於二月之晦。喪出於正月初一日。以日計之。則幾滿六十日。而以月計之。則有違三月之制。此極未安。而亦無奈何。仍用此日。未知於禮如何。縱使太遠。且有僭逼之嫌。而退定於五月爲可耶。幸乞詳細指敎。

亡兄前夫人葬於先塋之內者。已將三十年矣。若以程張朱諸先生之言。一依禮文而爲之。則今於亡兄之葬。似當以前夫人遷奉合葬於新穴。寡嫂後事則別爲一所。而此則有些形勢恐難如此者。且今年非前夫人破舊墳之歲也。勢將待得破舊墳吉年。移窆前夫人於亡兄墓前。虛其一邊。以爲他日寡嫂後事之地。爲三墳品字之形。未知此制如何。

前頭葬日。若果仍用於二月二十七日。則寒食在於三月初二日。栗谷先生有卒哭後則先世墓祭。減饌品一獻薦行之語。今者旣行葬禮。而猶未卒哭。則先世墓祭。將何以爲之。亡兄墓祭。亦當一依卒哭後墓祭之式而爲之耶。

第一款。禮家術家不容並行。乃末失之俗。亦不得不爾者也。或進或退。恐無輕重。未知如何。

第二款。初配合葬。繼室別葬。禮非可疑。而品字之規。亦一俗例。視諸繼室合葬者則猶可矣。來示似當。

第二款。虞祭旣過。則雖未經卒哭。墓祭之行。似無疑矣。虞旣以祭易奠。則新墓之祭。亦當行之。未知如何。

與搢姪[编辑]

池生應九。其先人出繼同宗遠族。其時姓族絶希。且無譜牒之印行者。故不得考其昭穆。只取同姓而爲之嗣。其所後父身沒之後。始得譜牒。則與所後父。實爲十六寸兄弟行也。其先人卽欲呈官罷繼歸宗。而其所後母柳氏。以自幼養育之恩。念家翁旣沒之後。事體重難。情勢拘攣。一切禁抑而不得伸。未幾。其先人下世。臨歿之前。謂應九等曰。旣往之事。有難追咎。今不變正。則世世昭穆。永致乖舛。吾有志未就。汝等能繼吾志。呈官變正。則吾死可以瞑目矣。應九等日夜泣而告於柳氏。今旣服闋而得請於柳氏。又値行幸溫泉。將請於行朝。罷繼歸宗。鄙意今此罷繼。非以他故。只爲昭穆不順。則變通之擧。欲正其昭穆而已。昭穆之乖。不可不正。而養育之恩。亦不可不報。當於應九兄弟中。改定爲嗣。以奉宗祀。蓋旣罷其繼。則乖舛之倫復正。代立其子。則養育之恩無替。以母改子。法例有據。以子代父。情義無嫌。存沒恩義。可謂兩得而不悖矣。揆以義理。不容但已。該曹似當依其情願。以紀風敎。第未知諸公及宗伯之意如何也。

答沈式汝[编辑]

君子已孤。不更名。楷之同五世兄弟。偶與楷同名。而彼長於我。故強要之改。而楷之名則先人所名。已孤之後。不忍輒改。因循至今矣。今則門丈與族兄弟。或不無敦責。而亦不能從。未知此事何由而可耶。伏惟於斯酌中而善敎之如何。

已孤不更名。禮之常也。或有故而不得不更。則禮之變者。容有不得守常之義也。族兄族弟。不可同名。一孤一不孤。則不孤者雖兄當改也。兩皆爲孤。則爲弟者當改也。

族屬有恩義。加服以報之。非張子之訓。可謂詳矣。而今或有徑情加服。或以期或以心喪。而云不如是則無以報其恩。若以於我有恩而加服。則父母之喪。似不止三年。而待己無恩者。則亦有不服者矣。是不近於野人之禮耶。

