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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川先生遺稿/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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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二十
作者:李世弼
卷二十一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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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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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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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要丘氏曰。宋儒黃幹喪其師朱子丷口吊服加麻丷ㄷ制如深衣仒乀丷口用冠絰丷口

仒乀丷口此兩人所爭吐也仒乀丷口兩吐是非的敎如何。

又曰。仒乀吐卽吊服加麻之制有如深衣之用冠絰之謂也。丷口吐云者吊服加麻之制如深衣丷口別用冠絰之謂也。

丘氏所謂吊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絰云者。盖曰。吊服加麻。其制如深衣之用冠絰。吊服屬深衣。加麻屬巾絰。今若以吊服加麻。專屬於深衣。則加麻之義。其於深衣。指何爲言耶。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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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訣又曰。師友之喪雖無服。月朔會哭。註按此恐指心喪者而言。當限心喪月數。

愚按師之喪。限葬前皆吊服加麻。而心喪則亦皆隨其情意淺深而爲之。故旣曰爲師服則未有不爲心喪者矣。今曰。恐指心喪者而言。則乍看心喪有或爲或不爲者然。此似未穩。如何。

朴聖甫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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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師之不相容。亦有二道。父之所失。不至大段。而師之排攻。罔有紀極。終至父師不能相容。則若是者。所失在師不在父矣。爲弟子者。盡誠盡心。具是非屢諫。其師竟不回聽則其在事理。固難如常服事矣。父之所失。旣是大段。師據其失而排攻亦峻。終至父師亦不相容。則若是者。所失在父不在師矣。爲其子者。當以補父過而調和於其師爲心。至誠周旋於父師之間而已。何至遽絶其師耶。今無論父師相失所由。只以父不容於師。輒絶其師則爲其弟子之道。恐不當如是淺薄也。

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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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會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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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三寸在驪州。而喪月都盡之後始承訃。依小功不稅之例。不服其服耶。何以則得中耶。

喪月都竟則小功不稅。雖是古訓。然曾子曰。小功不稅。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馬氏曰。曾子於喪道。有過乎哀。是以疑於此。然小功之服。雖不必稅。而稅之者。亦禮之所不禁也。據此則姑依曾子不稅之歎。馬氏不禁之說。追服其服。以盡月數。似無害於從厚之意也。况我國本來重外家。而外三寸卽至親。於此以過時恝然無服。情理終不安。此又商量處也。

答李仲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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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不稅。曾子以爲不可。韓昌黎亦疑其別有所指。而傳註者失其宗。引喩之說。明白條暢。實合於人情。馬氏曰。小功之服雖不必稅。而稅之者盖亦禮之所不禁也。則不稅而欲稅之固可矣。劉氏敞曰。小功不稅。禮也。哀之以麻。哭之以情。逾月然後已。寒岡舍曾子及韓氏馬氏之說而却以劉說爲是。此未知如何。曾子旣隆於情而有此說。而著之禮經。則後人只當信而從之而已。似不可以他說別有疑難。寒岡取舍。乃反如此。伏惟平日於此禮。必有經於心而有所决定。下示幸甚。

禮疑從厚。故淺見亦以曾子之言爲可行矣。

答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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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朱子答曾無疑書曰。承喩令兄喪期。於禮聞訃便合成服。當時自是成服太晩。固已失之於前。然在今日練祥之禮。却當計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實數爲節。但其間忌日。却須別設祭奠。始盡人情耳。據此。鄙說所謂以始服之月計之。滿其月數而除。亦不違禮也。

答朴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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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之前書發問之意。則以爲期服例除於小祥。而上年伯氏之喪。出於四月。令兄聞訃之日。在於五月則月數之差遅。不過一箇月矣。依例除服於小祥之日耶。亦或退除於聞訃之日耶。此兩欵未能决定。有此疑難之語也。然家禮不奔喪條。註說所謂月數旣滿。次月之朔。爲位哭除一段。於兄今日所遭。誠是的証明據。而猶以只指大功以下。而不指齊衰爲疑。則誠非淺見所及者也。盖註先言齊衰四日成服。又繼言大功以下四日成服。其下緫結之曰。皆每月朔爲位會哭。月數旣滿。次月之朔。乃爲位會哭而除之。見其文勢。皆包齊衰及大功以下而言。明白無疑。家禮之文旣如此。則固當依此除之而已。似難更容他議。未知如何。

