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酒类专酿专卖的布告
齐河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63)齐商字第l号 1963年6月8日 |
为了有计划地指导酒类生产,调剂供求,稳定市场,节约粮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支援工农业生产,根据国家的酒类专酿专卖政策布告如下:
一、酒类专酿专卖的品种:
对以粮食、薯类和各种代用原料酿造的各种饮料酒,包括各种白酒、啤酒、黄酒、果酒、配制酒及其他各种饮料酒,实行专酿专卖。
二、专酿管理:
1、酒类专酿由工业部门统一酿造,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酿酒。
2、所有酿酒厂必须申请登记。批准经营者,由山东省轻工业厅发给“山东省酒类专酿执照”或“山东省酒类专酿临时执照”。无执照而酿酒或临时执照期满仍继续酿酒者,一律以私酿论处。
3、经批准的酒厂,所生产的酒,必须照章纳税,产品由工业部门按期统计报县,纳入国家计划。
三、专卖管理:
1、酒类专卖由国家商业部和专卖事业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部队、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经营;即经批准的酿酒厂生产的各种饮料酒,除按规定用于以酒换料外,其余部份一律价拨国营商业部门,实行包销专卖,酒厂不得自行处理。
2、凡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供销社、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下简称酒类零售商),必须向县级专卖事业管理所申请登记,批准经营者,由山东省专卖事业管理局发给“酒类专卖零售商营业执照”和“承销手册”,无营业执照和承销手册者,一律按私卖论处;供销社、饮食服务行业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开展酒类自营业务;生产队、群众以料换进的酒,只准自饮、自用,不准出售和贩卖。
3、经批准经营酒类的零售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保证酒的质量,不得掺水弄假、短称少两欺骗群众;不得与商贩勾结,营私舞弊,扰乱市场;要根据市场需要,编送酒类购销计划、凭承销手册向指定的单位进货,不得在市场上自行乱购酒类。
四、酒类专酿专卖的检查工作。
由县专卖事业管理所负责,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工业、财政、税务、粮食、公安、供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检查人员持检查证件执行职务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检查;检查人员如有受贿、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任何人均可检举告发。
五、对违犯本布告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有下列范围之一者,除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全部货品、半成品及其主要工具外,并处以货品价值一至四倍的罚金。即:无专酿执照而私酿或私自配制、改制酒类者;无营业执照而私卖、运销酒类者;私自抬高物价或掺水弄假,欺骗群众者。
2、经批准的酒厂或酒类零售商,违犯专酿专卖规定,情节比较严重者,吊销其经营执照。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并可转送县人民法院以法处理。即:抗拒检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伪造证照及内外勾结,牟取暴利,扰乱市场者;破坏专酿专卖政策,生产或出售有害人身健康之酒类者。
六、缉私和奖励:
对违犯专酿专卖政策的行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农村生产队、社员群众,均有权检举、密报和协助缉查。凡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脱产干部进行检举或协助缉查者,给予表扬;凡生产队社员,群众检举或协助缉查者,除给予表扬外,并给予奖金。奖金由县专卖事业管理所在罚金变价净额内提取百分之五至十开支。
缉查、奖励和一般违章处理之权限,县人委责成县专卖事业管理所和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没收的违章货品及工具,应开给被没收者收据,并低价分别变卖给当地国营酒厂或国营商业部门,变价货款由县专卖事业管理所按上级规定专项处理。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全县人民一体遵行。
此布
县长董毅民
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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