不可加服。則張子之訓明矣。至於心喪。則各在其人參量恩義而自盡其情耳。禮之所不言者。又焉可遏而禁之乎。

無服之殤。以日易月。鄭則云生一月。哭之一日。王,馬則以爲以哭之日。易服之月。二說旣已不同。而備要兩存之。未知何所的從耶。妄意鄭說似近。而其始死之日。必有成服之節。哭日已滿。則又有除脫之擧耶。

兩說未知孰是。以情則鄭說近是。而只可用之於父子兄弟之間。以義則王,馬之說爲備矣。旣是無服之殤。則有何成服除服之節也。

外親無出入降云。則或其舅與內外兄弟。雖出爲人後。而不當降耶。且出繼者爲本親姊妹適人者。再降爲小功。而適人者則爲出後兄弟。不再降而服大功耶。

無出入降云者。指出嫁而言也。爲人後者則當降矣。爲其姊妹。亦當再降矣。不再降云者。亦指出嫁而言也。蓋出嫁者依舊爲兄弟也。出後者別其屬矣。若兩男各出爲人後者不再降者。其義同於兩女各出故也。

主人未成服之前。弔者不變服。已有禮訓。則成服前往弔者。必以素衣黑帶。果合於禮耶。弔客皆以素帶。而獨着黑帶。似駭於俗。未知如何。

主人未變服之前。弔者不變服。古禮則然。家禮襲後親厚者入哭條。服深衣則已非吉服也。儀節服淡素衣。則今之素衣白帶也。更考之如何。

國俗之祭祀輪設。甚是未安。而退溪所謂恐無大害理者。爲其宗子貧窘。或至廢闕。則反不如衆子孫之輪行故耶。今世士大夫家無不皆然。至於遠祖祧主之祀。亦爲替行於支孫。其爲無據甚矣。且支子孫不得祭於其祖稱。而遠祖之祀循環設行。豈非倒逆乎。

輪祭雖非禮。而國俗旣然。則爲子孫者。雖其遠祖祧主。只當依其祖稱時所輪者而行之。恐不可以爲非禮。與疏遠而自絶之也。欲改此弊。當革輪行之規而復古。尊祖敬宗之禮。賢孝君子講而行之。豈非善乎。

次子之妻死而無後者。其神主在於本宗矣。後自其本宗歸于夫黨。則追爲班祔耶。其夫生存而別居。則祭之私室耶。

歸于夫黨。則追爲班祔無疑矣。其夫主之。則當祭之私室。其舅主之。則雖其夫生而別居。神主則當祔于宗家矣。夫主舅主。在備要爲妻條。考見如何。

答羅顯道良佐[编辑]

改題事。旣有立後之議。則卽當立後啓下而改題。如禮矣。書顯辟者。謂本族無他主者也。旣有宗子。則姑爲班祔。而以宗子之屬稱之如何。

從祖姑夫妻之祭。與金龍宮家祀大谷先生事同。尤齋之論以爲拖至累代則太長云。故其家祭三代而止云。似當依此行之矣。代盡之祖墓祭。一歲一祭則不可廢也。若宗孫貧不能祭。則宜依家禮。合墓下子孫之田。以爲歲一祭之需。此實賢孝學古之士汲汲講行者也。如何如何。

山所各處。前期行祀之禮。前賢已有行之者。依行無妨。旣已行事。則當日寥寥。有何未安也。

墓祭非有故。則禮當行於墓前。紙榜合祭恐未安。

答金子彬益炯子精益煉[编辑]

儀禮。自旣葬至練祥。皆有受服。本無可疑。而黃裏縓緣等服。今旣不可行矣。○家禮用司馬公書儀。去受服等節。而只小祥。以練服爲冠。去首絰負版衰辟領而已。司馬公儀。旣葬。又別製家居服。以倣古者受服之節矣。○丘氏儀節。始欲稍變家禮。以從儀禮。而移卒哭受服葛腰絰於練。喪禮備要。因以著布絞帶之制矣。