答朴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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朞服始服於今年今日。至明年今日而除之者。以其計日而洽滿一期而後除之也。大功以下。乃於服盡後次月之朔除之者。以其計月而盡服全月而後除之也。此實禮家不易之定法。今以來敎。考諸家禮四日成服條。則容有可卞者。上欵曰。齊衰四日成服亦如之。下欵曰。大功以下四日成服亦如之。著一皆字於每朔上者。似是指大功以下服制而言也。以此看之。不害於文義。若曰並指上下而以皆字揔結云爾。則未知其何如也。仍竊惟念。身在遠外。經月聞訃則訃至之日。卽始知喪出。而便與初終無異。故當服三年者。必以聞訃日變制。旣是定制則比類而推之。當服朞年者。亦當以聞訃日除之。斷然無疑耳。然則家禮註齊衰成服之下。無哭除之文。豈非齊衰除服。以服三年喪者除服於聞訃日之禮。推類而行之之意歟。且服三年喪者。猶以聞訃日除之。則何獨於朞服者不除於聞訃日。而必待次月之朔而除之耶。若如來書所敎。朞服當服全月。則亦有日數過限之失。未知高明以爲如何。

家禮。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條。先言齊衰成服。次言大功以下成服。其下又卽曰。皆每月朔爲位會哭。月數旣滿。次月之朔。乃爲位哭除。其間哀至則哭可也。盖旣以一皆字冒之於每月爲位云云之上。則按其上下文義。緫指齊衰與大功以下。更無可疑。今若以除服與哀至月朔之兩哭。皆以大功以下當之。則齊衰只言成服。終不言兩哭而止耳。豈不可疑耶。此淺見所以未曉者也。如曰齊衰除服。當以三年喪聞訃者除服。推類而行之。上所謂除服與哀至月朔之兩哭。初非並指齊衰而言。則此亦不然矣。夫齊衰除服則雖推類於三年喪服除。猶之可也。其哭泣之節則亦可與三年喪哭泣者。推類而行之耶。禮意决不如此。哭泣之節。旣不敢推類於三年喪。而註說哀至月朔之兩哭。又專屬於大功以下。則齊衰之哭。又將更求於何處耶。盖以喪義言之。齊衰重而大功以下輕矣。註中豈只言輕服以下之哭。而終不言重服之哭耶。據此則皆字以下之文。其並指齊衰。可不卞而自知也。如曰皆字以下並指齊衰。則從家禮施行者。不除於次月朔。而將除於何日耶。盖古者喪人卜日行練。必於喪月。故變制之不出於十三月之內者。卽禮之當然也。至於不奔喪齊衰則旣非行祭。除喪之人。筮卜擇日。非所爲言。又無聞訃日除朞之禮。聞訃日除喪。出於後世。本非古禮。日數洽滿。尤無可論。聞訃本月之內。禮無指的應除之日。則服其全月。除於十四月之朔者。似是古禮之意。果爾則喪人之行練。齊衰之除服。雖有日數之參差。在古時不以過限爲病。而各爲一義。並行不悖。朱子又引之於家禮。以爲不奔喪齊衰之証例。此亦出於從古禮之意。在後人處此之道。惟當一從明白之註說行之而已。恐不必以他意參錯低仰於其聞。以亂家禮之正義也。或曰。均是聞訃之人。而喪人變服於十三月之內。齊衰除服於十四月之朔。則無或有輕重倒置之患耶。應之曰。父在母喪。子則十一月而練服。去負版,襞領,衰。姪孫衰服。仍前不變則雖謂輕重倒置可也。然壓於父不伸母喪。則降服之禮。自不得不如此也。齊衰之不奔喪者。服其全月。過於練日。則亦謂輕重倒置可也。然喪月之內。不言除日則脫服之禮。又不得不如此也。非謂父在母喪必爲此禮之的証。服朞日數。雖過於重喪。其不碍於禮意之大體則無甚有別。亦如何如何。

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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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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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先生甞答人問。以爲喪出晦日者。大功以下以月數者欠一月。當以成服日計月行之。遵此以行。可合情禮否。

