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洁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黎洁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刑初53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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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3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洁,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美国百健生物制药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案发前住美国马萨诸塞州。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日被批准逮捕(未执行),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起诉书、京顺检一部量建调〔2020〕36号量刑建议调整书指控被告人黎洁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庭审前,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召集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本案的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听取意见并就拟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开示。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洁及其辩护人盛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黎洁与家人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2020年3月初,黎洁出现发热、身体乏力等症状,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未见好转。期间,黎洁的同事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3月11日(以下均为当地时间),黎洁再次就医时,医院对其进行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未出时,黎洁决定回国治疗。后黎洁及家人从美国波士顿乘飞机经洛杉矶中转,乘坐国航CA988号航班回国。为顺利登机,黎洁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体温检测。登机后,在航班要求旅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症状时,黎洁未申报,未如实回答机组人员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询问。3月13日,黎洁及家人抵达北京首都机场。黎洁于当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密切接触者63人被采取隔离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洁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洁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黎洁主动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主动和机组人员陈述自己情况,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黎洁与家人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2020年3月初(以下均为当地时间),黎洁出现发热、身体乏力等症状,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未见好转。3月11日,黎洁再次就医时,医院对其进行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未出时,黎洁决定回国。当日,黎洁及家人从美国波士顿乘飞机经洛杉矶中转,乘坐国航CA988号航班回国。为顺利登机,黎洁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通过体温检测。登机后,在航班要求乘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症状时,黎洁未申报,未如实回答机组人员关于身体情况、接触史、同行人员等疫情防控的相关询问。飞机降落前,黎洁如实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告知了机组人员自己的病情、就医情况等。3月13日,黎洁及家人抵达北京首都机场,防疫部门当即将黎洁送医治疗。黎洁于当日被确诊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密切接触者63人被采取隔离措施。被告人黎洁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洪某、桂某、孙某、赵某、吕某、张某、车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洁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运输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做好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防控疫情广播通知、健康申明卡模板、关于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黎洁的初步调查报告及补充调查报告、病例个案调查表、关于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洪某的初步调查报告、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表、口岸传染病可疑病例医学排查记录表、病历材料、病例进展报告、密接者一览表、在京密接情况说明、3月13日CA988航班洪某密接情况说明、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患者黎洁流行病调查的函、传染病报告卡、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购票记录、工作记录、浙江省等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函、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乘坐我国航空器从境外回国时未遵守海关、民航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导致60余人被隔离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洁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黎洁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是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黎洁的相关行为不能体现其主动接受法律惩处的投案意愿、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黎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黎洁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洁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曹 咏
审 判 员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朱进博文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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