右禮凡三變。而備要並載之矣。欲從家禮。則甚便無難。而欲從儀節。則亦當一遵其葛絰布絞之禮而已。第先生曾在變除之日。練用葛絰而絞帶用熟麻云。一家已行之禮。必有所講而定者。未知僉意如何。

答李生[编辑]

衰裳大功七升。改製不練。爲古禮正也。依圖式橫渠說。用練布。亦一義也。從家禮仍舊。亦一義也。三者無妨。故備要三存之。惟在擇而行之耳。

十五月而禫。父在爲母爲妻同。而父以在服當不禫。則子不敢行禫無疑矣。只於禫月終後月朔。哭而除禫服卽吉服似當。

答洪生友周[编辑]

父母喪三年。几筵朝夕上食。而晨昏展哭者。象生也。如有有服之喪。出於隣里。或在遠地而聞訃。則具辭告于靈座前。主人以下。仍哭盡哀。似近於象生之道。而亦或近於無於禮者之禮耶。

聞喪未成服前。徑行告文。雖在三年內象生之時。亦未知如何。嘗聞老先生有遠兄弟之喪。則哭諸廟前云。此實古禮也。依此只哭于靈前。其或可歟。

祧主當遷于最長房。而曾孫行皆是庶孼。窮不能自存。不堪奉祀。玄孫行有可歸處。則越曾孫而奉歸于玄孫耶。

最長房有故之弊。家家通患也。寒門則立祠于墓下。諸房共奉祀事矣。尤台門中。方有此議。未知如何處之也。廣詢之如何。

喪家墓祭。父母新墳。祔葬於先隴。則於其祖先一獻。於其父母三獻。或涉於豐昵。普同一獻如何。

舊墓新墳。普同一獻。來示似當。

問諸益論愼齋先生禮葬時墓所位次[编辑]

檀弓國昭子之母死。問於子張曰。葬及墓。男子婦人安位。子張曰。司徒敬子之喪。夫子相。男子西向。婦人東向。主家男子皆西向。婦人皆東向。而男賓在衆主人之南。女賓在衆婦人之南。曰噫。我喪也。斯沾。爾專之。賓爲賓焉。主爲主焉。婦人從男子西鄕。此記禮之變也。

會葬時賓客序立位次。家禮不言。故下棺之際。未免雜沓之弊。不可不預講以定也。今俗婦人不往於葬所。則主東賓西。如國昭子之言。亦無妨耶。

且念禮葬時有奉命之官。則位次自別。當位於何方耶。賓客多會。則齒爵相半。序齒乎。序爵乎。抑齒爵不相厭乎。若用不相厭之禮。則齒與爵。孰前孰後。何上何下乎。以孟子朝廷不歷位而相與言之語觀之。則凡禮葬之喪。皆當用朝廷之禮耶。第爲圖以稟。商議酌示如何。

奉命之人。當依柩東南面之例。而主人旣立於壙東。則勢將稍退於東北而南向矣。

賓客序次旣上爵。則或有爵者爲一行居前。無爵者以齒爲一行居後。或又分兩行。有爵者重行於北。無爵者以齒重行於南。皆東面北上矣。賓主之位旣定如此。則下棺之時。賓客各立其位而哭而已。不必紛紜離次而臨穴也。

問諸益論齒爵位次[编辑]

地官黨正。下大夫。飮酒于序。以正齒位。一命齒于鄕里。再命齒于父族。三命而不齒。齒于鄕者。以年與衆賓相次也。齒于父族者。父族有爲賓者以年與之相次。異姓雖有老者。居於其上。不齒者席于尊東。所謂遵者

