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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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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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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黑龙江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20年4月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20年4月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的决定

(2020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决定其为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拟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人选,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三、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后,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四、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向宪法宣誓。

五、其他事项,参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执行。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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