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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川先生遺稿/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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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二十二
作者:李世弼
卷二十三

喪禮[编辑]

治葬[编辑]

答南子聞[编辑]

祠土地祝文式曰。今爲某官封謚。窆玆幽宅云云。斬破土。旣並稱姓名。窆宅則不稱名則可矣。而只稱謚。不稱姓某公。文理不續。如何。

檀弓曰。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謚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名者。君曰。謂夫子貞惠文子云云。夫臨葬請謚。亦古禮也。是以家禮開塋域祠后土條祝文。稱某官姓名。祠后土於墓左。祝文則初旣告以姓名。今已得謚。故稱謚而不稱名。若云今爲某官貞惠文子窆玆幽宅。則恐不得爲文理不續。旣曰易名則稱姓而不稱名。固無不可。而以謚爲主。旣不稱名則姓又從而不稱。有何所妨耶。朱子於此。處之必審。似難輕議於其間也。但今世。同謚號者亦多。稱姓某公。尤似明白矣。然以今世言之則猶或如此矣。以家禮言之則本無同謚號之慮。朱子之不稱姓。似或出於此耶。

答李長卿彦耉[编辑]

問解所引喪服小記報喪註。謂家貧或有他故。不得待三月云云。所謂他故。指何等事。而前頭有故。何可預度。不待期月而渴葬乎。此非葬親者之所可行也。若家長主喪而以前頭病患。雨水爲慮。欲爲報葬則於禮如何哉。

踰月而葬。卽古禮。士以下當行之禮制也。但以三月爲定。此禮已廢則今不當据此以論。而今年癘疫。前古所無。今日無病之人。明日有病。今日生存之人。明日奄忽。凡在人情。極甚危凜。主喪家長。執此病慮。必欲用古禮踰月之制而少無變意。子弟情理雖罔極。亦末如之何矣。勉從之外。恐無他義。

答李仲暉[编辑]

閏月經葬。古今通行云。而不得見明證。此亦以月數者計閏而然耶。此必有後賢指一之論。垂示幸甚。

續解喪服變制條。右不杖以下。各以月數除服。兼取春秋傳䟽數閏之說。添入于此。勉齋歸重數閏之意可知矣。此雖與家禮註不同。不可以爲無據。

答沈季圖[编辑]

年前卜他山葬前妻。今於局內葬後妻。祀后土則自有之。而前妻山。別有告之之辭耶。

此與告先塋有異。不必爲告。而旣是局內則告亦何妨。

答李長卿[编辑]

告先塋。當告于先塋內㝡尊之位耶。同岡若有近代墓則當告于此耶。問解。使服輕者告之云云。主喪雖非喪人。不當自告耶。

告先塋。當告于㝡尊之位。而同岡如有可告之塋則一體告之。亦何妨也。必使服輕者告之者。盖此時喪人未梳洗。靈筵朝夕奠酌。亦不敢爲。則安得不使服輕者爲之耶。旣有家長當奠献。則何必讓於服輕者耶。

先塋告辭。退溪所撰。謂某親某。問解云今爲孫某。所謂某親。非謂告者之某親。而乃是先塋或子或孫耶。

所謂某親。從告者之身爲言。

答南子聞[编辑]

柳車之制。今不可詳。家禮以下諸說。亦有從俗之意。而有不可徒爲觀美云云。盖不欲爲華盛之色矣。然與白馬素車之意相違。喪禮全尙素帷幕床卓。而獨於上裝。雜餙金繡。心中每以爲未安。今小方床之制。繕工本無造置者。本家收拾借處。輳合而用之云。今旣家造則以素車之制。純用素色則如何。恐駭俗見則以苧布或綿布。染玄紅兩色爲純。雉帷雜具。並除之爲當耶。細量示敎。

喪大記曰。士布帷布荒。註曰。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䟽曰。士布帷布荒者。士帷及荒。皆以白布爲之而不畫也。據此則喪轝純用素色。亦不無據。而但禮註。又有大夫士用絳黃黑而衣其上之文。不可以一槩爲言也。大抵家禮卽酌古通今之書。據其所謂不須太華。徒爲觀美之語。則旣不用素色。又不用錦段之屬。可知矣。一依家禮所定之意。喪車服色。或以玄紅紬與苧。或以無文紗與段量宜用之。則與朱子之旨。恐或不悖也。至於非禮之雜具。依來敎並除之則似爲得宜。惟在商量處之。且來敎所謂白馬素車素帳幙床卓。其意與此自不同。似不可引而爲喪車純素之證。未知如何。