愚按晦日喪出者。成服於次月初三日矣。持緦者服限三月。而若從喪月而除之。則所服不過兩月而止矣。大小功又從以喪月計除之。則减一月亦然也。况緦麻則月數旣少。又减一月。其在人情。悲缺冞深。與其從死月而减失一月。無寧從成服日而服全月爲厚。故明齋所謂期以上則從死月。以月數者。從成服日者。盖出於此也。然龜峰答牛溪曰。示大功以下遭服於月晦者。欲從成服日爲計云。情雖未闋。義有不可。期以上。旣以死月爲計。獨於期以下恩殺處。反以成服爲計爲未穩。而又非喪禮有進無退之義。恐不可引而長之。日數雖少。宜以死月爲準。沙溪又曰。期以上。旣皆以死月爲計。獨於大功以下。以成服爲計。恐無義意。當以死月爲準。寒岡又曰。大功以下。當以月數。喪或在晦時。成服於開初則恐當以成服計月。當盡其月數。以後月朔日釋服。據此。明齋之說。同於寒岡而異於龜峰沙溪矣。諸賢所論。各有所執。取舍亦難。然朱子答曾無疑書曰。在今日祥練之禮。却當計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實數爲節云云。明齋之從成服日爲言者。亦由於計實數之意。以此爲証。恐無不可也。

更思之。朱子書之計日月實數者。成服太晩之故。必滿重喪之限也。龜,沙之以死月爲主者。成服計月之義。難施恩殺之處也。明齋所論。若無朱子書爲証。似或近欠。未知恩殺處又計月實數。如滿重喪之限。而亦可爲証於明齋之論耶。此一段另加商量。

服中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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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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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斬衰三年。宋制有職者不解官。爲士者許赴擧。此果不悖於禮意否。

長子之喪。赴擧不解官。皆是法令。而不解官則亦無不可。至於赴擧。似是謬典。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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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師朞年者。服內不赴擧。服九月者。葬後赴擧。五月以下則葬前赴擧。此愼齋答魯西之問也。遵行無疑否。

今此愼齋,魯西答問。若據祖父母或同生親戚服中赴擧而言之。則固當如此分等。而至於師服中赴擧則亦不無曲折。恐不當如是爲論也。何者。張子曰。聖人不制師之服。師無定體。有其一言一義如朋友者。有相親炙而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如天地父母者。豈可一體服之。聖人不制其服。心喪之可也。見其以心喪之可也五字。緫結上欵之意。則服師三年者。固當心喪矣。其下期,大功,緦,小功。亦皆心喪可知也。且爲師三年者。三月葬後。雖除加麻之制。仍行心喪。戚容如喪父。故謂之師喪三年也。若夫期以下三月葬後旣除加麻。又廢心喪。飮酒食肉。一如平日。無所自別。所謂九月以下。又復赴擧。則其所以居師之喪者。於何可見耶。淺見以爲師喪。雖自三年遆减。以至於緦麻。皆心喪也。期則期之內行心喪。緦則緦之內行心喪。與他親期功緦等喪禮不同耳。待其月數旣盡之後。居處飮食。乃得如常。亦爲赴擧。似或得宜。不然。張子何以先數師服之差等。末復以心喪爲斷耶。

答民秀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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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葬前赴擧與否。古禮及程朱說無定論。而以臆見不爲赴擧。似勝於赴擧。故前此如此爲言。卽考禮說輯錄。則同春問服祖父母喪而赴擧者。程子已非之。兄弟之喪。雖不並論。然兄弟葬前則亦似未安。或有外祖葬前亦不赴擧者。此則似過。愚伏答曰。雖同是期。豈無差間。然葬前赴擧未安。外祖葬前不赴擧則似過云云。據此則赴擧亦無妨耶。惟在量處。

答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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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伊川頃言祖父母喪須是不赴擧。後來不曾行。法令雖無明文。看來爲士者。爲祖父母期服內。不當赴擧。語類

以倫理言之則祖父母與長子。尊卑雖懸絶。以服義言之則祖期與長子斬。輕重亦有別。祖父母服內不當赴擧。旣是程朱之意。則長子之斬。亦不當赴擧。固可旁照而知之也。

李晦叔問。爲長子三年。及爲伯叔兄弟皆期服。而不解官。爲士者許赴擧。不知當官與赴擧時。還吉服耶衰服耶。若須吉服則又與五服所載年月相戾矣。答曰。此等事。只得遵朝廷法令。若心自不安。不欲赴擧則勿行可也。當官則無法可解罷。伊川先生看詳學制。亦云不禁冒哀守常。此可見矣。但雖不得不暫釋衰。亦未可遽純吉也。大全