祭義。一命齒于鄕里。再命齒于族。三命不齒。族有七十者不敢先。三命。列國之卿也。不敢先族之七十者。謂旣一人擧觶。乃入也。雖非族亦然。承齒乎族。故言族爾。疏曰。若天子黨正飮酒。三命則上士也。若諸俠之國。但爵位爲卿大夫。雖再命一命。皆得不齒也。再命中士。一命下士也。鄕飮酒鄕射。皆一人擧觶之後。大夫始得入。若然。大夫之入。縱令無族人七十者。亦當如此。而今特云族有七十者。不敢先者。意謂身有三命。若可在族人七十者之先。欲明敬齒尙老。故不敢先爾。熊氏謂黨正飮酒正齒位。故有七十者。若鄕飮酒則無七十者。據鄕飮酒禮。明日乃息。司正告于先生君子。是老者明日乃入也。

鄕飮酒禮賓若有遵者註。遵者諸公大夫也。大國有孤四命。謂之公。疏曰。大國有孤四命者。周禮典命文謂之公者。若天子有三公也。

鄕射禮遵者註。謂此鄕之人。爲大夫者也。遵者非大夫則不得爲也。

鄕飮酒禮。席于尊東。公三重。大夫再重。席此二者於尊東。不與鄕人齒也。

鄕飮酒義。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所以明尊長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養老也。此黨正以禮屬民而飮酒于序。以正齒位之禮也。疏曰。賓賢能。則用處士爲賓。其次爲介。其次爲衆賓。皆一年老者爲之。此正齒位之禮。其賓介等。皆用年老者爲之。其餘爲衆賓。衆賓內年六十以上。於堂上於賓席之西。南面坐。若不盡則於介席之北。東面北上。其五十者立於西階下。東面北上。亦有陪侍之義。

鄕飮酒就先生謀賓介疏曰。鄕大夫飮酒。是尙德也。黨正飮酒。是尙齒也。爵於此無所當。或曰。賓若有遵者一章。卽尙爵之義也。

鄕射義矍相之圃。耆耋旄期疏曰。旄期之老。不復能射得云。在位者。此極老之人。本來觀禮。雖不能射。與在賓中。按賓中。似指賓席西介席北之坐歟。

朱子答嚴時亨書曰。親親長長貴貴尊賢。皆天下之大經。固當各有所尙。然亦不可以此而廢彼。故鄕黨雖尙齒。而有爵者俟賓主獻酬禮畢然後入。又席于尊東。使自爲一列。不爲衆人所壓。亦不壓却他人。卽所謂遵也。如此則長長貴貴。各不相妨。固不以齒先於爵。亦不以爵加於齒也。

語類。問三命不齒。若據如此。雖說鄕黨莫如齒。到得爵尊後。又不復序齒。曰古人貴貴長長。並行而不悖。他雖說不序。亦不相壓。自別設一位。如今之掛位然。一云猶今別設卓也。

大全增損呂氏鄕約。請召迎送條曰。凡聚會。皆鄕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不。若有親則別敍。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坐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鄕人亦不以齒。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陞朝官是。○按此正所謂三命不齒之義而不相壓。別設位之禮歟。至於月會。則異爵亦下於尊者矣。

月朝會讀約禮曰。月朔會鄕校。無則別擇一寬閑處。旣集。以齒爲序。庭中北面皆再拜。約正升堂上香。與在位者皆再拜揖。分東西向立。揖讓升堂。尊者長者以下受拜訖。揖各就次。約正揖就坐。約正坐堂東南向。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餘人以齒爲序。東西相向。以北爲上。若有異爵者。則坐於尊者之西。南向東上。○尊者長者。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尊者謂長於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行者。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門外立位[编辑]

庭中拜位[编辑]

堂上禮見之儀見下[编辑]

右三圖。朱子月朝會鄕校。拜先聖位次也。門外庭中位。不別異爵者之位者何意歟。

栗谷先生鄕約文及社倉法會時坐次。尊位坐於北壁之西。東上。約正坐於北壁之東。若有異爵者。謂堂上官以上及侍從臺諫之類。坐於尊位之西云云。

右與朱子所定同。而節文加備。今不盡錄。

門外立位[编辑]