答洪士能致中[编辑]

喪大記註。翣入槨則障柩。開元禮云依翣於壙內兩廂。盖翣扇之納壙。似是古禮而家禮葬條。只論柩衣銘㫌玄纁而已。翣扇之納壙與否。曾不槪論者何也。近世士大夫。或以爲翣入壙。輒先腐。壙內之不乾凈。皆由於此。遷葬之家。多見其爲害。若別𮖐以物。埋之築灰之上實土之下無妨云。未知如何。

古禮。翣扇之置於棺槨之間。初爲餙棺而設焉。則下棺之後。翣亦隨而入棺無疑。而家禮終不擧論者。未知其由也。沙溪曰。家禮窆條。無翣入之文。或是闕文。抑故略之歟。此一欵。沙老亦已疑之矣。然家禮自是未再修之書。闕文處亦有之。沙溪所謂闕文者。頗近之耳。或者以翣埋于築灰之上。則似失古禮餙棺之本意。其說誠難從矣。

作主[编辑]

答鄭兄[编辑]

凡神主制作。皆用周尺。何以知周尺必合於造主耶。

宋龜峰曰。我國作神主周尺。傳來雖久。常以爲疑。今考徐居正筆苑雜記。世宗朝許稠。得陳友諒子理家廟。神主尺式。又得儀節。姜天霔家尺本。乃其父判三司事姜碩第有元院使金剛所藏象牙尺所傳也。面書云神主定式。以今官尺。去二寸五分。用七寸五分則與家禮附註潘時擧所云周尺。當今省尺七寸五分弱之語。二本相校不差。於是始定尺制。凡神主與天文漏水器。據此以爲定式。後赴京買得新造神主來。寸分相合。今我國所用周尺。與中國同無異矣云。今始遵世宗朝所定。用今尺。似合道理云云。周尺之制。右所論盡之矣。

答金器夏[编辑]

神主制式。至程子而大備。程子云殺諸侯之制。古之歷代帝王主式。未知如何而程子以前。大夫士主式亦如何耶。並乞下示。

按曲禮曰。措之廟。立之主曰帝。䟽曰。措。置也。王葬後卒哭竟而附置於廟。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無依據。孝子以繼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終。又與人相似也。盖記之以爲題。欲令後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漢書。前方後圓。五經異義。何休云主狀方正。穿中央建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異義又曰。三五之代。小祥以前。主用桑。桑猶喪也練主。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栢。周人以栗。春秋左傳。衛次中曰。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廣厚三寸。右主。父也。左主。母也。此卽漢以前帝王神主之制也。漢儀帝之主九寸。前方後圓。圍一尺。后主七寸。圍九寸。木用栗。後漢禮儀志。桑木主尺二寸。不書謚。晉武帝太康中制廟主。尺二寸。后主一尺。木以栗。唐制長尺二寸。上頂徑一寸八分。四廂各剡一寸一分。上下四方通孔。徑九分。玄㓒匱趺。其匱底盖俱方。底自下而上。盖從上而下。與底齊。趺方一尺厚三寸。皆用古尺。以光㓒。題謚號於其背。宋承唐制。凡題主。享前一日質明。大祝以香湯浴栗主。拭以羅巾。題栗主官奉就褥題神主。墨書訖。以光㓒重模之。此卽漢以後帝王神主之制也。鄭註祭法云大夫士無主。以幣帛祔。祔竟還殯宮。至小祥而入廟。五經異義。或曰。卿大夫士有主否。許愼答曰。按公羊說。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合享昭穆。故無主。大夫束帛依神。士結茅爲蕞。此卽古時大夫士無主。束帛結茅以爲依神之制也。晉徐邈云左傳稱孔悝反祏。又公羊傳。大夫君之喪。攝主而往。註義以爲攝斂神主而已。不暇待祭也。皆大夫有主之文。大夫以下。不云尺寸。雖有主。無以知其形制。按喪之銘㫌。題別亡者設重於廷。亦有所憑。祭必有尸。想像平存。此皆自天子及士並有其禮。但制度降殺爲殊。何至於主。唯侯王而已。禮言重主道也。埋重則立主。今大夫士有重。亦宜有主。以紀別座位。有尸無主。何以爲別。今按經傳。未見大夫士無主之義。有者爲長。此卽徐邈言。古時大夫士亦有依神之主也。徐本名儒。其說亦有所據。然其有無。誠難臆斷。設或有之。其制則今無可考之文矣。江都集禮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側長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云云。徐潤云不必八分。楷字亦可。通典晉劉氏問蔡謨云。時人祠有版。版爲用當主。爲是神座之榜題。謨答。今代有祠版木。乃是禮之奉廟主也。主亦有題。今版書名號。亦是題主之意。此卽漢晉間大夫士祭用祠版之制也。韓魏公祭式曰。位版以栗木爲之。長尺二寸。廣四寸。厚八寸。圭首素版墨書。家長焚香題云顯曾祖考某官。顯曾祖妣某夫人神座。祖考妣考妣亦如之。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看來牌子。當如主制。只不做二片相合及竅其傍以通中。朱子又曰。伊川主式。若以爲疑。只用牌子可也。此卽宋時大夫士祭用位版牌子之制也。堯卿問牌子。朱子曰。晉人制長一尺二分。博四寸八分。亦太大。不如只依程主外式。所謂晉人制長一尺二分博四寸八分。指祠版之制而言也。晉之祠版。宋之位版牌子。無乃名雖異而實則大同少異。故堯卿牌子之問。朱子以祠版制答之耶。然則牌子用於祭。自漢晉唐。流來已久矣。雖以程朱制意之精微。俗習所拘。猶未大行於當時。可知也。