朱子所謂長子服內赴擧。只得遵朝廷法令者。不過從時制不得已之意。恐非上段所謂祖父母服不當赴擧之類例也。又考家禮不杖朞條父在母喪一欵。闕而不言者。父雖在。爲母服三年。卽宋朝服制。故時王之制。不敢有違。是以沙溪曰。家禮從時王之制。父在爲母亦三年。今長子服中赴擧。若以宋朝法令爲據。則父在母喪之服。亦依家禮當服三年耶。大槩歷代時王之制。雖用於當時。在後世則有可以遵行者。有不可遵行。不可以一槩爲斷也。况卽今朝令。期服葬前。禁其赴擧則斬衰三年服內。亦不許其赴擧。雖無禁令。似當爲一貫之義矣。未知何如。

權汝柔問。妻服具體之喪。服未盡之前。冒哀赴擧。實傷風敎。雖無法禁。恐不當赴擧。明齋答曰。妻喪實具三年之體。如所示無疑。

妻服具三年之體。故服未盡前。明齋不許赴擧。則况長子之服。直是三年之喪。若使明齋論定。則其果許赴擧耶。亦並商量。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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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先生曰。心喪年月。旣以情義之輕重爲差。則其居喪之節。亦安得無差等。赴擧則在其人欲不赴擧則豈不美乎。但恐不可立爲定式云云。如何。

愚按張子之意。以爲師旣無服則弟子之爲師。只有心喪一路也。朱子君臣服議。又曰。所謂方喪者。豈曰必使天下之人泣血三年。眞若居父母之喪哉。張子朱子之論。皆可以旁照而論之。雖曰爲師心喪。亦豈如父母之喪哉。然旣曰心喪之可也。則安得不以爲師心喪自處耶。大抵心喪年月。旣有差等則隨其年月之差等而盡其心喪而已。至於不飮酒食肉居處外寢等節。自是一例。此則亦豈有差等之可言者耶。著靑衣揷花應榜。卽飮酒飮食肉之類。旣稱心喪則晏然冒赴。豈不未安耶。

心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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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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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喪服杖朞者。於初朞已經練祥禫變節。則自此以後服心喪。當於再朞除心喪服色。而但再朞後三月之內。便是恒人服禫之月。衣帶之節。處己之道。必有定制然後不眩遵行。幸望指敎。

服父在母喪者。十五月內。已行練祥禫。服心喪服至再朞後。恒人服禫之月初丁。除其心喪服。仍服常服而帶不用絲。踰月用絲帶。復內寢。卽禮也。至再朞。直除心喪服。恐非禫意。幸更思之如何。

答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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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喪之服。除於何時耶。

續問解。愼齋答閔老峰心喪之服除於何時之問曰。旣曰心。本非服也。何變之有。若除於再朞則心制果盡於再朞乎。禫月丁日。猶之可也。而終不若待吉祭之期而復常。無事於變制而自爲變之爲當也。大抵孝子壓屈。不得盡三年之制。而只欲盡己之心而已。初無變服之事。寧有變制之節。無於禮而別爲節目。恐未得中。愼齋所謂無變服之事。寧有變制之節云者。自是確論。十五月之禫。已除白衣與冠則所著雖心喪。服色其黑冠黑帶。已包常時服色之義。及至本禫二十七月丁日。只改著常時服色而已。有何更用變服之擧耶。但愼齋曰。終不若待吉祭之期復常也。玄石又曰。愼齋此說精當。此則誠所未曉。所謂復常二字。指其著常服飮酒食肉復寢等節而言也。然禮經禫吉兩祭。已有分排所定之論。父在母喪者復常。惟當依此而行之矣。復寢外。何可遅待吉祭之期耶。如曰心喪復常之日。雖非除服。不可無哭則初八丁日曉頭。設位著常服以哭。亦何妨於情禮耶。祥日神主旣入廟。非禫忌則不可奉出。所以不得不設位耳。

聞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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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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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獄中聞喪。此與道中聞喪者。其儀略同。被髮哭擗之節。雖在縲絏之中。情理不容自已。必於別處爲之。不設位若成服一節。如未卽蒙放或保囚者。勢不得不於囚中。第二日晨興。袒括髮免。至上食時襲所袒衣。只用孝巾及絞帶。俄頃去之至三日袒襲如儀。第四日始具首絰成服。未知如何。