庭中拜位[编辑]

堂上禮見之儀見下[编辑]

右三圖。栗谷間月會書院。拜先聖位次也。栗谷皆倣朱子。而庭中拜位。東西重行之儀。稍加詳備矣。

堂上禮見之儀[编辑]

外次拜揖位[编辑]

古今之制。當以朱子爲正。栗谷所定。亦與朱子大同。則此外更無可卞之端矣。蓋堂下官則於鄕黨之禮。元無序爵之儀。而侍從臺諫之類。亦當以時任論之歟。○請召迎送條曰。若有他客有爵者。坐以爵云。私家召客之禮。與月朝校院之會不同。蓋學宮齊會。應有遠近之人。則他客與否。恐不當分歟。

今以遯院論之。春秋享祀。自有其儀。序事辨賢。不主於正齒位也。飮福之禮。亦以旅酬之禮行之而已。至於焚香禮。則蓋依隱屛精舍齋規。而未著凡會齒爵之儀。故多士每以坐次上下。相持不決。今不可不講此而一定之也。院長卽都正也。掌議卽副正也。直月,有司自有其人。依此鄕約之禮。著爲院中之規。未知如何。

通典賀循曰。古者六卿。天子上大夫也。今之九卿。光祿大夫諸秩中二千石者當之。古之大夫。亞於六卿。今之五營校尉郡守諸二千石者當之。古之上士。亞於大夫。今之尙書丞郞御史及秩千石縣令在官六品者當之。古之中士。亞於上士。今之東宮洗馬六百石縣令在官七品者當之。古之下士。亞於中士。今之諸縣令長丞尉在官八品九品者當之。○李氏覯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上大夫也。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也。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也。○丘氏曰。一命。若今八九品官。再命。若今六七品官。三命。若今京官五品以上者。三說。皆以天子之制論者也。

疑禮問解曰。我國之制。雖未知一如古制。而大槩嘉善以上。以大夫論。問解言我國之制。似以公侯伯之國斷之歟。

竊謂我國。卽古之諸侯也。六曹判書。卽古之列國之卿也。議政。卽古之三公。而古者不必備其人。以六卿兼之。則不必別論也。以此約而論之。則今之資憲以上。當古之列國之卿。卽三命也。嘉善通政。當古之列國之大夫。卽再命也。嘉善當上大夫。通政當下大夫。通訓以下。當古之列國之士。卽一命也。若以通訓以下分上中下。則四品以上當上士。五六品當中士。七品以下當下士。三命之分旣如此。則惟判書以上不齒。堂上以上。則已齒於父族。如衆會中若父兄在。則當與衆賓序齒。通訓以下。則朝廷外。皆當序齒。與無爵者無異矣。以所謂七十者不敢先之義觀之。則雖判書以上。亦不敢坐七十者之上矣。朱子月會禮。異爵者下於尊者之位。其亦主於此義歟。○武仲之答曰。我國家雖曰外諸侯。而竊觀國制。自宗廟朝廷以下。皆用王家之禮。今若於鄕黨之間。獨用侯邦之制。未知如何耶。孔子不得變魯之郊禘。豈非下焉而不敢者耶。國制四品以上。皆稱大夫者。與通典及丘氏說略同。無乃國家官制。實倣通典。而以四品以上。通爲下大夫耶。問解中二品以上爲大夫之說。自前疑其太重。故鄙見終始如此云云。○問解。以嘉善當大夫之禮。鄙見亦依問解以爲我國當用公侯伯國之禮。則嘉善當比古之再命矣。武仲之答則不然。蓋朱子所謂異爵不齒註。謂命士以上云者。實以天子之制論之。而栗谷亦依朱子之制。堂上以上及侍從臺諫。皆在不齒之類云。則我國不用侯邦之制。果如武仲之見耶。栗谷之說。與問解之言同異何如耶。栗谷泛稱侍從臺諫。不卞品階。當何所定限耶。侍從二字。着於臺諫之上。則今之所謂參下官。雖在侍從。不可以異爵論之耶。