答尹士正東源[编辑]

神主兩穴。象日月之說。考之作主式。見五先生禮說作主條。未有此語。考他禮書皆無之。似是論者之臆說也。至於上圓下方象天地之云。其說爲好。不可以無明文故謂之不然。未知如何。

答李聖珍[编辑]

神主造作之際。匠人不審寸尺。有考位主身短於妣位主身者。其在事理。極爲未安。或云改造爲宜。此說如何。

退溪答人曰。神主尺度不中。改造似當。然昔李堯卿造家先牌子。只用匠尺。其後覺長大不合度。欲改之。問於朱子。朱子云今不可動。以此見之。牌子不可動則神主其可改乎。退溪此答。正是今日之明證。仍舊無改。似或得宜。

朝祖[编辑]

答鄭兄[编辑]

家禮朝祖條註。祝率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云。朝祖時。獨設奠于靈座。得無未安耶。

朝祖時。祖亦合有奠。果有語類之說。今當依此並設於祖位。則似得朱子之旨耳。

答崔孝伯[编辑]

不在家而啓引則朝祖一節。似不免闕之。抑當有告辭於家廟耶。告辭當云何。

朝祖禮重。如使勢不可行則當有告廟之節者。誠如哀示。於引前一日。使執事者行之。告辭曰。適子判府事某。以去歲某月某日喪出。柩自東郊。移住城外。事異同宮。朝禮將闕。謹以云云。

曾聞完陵大丈神主。同安于禰廟。若爾則適子之稱。只是告禰之言。非並告兩位之意。子字上去適字可耶。

答李仲暉[编辑]

頃詢妻喪發引朝夫之禮。其時未及深攷。今見問解續則人有並有喪者。問葬時朝祖於祠堂。遂朝於夫之几筵而後行耶。愼齋答曰。來示得之。此亦可爲證。未知如何。

母柩朝於父之几筵。自是情禮之不可已。而但無明文。故嫌於義起。不敢創言矣。愼齋之答如是。則後之遭此禮者。惟當依此而行之也。

答李仲暉[编辑]

凡謫中喪逝之家。歸葬於其山。返魂於其家。禮律無所禁。故擧世通行。今有人停櫬於城外。家在於城內。欲依丘儀魂帛代柩之禮。以魂帛入于其家廟。而羣儀不一。甲者曰雖已喪逝。罪名猶在。若論象生之禮。魂帛不可入城。乙者曰。歸葬返魂。旣無所禁。則獨疑朝祖。實無所據。且一切以象生之禮論斷則死於某地者。仍葬於某地。必待朝家解𫕵。然後方可歸葬耶云云。此二說得失如何。