京獄外獄。雖曰輕重有殊。旣在獄中聞喪。處變之道則無甚相遠也。在適中遭父母喪者。朝家姑許放送。見其葬事。則在獄中遭父母喪者。亦豈無姑許放送之事耶。雖無此例。亦有保放之䂓。如此者。可以如禮成服矣。若罪名重大。又不得保放則當於獄中別處。被髮低聲以哭。無別處則當於見囚之處哭之。而第二第三日。袒括髮免孝巾絞帶之儀節。亦不當一一如在家之禮。夫獄中聞喪。與在他處聞喪頓異故也。第四日成服時。冠絰衰裳之喪服取來。獄中只著中單衣絞帶或布帶。如或以罪中著孝巾爲不安。則造著生布帽子。亦低聲哭泣。以當成服之節。盖國法見囚獄中者。不敢著冠。而著帽子。雖是喪冠。著此成服。有違國法。且獄中本非成服之地。著冠絰衰裳。於義有不可耳。至小祥而不得見釋則或練布帽子練中衣練絞帶。或練布絞帶除麻服。練時亦低聲哭泣。雖是獄中。父母喪不爲成服。事禮無据。雖曰成服。喪冠衰裳。亦所不敢。不得已有此降殺之擧。此皆臆說。元非考据。其合禮與否。此不能的知。惟在高明商量處之耳。

問獄中聞喪。揆以處變人事。雖在囚中。如非金吾禁獄則必於別處擧哀。而成服之節。亦所不廢。未知如何。

無論京獄外獄。獄中非私喪成服之地。如非親喪一欵。似難擧論。而至於祖父母妻子同生期大功重制。恬然不服。禮有不安。聞喪之日。或於別處與在處。低聲以哭。成服日。取來冠絰衰裳喪服于獄中。或著喪帶或著布帽子著生布道袍喪帶。而低聲哭泣成服。至於小功緦麻則服義旣輕。雖曰降殺成服。獄中嚴重之地。不必爲之。姑闕之無妨否。此亦量處。

此下欲入軍中聞喪儀。而孤陋此甚。略無可据依爲說。門下隨聞見錄入則尤幸。

此段無可依据。何敢輕說。但以臆見言之。身係軍中而聞喪者。主將必許歸。其處變似可如奔喪之禮矣。主將聞喪則軍中之事。皆付副將。使之啓聞。而亦依奔喪之例矣。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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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獄中聞親喪處變之節。

獄中元非成服之地。見囚而遭父母喪者。聞訃之後。雖不得不被髮哭擗。必低聲以哭。成服日所具喪服。取來獄中。只著生布帽子中單衣絞帶之類。以當成服之儀。至於首腰絰衰衣之屬。姑且勿著。以示不敢依禮成服之意。生布帽子則雖在獄官前。似無去之之意。盖獄中囚人。例著帽子則生布帽子。獨何不可。未知如何。

問獄中聞外祖父母及妻父母之功緦。雖在囚中。必於別處或於在處。低聲擧哀。若成服之節。以孝巾布帶及生布道袍或白布衣略爲成服。俄頃去之。若祖父母及妻與長子喪者。別具生布帽子以著。恐合處變。未知如何。

外祖父母之喪。聞訃而低聲以哭。只以白布帽生布帶。以當成服之節。至於孝巾則便是喪服。獄中著此成服。事理不可。盖白帽代黑帽。布帶代常帶。囚人本無脫帶脫帽之事。妻父母喪。以此施行。而但比外祖父母。情禮差輕。雖闕之亦何妨也。

或問闕中聞喪處變之節。愚答曰。此恐倣禮記與公祭聞喪之儀。於所在處釋公服。出闕門外。哭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也。未知如何。

來意恐得之。

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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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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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步熊曰。遭外緦麻喪。不得奔。若外祖父母喪。非嫡子可往。若姊妹喪。嫡庶皆宜奔往云。上下文勢。逕庭不成說。甚可疑。未知如何。

步氏之意。盖曰適子。主祭之人也。外祖父母之喪。服輕故庶子獨往。同生姊妹之喪。服重故適庶皆往云矣。上下文勢。不見其逕庭。外祖父母服雖輕。適子豈可不往耶。但中原奔喪。與我國有異。或在數千里外。以主祭之人不可遠出耶。然則步說似有所執。

