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通商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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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政府、俄羅斯國政府
咸豐九年三月
1859年4月
一八五九年四月,咸豐九年三月,俄曆一八五九年四月,黑龍江。該約由黑龍江將軍奕山與俄國官員訂立,具體日期不明,奕山在奏摺中稱其為「通商條規」。

一、通商後兩國賣貨,俱不征税。

一、彼此通商,總須以貨換貨,一秉至公,勿許賒欠;如有賒欠,官不經理。

一、行使錢票,無論真假,官不經理。

一、江東各屯,彼此不得騷擾,一切交換貨物,必須官爲照料,不得私行交換,以免爭端。

一、貨物如有遺失,各國嚴密尋訪,拏獲時治罪,不賠貨物。

一、兩國貿易,彼此不准攜帶違禁貨物,違者各國自行照例辦理。所有交換貨物,務須公平交易,勿得以少換多,致啟爭競。

一、俄國往來人等,務由江東行走,即冬令亦須由江路行走,不得越過西岸,免致滋生事端。

一、貿易諸色人等,開市時齊至市場貿易,散市時即各回本處住宿,違者處治。

一、貿易市埸有爭鬪事故,係本土之人,彈壓官立即鞭責懲辦,係夷人,交夷官約束。如有鬪毆受傷等事,各國之人交各國自行照例定罪完結。儻有致斃人命者,將行兇之犯立時拏解衙門,各按國例定罪辦理,勿令疏縱。

一、在貿易市場,各貨物均憑兩相願意,對講價值易換,散市後不准反覆增減更換,以免狡賴。

一、兩國和好一百數十餘年,現在江之左岸,准俄國安設屯堡、居住人戶,僅有一江之隔,所有馬匹、牲畜易於逸失,如有逸失,據報時務各飭屬一體尋找,獲時報官,給還原主。如有不報隱藏者,查出罰馬一匹完結,勿庸交蹤尋找,以免拖累。其餘砍伐木植、柴薪細故,應隨時兩相酌中辨理。

一、往來船隻務須在卡倫報明,設有遺失,以便查照。

一、本國設有專員,專司通商專務,俄國亦須設官,以便稽查彈壓。

一、兩國一切閑雜人等,除開市買賣易換貨物外,不准私自前往各屯易換物件及往來游玩,嚴飭各卡倫不時查禁,以免滋生事端。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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