京中士夫。在罪謫而身死者。當初罪名。猶未昭釋則歸葬故山。返魂京家。似爲未安。但生死旣有異。朝家又無禁。則仍葬謫所。以待早晩之解𫕵。無乃太固耶。然毋論在謫在官之喪。喪到城外。輒皆停柩者。都門不敢輕入故耳。至於丘氏魂帛代柩之禮。只爲人家多狹隘。難於遷轉而言矣。若曰喪柩雖不敢入門。魂帛則代入無碍。則此豈丘氏所言之本意哉。恐不可分爲二義也。第有一說。亦不敢不禀。盖古今禮書論朝祖者。只是適子之喪。若夫異居支子之喪。元不擧論。未知禮意。若言適喪之朝祖則支喪之朝祖。亦可推知故耶。抑或朝祖雖出必辭尊之義。死者之禮。不必一準生時之禮。而自異宮奉柩往朝之際。慮有駭俗而闕之耶。支喪朝祖。禮旣無可據証文。家禮。冠禮主人告于祠堂條曰。主人若非宗子則必宗子主之。祔祭叙立條曰。若喪主非宗子則分立兩階下。喪主居宗子之右。此兩條。分宗支之意極其明白。而家禮朝祖。獨無此義。無乃只主宗子之喪然耶。宗支又是異宮則似不可越人家奉柩行事。而此乃禮之大節目。又不敢以臆見有所輕議。惟在高明商量回敎。

答李仲暉[编辑]

前書支喪朝祖商量回示之敎。鄙意以爲出必辭尊。旣是生時不可闕之禮。况死者永辭於宗廟。揆之神理人情。似不可不行。若以奉柩越人家爲嫌。則以魂帛代柩。出於丘儀。或可旁照行之如何。

丘儀曰。奉柩朝祖。象其人出必辭尊者也。固不可廢。但今人家多狹隘。難於遷轉。今擬奉魂帛以代柩。雖非古禮。盖主於必行。猶愈於不行者爾。若其屋宇寬大者。自宜如禮云云。所論正指柩在家者。越人家朝祖。非其意也。死者之禮。不必一如生人之禮。據丘氏家中之朝祖。推知非家中則不行亦無疑。如何。

答柳汝源[编辑]

朝於禰廟。已有寒岡之言。而告辭一節。全不擧論。於告辭中朝祖之祖字。何以改用耶。

若是奉祖禰廟。而告辭如曰朝祖。則禰包其中。不必別言。喪服傳文。鄭註所謂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亦此意也。若是奉禰之廟則只曰朝禰。

答李長卿[编辑]

朝祖時有奉奠之儀。而祖位無所設。果不爲不安耶。

朝祖時雖有奉奠之事。此乃朝設之奠。而從魂帛以去。不可以此又設於祖位。

答李仲暉[编辑]

前禀支喪朝祖之禮。亦已聞命。而祖廟若在遠地則已。如或同里而異室則全然廢却。揆之神理人情。終似欠缺。黃朽淺宗海曰。若在同里則雖難奉柩。依禮以魂帛直之廟前而朝之。可也。依此說行之無妨。

子孫喪在於異宮者。不必朝祖之意。前以丘儀魂帛代行之說。已論之矣。盖家若狹隘。魂帛代行。屋宇寬大者。自宜如禮。卽丘意然也。若朽淺所謂同里則以魂帛朝之者。卽朽淺之己見。非丘氏之言也。夫朝祖。象平生出必辭尊之意。在禮有不可廢矣。然死者之禮。異於生者之禮。似不當越人家而奉魂帛朝祖。故古今禮書中。元無異宮朝祖之文。禮書所不言。今遽行之。其不幾於義起耶。

答權汝柔[编辑]

朝祖之禮。以魂帛代柩而行。則至祠堂前北向。當如丘儀所云。而世人擧皆橫置。如靈座所奉。揆以順死者孝心之義。不有未安耶。魂帛以朝祖北向之義思之。則靈座所奉。如柩南首魂帛上邊當如柩首似當。而俗多橫置。竊恐非矣。且此魂帛箱。至祠堂開盖則無疑矣。

魂帛之橫置。似是我國之制也。何以言之。家禮設魂魄條曰。設白絹爲魂帛置倚上。儀節曰。倚上置坐褥。褥上置遺衣。遺衣上置魂帛。據此而見之。何嘗有橫置之患耶。輯覽曰。五禮儀國喪。內侍疊遺衣盛小凾。結白絹一疋爲魂帛。加遺衣上。奉凾安于交倚。註若非奠献時。則以白絹巾巾之以禦塵。又曰。俗制以白紙𮖐初終時復衣。納諸小箱中。又裁白布三四尺。作神主形納箱中。此卽五禮儀盛小凾之遺意耶。但箱子體長。故倚上自不得不橫置。魂帛亦體長。故箱中又隨箱而橫置者。勢或然。後及至爲朝祖到祠堂。北向置倚。箱中又立魂帛而北向。則正是丘儀所以言之意。又是古禮順死者之心。有何深碍之患耶。然備要只曰帕覆魂帛而已。無加盖之言。輯覽只曰又納箱中而已。亦無加盖之文。魂帛雖盛箱中。不言盖而但覆帕者。其亦題主後不用櫝之意耶。魂箱旣不言盖則雖至祠堂。只去覆帕而立魂帛。似不更言開盖。未知如何。