答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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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備要。奔喪者値主人成服之時。小功以下。直與主人成之。大功以下。必滿日數而成服云。未知以聞訃日計之耶。以至家日計之耶。

奔喪成服。如以聞訃日計之。則或自遠地奔喪者。行到中路。亦有成服之事。豈有是理哉。至家後四日成服。禮也。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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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若在戰陣間。聞喪而無私騎。則雖騎驛馬奔喪。固無所嫌否。愚答曰。昔於丁卯之亂。東溟金世濂以湖南體察從事。騎驛馬奔喪。時人執以爲咎。或擧宋時梅詢奉使乘鋪馬奔喪事以解之。若無私馬則騎驛馬奔喪。出於不得已云。此未知如何。

禮。喪人不許騎馬。可見於從柩步行。故我朝名人如靑城伯沈德符。月沙李廷龜諸公。至於在官任聞喪。徒步奔喪。古人之執禮篤行。有如此。

乘驛奔喪。雖有所據。猶不如徒奔之爲穩當。

有一士夫家庶子爲僧者。奔其親喪。主人兄弟。不許入哭位。處於外次。姑以其制成服。令長髮而後改成其服。與同居喪云。此似爲得禮之變。未知如何。

爲僧者。雖得罪人倫。爲服父母。旣還喪家。則卽此還家之心便是改心。爲同生喪人者。何可忍待長髮而使之成服耶。朱子答安眞卿曰。爲僧無後。固當祭之無可疑。然則無後之僧。尙且祭之。况同生奔喪之僧。不許入哭位耶。所謂士夫家處置。不近情理。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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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奔喪者處變。以士夫家所處。以爲得宜。今承不近情理之斥。若以外面人情驟聞泛論。則恐不害爲如此論也。然彼爲僧者。天理人倫。固已滅絶於出家毁形之日。其聞喪來哭。豈能贖爲僧之罪也。其家所處。堅守禮意。不許私情。似不失於處禮之變。大抵此乃名家李公華鎭家事之事。亦安知當時不有講定而如此處之耶。幸乞熟思更敎。

來說終異於淺見。僧人雖曰奔喪。成服後或有歸山之意。則固無可論。苟使其志實可以同兄弟守制。正如向日狂疾之人。今變而爲無疾者。前之出家毁形。不必追咎。臨喪哭擗。至誠哀痛。父子之倫。兄弟之情。乃復如初則姑以僧制成服。終未見其爲不可。大抵僧人奔喪。固無前禮之可據。而喪家旣以同時成服。大體已定。則其間節目。雖有所碍。惟當量宜而善處而已。寧有他哉。至於朱子所謂爲僧無後固當祭之者。似是今日卞證之明文。盖祭於無後之僧者。若非兄弟。必是叔侄之間也。其出家毁形。滅絶天倫之罪。與奔喪僧寧有異同。然死後必祭者。兄弟叔侄之情猶未絶而祭之也。爲僧而死者。待之尙如此則况奔喪之僧。不以兄弟待之。使不得參同成服耶。幸於此更加商量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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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至親間情義言之。則盛敎入處哭位之說。固無不可。而第以士夫家內外之別截然言之。則僧也常時往來親家。見其父母嫂妹之際。必有相見別所。似不當引入於內閤寢堂之間也明矣。當其喪次。雖至親間。其可以緇髡異形之人。猝然入處於內外哭位之列乎。前所謂此與朱子許祭無後僧。事理大相不同云者。正以此也。而顧恨愚之論卞不甚明白。致令執事不能細究內外事勢果涉難便之嫌。而徒執情義一邊。必欲入處於哭位也。

奔喪之僧。若無還山之意。而與同生兄弟仍欲在廬守制。則其所變者形也。所不變者心也。其心不變則兄弟之情意。藹然相感流通矣。內閤寢堂之間。父母嫂妹之前。似不當阻其出入矣。究其內外事勢。恐無難便之端。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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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僧雖絶棄父母。待罪人倫。旣奔父喪。與兄弟將欲同守喪制。則其所變者雖形。所不變者卽心也。母子同生之間。情意藹然。相感流通。無復有碍者。卽前日淺見也。以其情意相感之心。同服父喪。何等重禮。而嫌於駭人瞻聆。踈而遠之。不置成服之列耶。况於小斂以後。亦服在家兄弟之巾絰。則駭人之慮。非所可言。且使來吊之人。思其情意相感之大義。則瞻聆所及。似不爲非。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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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門答奔長子喪變服之問。與侍養喪一體並擧。而但所異者。著網巾一節也。然奔喪著平凉子。於下流之喪。或似過之。據朱先生長子喪。平居服深衣幅巾之制。或著黲布笠以奔。恐不至於失禮之甚耶。