大槩朱子及栗谷鄕約之禮。旣以鄕校書院爲準焉。則鄕校書院。皆當用鄕黨之禮。而不當用朝廷之禮明矣。非惟鄕校書院。應用鄕黨之禮。至於地主與土民相會之禮。亦當用鄕黨之禮也。○周禮。黨正飮酒于序。以正齒位。黨正秩是下大夫也。今之守令。豈非古之黨正耶。地主之於土民。如鄕任者則有上下官之體。鄕中士夫則有賓主之體焉。地主設爲鄕飮之禮。則地主爲主人。鄕士之年尊者爲賓歟。○論語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註。公事。如飮射讀法之類。鄕飮酒鄕射禮。賓賢能正齒位。尙德尙齒之義爲主。而遵者之位有無不定。則蓋非序爵之所也。至於州長以下讀法之禮。亦似不異於飮射之會歟。以此觀之。則邑中公事之會。不當用朝廷之禮。可知矣。○孟子朝廷不歷位註。是時齊卿以君命來弔。若周禮職喪有爵者之喪。則職喪莅其禁令。敍其事。故云朝廷也。以此觀之。則只以君命來者。如特使弔祭禮葬等會及道主與守令相會。守令與鄕所等行禮之會。似當用朝廷序爵之禮歟。○並此以論之。凡諸鄕國聚會之時。率多用鄕黨之禮。而尙德尙齒之義爲重。其有遵者。則特別其位而已。非主爲序爵而設也。朱子所謂齒爵不相壓者。蓋指此也。而鄕約之禮。異爵雖至於崇品者。亦不許坐於尊者之上。則大綱以齒爲尙矣。鄕黨莫如齒。豈非古今之通誼歟。

答懷川書[编辑]

齒爵之說。雖古今異制。習尙殊宜。然斟酌損益。當以朱子說爲正。然尙有所疑。所謂尊者長者。據約正父兄之齒而言也。假如約正年二十。則鄕人四十者。卽爲尊者。是可非以七十之齒而坐於異爵之上乎。約正年六十。則鄕人七十者是長者也。是可坐於異爵之下乎。此必有隨時變通之道。而自非盛德者。安可爲也。然院中終無一定之儀。故諸生會時。每成禮訟。惟高明參定一箇公案。無復爲前日之紛紛。不勝幸甚。

齒爵說朱子爲正之敎。謹聞命矣。第約正年二十六十之疑。似不必然。蓋齒德可爲約正者。則應非弱冠之輩行也。設使眞有弱冠者爲約正。而尊者固當以老行爲定。似不必拘於廿年十年之限也。六十者亦然。尤非可疑也。大槩尊者使坐於異爵之上。此是盛德者之所定也。此義旣定之後。則隨時通變。雖使諸生處之。自有當然之則矣。今以遯院論之。同春爲院長。當約正之位。則金,李兩老應居尊者之位。文台雖至崇品。當坐於二老之下矣。假使金久之坐乎異爵之位。則子章諸人。雖非高年。亦豈不當於尊者之位乎。蓋尊者之位。必以齒爲定。雖未滿七八十者。須取當日會中之最長者以坐之。要不失於朱子尙齒之大綱則幾矣。

市南說[编辑]

齒爵說。栗谷先生旣因朱子之說而潤色之。依此遵奉。可爲通行之典。尤哀所說。亦煞有曲折。不可不略有變通。雖曰自中之尙齒。而若使爲子弟者。驟當父兄之坐。則實有所不自安者。五十以下。似當有通變節目。大槩約正,異爵者。自是長老。則可以自當尊者之位。若俱是年少。則或只設長位而無尊位。恐無所妨。最不得已而坐無長者。則只作東西庭揖之禮。亦恐無所不可。未知如何耶。臺侍則似不當論官階高下時任與否也。

