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稽覈造報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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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稽覈造報所章程(非現行條文)
財政部奉大總統令擬定。呈請批准公布。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財政部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11日
1913年1月11日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第一章 總則[编辑]

  第一條 本章程爲稽覈全國鹽務之收入支出。及行鹽之數目。所有京外鹽務各官署。及其所屬局所。均應遵守。

  第二條 財政部因鹽務事體重要。款項繁瑣。於部內設鹽務稽覈造報總所。於各省設稽覈造報分所。專司考覈鹽務收支款目各事宜。並聘用洋員以資助理。

第二章 員額[编辑]

  第三條 總所設總辦一員。由財政總長任用。會辦一員。由財政總長聘用洋員充任。稽覈員若干員。分別委任。但至多不得逾十人。

  第四條 各省分所。應設經理華員一人。協理洋員一人。其餘員額。量事繁簡酌擬。均由總所呈鹽務署長轉呈財政總長覈定。

第三章 權限[编辑]

  第五條 總所隸屬於鹽務署長。各省分所。隸屬於總所。應受鹽務署長或總所之指揮監督。

  第六條 總所經辦事件。由鹽務署長査覈。各省分所經辦事件。由總所覆覈。統以財政部名義行之。

  第七條 凡各省鹽務產製運銷各項行政事宜。均不在總所及各該分所權限之內。惟引票關繫收入。應經由所員簽印。方生效力。

第四章 職務[编辑]

  第八條 關於鹽務收入各款。分所員司有保存之責。隨時存入國庫。具報鹽務司曁總所査覈。其支出各款。須經鹽務署長交由總所開具憑單簽字。呈由財政總長察覈。方可照發。

  第九條 各省分所。應將本所收支款目。於年度開始時期。覈編預算。詳加說明。由鹽務司呈送財政部彙總。覈編決算亦如之。

  第十條 各省分所。除覈編本所預算決算外。並仿照關稅辦法。每三個月爲一結。每結覈編册報。應分報各就近之鹽務司及總所查覈。

  第十一條 各省分所。預算決算及結報式樣。應先由總所分別擬訂。呈鹽務署長轉呈財政總長覈定。頒發各分所照式造送。

  第十二條 各省造送分所預算決算及結報。應由總所覆覈彙總。編造總預算總決算及每結總册。呈請財政總長覈辦。

  第十三條 總所及各省分所。對於鹽務款目。遇有應行査詢事項。得商承鹽務署長及鹽務司長。隨時調卷考覈。或派員調査。

第五章 附則[编辑]

  第十四條 本章程以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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