愚按長子喪。卽斬衰三年之喪。當其奔喪之際。用黲布笠。似或未安。平凉子亦何妨耶。朱子於夫人之喪。用深衣行節祀。服中祭時之服。無正禮可考。而義起故也。長子之喪。就影堂前致薦。用深衣幅巾。薦畢反喪服。此卽夫入喪入廟時用深衣之例也。見其薦畢反喪服。朱子深衣。雖用於祭時。不用於平居可知。而明老所論如此。未知其言出處之何在。而淺見奔喪時。以是爲証。終似未然。亦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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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除喪後歸者之墓哭成踊括髮袒絰。註袒而襲。襲而加絰。又哭盡哀遂除。註除於墓。於家不哭。除於墓。是指絰帶耶。若言絰帶則雖過練祥。仍存喪服。歸後始除。而或云除字。似指絰帶而言。不必喪服也。此恐不然。此絰如非至墓而更製。則必是當初成服之絰也。然則除喪時只存絰帶而始除於墓耶。先生曰。以文勢觀之。似當留旣除之喪服。至於墓。著喪服而後除之也。又以喪服下文註。齊衰大功以下。奔在除服之後者。惟首免腰麻絰。於墓所哭罷卽除之文觀之。只言齊衰以下。而不言父母之喪。則其不但服絰可見矣。又問至家不哭一節。此却可疑。歸雖喪後。哀墓必倍則廳事之哭。情不容自已。曰。此亦似然而禮文如此。豈復常已久。故只可展哀於墓所而已耶云云。按墓遠先之家者。其儀無文。旣云先之墓哭括髮袒絰。則先之家者。恐當以至墓之儀。行之於前日設几之所。設位依成服而歸者儀。似合情理。而禮無所論。未知如何。

愚按經文言括髮袒絰。更不言著其喪服。其所不言。意必有在。後之遭此禮者。惟當依經文行之而已。夫豈曰喪後仍存喪服。始除於哭墓耶。盖在家遭喪者。括髮袒絰此二事。例在小斂憑尸之後。而或葬或除喪後奔喪者。先之墓亦用括髮袒絰。一如小斂。墓是葬尸之所。哭墓之際。不可以不變服。故特用小斂憑尸之儀節耶。若曰又著前喪服則當著冠著哀。作一成服之人。烏在惟施袒絰之義耶。盛說以至家不哭爲可疑。淺見以爲此不必可疑也。除喪後歸註曰。主人卽位于墓左。婦人墓右。䟽曰。主人亦謂在家者云云。以禮意言之。闋服復常已久矣。墓所展哀已行矣。墓右墓左。又與在家男女亦已相哭矣。還家後見父母舊室。孝子情理。哭亦無妨。而雖不哭。亦何損於禮耶。來說又曰。墓遠先至家者。其儀無文。旣云先至墓哭者括髮袒絰。則先至家者。恐當以至墓之儀。行之前日設几之所。依成服而歸者儀。似合情理云云。此與淺見有同有不同也。盖奔喪註曰。尸柩旣不在家則當先哭墓。問解曰。旣葬先之墓。爲體魄也。據此則哭墓時括髮袒絰。而用小斂憑尸之禮。似爲尸柩之在墓耳。若墓遠先至家則似當以素衣。與家人相哭於前日設几之所矣。至於括髮袒絰之制。姑俟哭墓。依禮爲之。未知如何。

奔喪者。若在除服後。唯首免腰絰於墓所。哭罷卽除。無括髮等禮。註曰。按不但服絰。亦具喪服之意。已見上。

愚按上文。父母喪後歸哭者。但曰括髮袒絰。不言喪服。下文齊衰以下喪後歸哭者。亦曰所異免麻。又不言喪服。恐其禮意只自如此。故經文註䟽。如此而已。今盛註所云喪服出於經文註䟽所不言。此淺見所未曉。况奔喪。旣曰袒絰與免麻。則分其輕重。亦甚明白。凡諸除喪後奔喪者。惟當依此行之。今於禮外說出別義。通輕重服皆欲設喪服。有乖經旨。此甚未安也。後皆倣此。