答宋希張光栻○論城化禮辨[编辑]

儀禮燕禮。射人請賓。公曰命某爲賓。某大夫也。射人納賓。賓入庭。公公諸侯也。降一等揖之。公升就席。賓升自西階。主人宰夫亦升自西階。註君於其臣。雖爲賓不親獻。以其尊莫敢抗禮也。○鄕飮酒之禮。主人就先生而謀賓介。註主人。謂諸侯鄕大夫也。先生。鄕中致仕者。賓介。處士賢者。主人阼階上西向。賓席尊西南向。介席西階上東向。○禮記歲十二月。夏十月。黨正聚民於序。行正齒位之禮。鄕大夫。鄕黨正下大夫。○論語子游爲武城宰。澹臺滅明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註邑長家臣。通謂之宰。公事。如飮射讀法之類。邑宰亦不異於黨正之類歟。○五禮儀養老宴儀。設御坐於勤政殿北壁南向。設群老位於殿內殿階上南中階階下殿庭。俱東西重行。相向北上。飮福宴儀同。○州縣養老宴儀。主人所在官司位於正廳東壁西向。群老二品以上。位於西壁。重行東向北上。三品以下。位於南行。若無二品以上。則六品以上西壁。參外南行。△鄕飮酒儀同。

已上吉禮。五禮儀悉遵儀禮。而賓主位次。各有其別。州縣則自用黨正之禮明矣。

儀禮喪服。臣爲君服。○諸侯。卿大夫爲諸侯斬衰。庶人爲國君齊衰三月。兼府史胥徒在官者言之。○大夫。貴臣室老也。爲公卿大夫斬衰。衆臣爲公卿大夫。布帶繩屨斬衰。○士。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僕隷等爲其喪。弔服加麻。○通典魏令。官長卒官者。吏皆齊衰。葬訖除之。○晉令。吏齊衰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開元禮。刺史弔其所部。主人設席於柩東西向。刺史素服將到。相者引。主人去杖立於門內之左北面。刺史入。升自東階。卽座西向坐哭。主人升就位哭。刺史哭將起。主人降復階下位。刺史降出。主人拜送於大門外。杖哭而入。刺史若今監司。○語類朱子曰。開元禮。刺史弔民。略如古者君弔臣禮。本朝删去此條。○五禮儀。無民爲地主服之禮。

已上凶禮。三代以下各不同。而以語類朱子之說觀之。則宋朝以後則不用君臣之禮明矣。

蓋今之邑宰。卽古之黨正之類。固異於有土之諸侯。古詩所謂今之太守古諸侯云者。謂罷侯置守之後。則守乃侯之地位云爾。非謂一用古者諸侯之禮也。旣異於有土之諸侯。則城化相與之際。當用黨正齒位之禮。不過以賓主處之矣。旣以賓主處之。則城主之待民。尊卑貴賤。各有等差。而民之見城主。亦各有其道矣。卿大夫則有齒爵之序。士人則當以澹臺滅明之義。鄕所以下。則有上下官之例。吏人則有僕隷之分矣。○擊蒙要訣。居鄕之士。非公事禮見及不得已之故。則不可出入官府。邑宰雖至親。亦不可數數往見。況非親舊乎。若非義干請。則當一切勿爲也。○公事。飮射讀法之類。○今鄕所吏人。則朔望自有公禮。儒籍則鄕校焚香釋奠等禮。當入參矣。○禮見鄕約禮俗相交條曰。歲首之拜正月初一日拜謁。若其日有故。則翌日或三日。不可過三日也。及辭遠行下直。回還謁見。有慶事則往賀。謝。若來訪及饋遺則躬謝。若遺微物。只當具狀稱謝。不必躬往。皆爲禮見云云。禮見邑宰。古無明文。恐當據此條參商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