丘儀。隨俗具酒饌以奠亦可。註曰。依久不葬者留喪服之文。更服其服而哭之。似合情禮。

愚按服有期限。而喪久不葬。則雖不得不除。以此服卽引葬時當著之服。更持其服。禮意然也。至於除喪後哭墓則葬尸柩所。不可以常服來哭。故雖用小斂時儀節。其義不過於此。若引久不葬喪服者何哉。似欠恰當。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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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所論。特用小斂憑尸之儀云者。似或其然。旣無明据。亦難的知。而第淺見有一可証者。以小記久不葬。期以下諸親已除服者。猶必收莊其服。以俟歸葬之義觀之。服人猶可如此。况以喪人。於其初到墓所。獨除喪服。只以袒絰哭之耶。兼著喪服。哭而除之。自是次第事。其所不言者。自可尋見於不言之中矣。未知如何。

愚按哭墓時。鄙說特用小斂之儀者。果無考据。近於臆說。而但括髮袒絰。自是小斂之儀耳。淺見雖据此而言之。猶無明白之証言。何可謂得其經意耶。今盛說又以小記除服諸親猶以除服送葬証之。此則似欠襯著。盖葬期遅退。服限已滿則諸服人不得不趁限除服。而其實所服之喪。尙在未葬中。及其送葬。若不更著喪服。有同無服之人。情禮未免虧缺故耳。至於喪後哭墓之人。親見父母墳。雖用袒絰之禮。除喪已久。意義當主殺。衰裳更著。經文無之則與除服送葬。義自有別。何必引此而証彼之亦然耶。各從經旨而行之。恐未爲失。如何。

盛論謂經文只言括髮袒絰。更不言著其喪服。其所不言。意必有在。後之遭此禮者。惟當依經文行之而已云者。抑恐有可論者。若以只言袒絰。爲更不著喪服之証。則亦有不然者。袒絰之絰。据禮註首絰腰絰之通稱也。禮小斂時以白巾加於首。憑尸後加首絰者。盖以親始死。孝子去冠。不可無餙故也。然則言其袒絰之時。宜兼言白巾。而不言白巾。只言其絰。今若以其無所言。而不著當著之白巾。或孝巾只著首絰於無巾之上。全無其餙。但當曰其所不言。意必有在。只依經文行之而已云。則看文亦不泥乎。此等不言處。恐當活看。推用喪服之不言。可兼著於袒絰之時者。亦猶是也。

愚按哭墓時。經言括髮袒絰。不言喪服一欵。雖累蒙開說。淺見如前無改者。惟以經文爲主故耳。旣曰括髮則加絰于其上。似無不可。又何以慮其無餙而著經文不言之白巾乎。設或爲無餙而著之。著喪冠衰裳。未知何所据而言也。喪服之推用。只以白巾一說証之。白巾之著不著。猶不分明。况引此而又証喪服之當著耶。袒絰之絰字。果是首絰與腰絰。而或除喪後留置其兩絰。或省墓時別造其兩絰。到今俱難質言。而其不用衰裳則似無可疑也。經文之外。切勿別生他議以累正見。

通典。晉董勛答問。或人問曰。已在遠聞喪。除服乃歸。至家之禮云何。勛按奔喪若除服而後歸。先之墓。斂髮袒絰。不製麁衣及杖也。哭盡哀。遂除於墓。歸不哭也。觀此董答。與淺見大義相符矣。

門下於此段。謂据禮除喪而歸者。展哀於墓所。又於墓左墓右。與在家男女。旣已相哭矣。還家後見父母舊室。孝子情理。哭亦無妨。不哭亦無損於禮云。至家不哭之論。雖据禮經之意。若廳事之哭。其在情理。不得禮文有無。孝子無窮之心。不覺聲之發於口而哭之。若誘以禮無其文。而恬然無事。豈孝子之心乎。

愚按淺見前後論說者。只据經文而言之耳。見父母舊居。不覺聲之發於口而哭之。則禮何必禁也。一家男女。盡見於墓哭時。則歸家不必更哭。而若有未見之人則復哭。亦不可已矣。此等禮節。惟當隨時善處而已。亦非禮書堅定一義。終不得移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