祖奠[编辑]

答李休慶[编辑]

備要祖奠條。用家禮註而曰。若柩自他所歸葬。則行日但設朝奠。哭而行。至葬乃備此。及下遣奠禮。旅軒曰。依此禮行之。而行日別製祝以告可也。祝曰今以吉辰。謹奉靈柩。發向故山。或改松楸敢告云云。按柩自他所歸葬者。祖遣奠。至山方始備行。則行日無告辭。甚欠曲折。旅軒所謂別製祝以告之論。合於情禮。依其祝辭行之。似爲得宜。如何。

答李長卿[编辑]

祖奠設於夕上食後。兼夕奠行之耶。

祖奠上食後兼夕奠以行。恐似得宜。

遣奠[编辑]

答金直卿[编辑]

乃設遣奠註。饌如朝奠有脯。按上朝奠註曰執事者設蔬果脯醢。而於此曰饌如朝奠。則遣奠之有脯。據此而可知也。然而旣曰饌如朝奠。而其下又復別言有脯者。何耶。

註只曰饌如朝奠有脯。而更無下文云云。則復言有脯。果可爲疑矣。其下文曰。奠畢。執事者撤脯納笣中。則上文有脯之脯。卽下文納脯之張本也。雖曰遣奠設脯。當蒙朝奠本註。而如慮其文有未明而終或闕却。不嫌重復。又復別言也。

乃設遣奠小註。載謂升柩於轝也。按此條大文及註。並無載字。而小註云云者何也。上文遷柩就轝條下註。有乃載視載載畢等字。則此條恐當移置於上條耶。

此段。高見甚善。今考上下文勢。移置上條。似爲得當也。

答李長卿[编辑]

遣奠便是發引日朝奠。朝上食行於遣奠前耶後耶。

遣奠卽朝奠也。遣奠之後。當設上食。而臨行載轝。極涉悲遑。兼設於遣奠。似爲無妨。古人亦有行之者矣。

答金東翼[编辑]

遣奠。人家設行於大門外。而第家在僻巷則行廊狹斜。㝡不凈潔。大路則遠不可出。設行於家內中庭。於禮如何。

家禮遣奠條曰。轝夫納大轝於中庭。又曰。遷柩就轝。又曰。乃設遣奠。儀節,備要。從家禮莫不以中庭爲言矣。但中庭隘穿。亦難設奠則行于大門外。亦所不得已矣。

答或人[编辑]

凡奠。主人以下皆再拜。而遣奠獨不再拜者何義。

祖奠條曰。俛伏興。餘如朝夕奠儀。而朝夕奠旣再拜。則祖奠亦有再拜。可知矣。祖奠旣有再拜。則遣奠之亦再拜。當蒙上文。而遣奠條。只曰饌如朝奠。不曰餘如祖奠儀。故人之見之者。未詳而疑之耳。然儀節遣奠條曰。主人以下。且哭且拜。以此見之。家禮之不言再拜。不過文有所不備。故儀節始乃補之也。

答鄭汝吉[编辑]

喪出謫所。今將返柩京第。而自原峽發引時。遣奠當設行耶。旣返京第則永訣終天四字。恐不當用之。告辭措語。將何以爲之耶。遣奠若不行則靷行時。當無告辭耶。商量指敎。

自原峽發引時。以返于京第。將向故山之意。措辭告之。自京第發引故山時。始設遣奠。而告辭用永訣終天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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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玄石[编辑]

儀禮圖旣夕禮窆條曰。藏笣筲于旁。其註文。引大記而釋旁字曰。棺槨之間。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甒。喪大記棺槨之間。註曰。棺外槨內。皆有藏器。家禮神主圖式註曰。竅其旁以通其中。又襲奠章主人以下爲位而哭條註曰。三年之喪。夜則寢于尸旁。發引章塗中遇哀條註曰。主人兄弟皆柩旁。

按藏笣筲于旁之旁。旣引大記註棺槨間之說。以證其義。此則似不當更容他議。而家禮竅其旁。宿尸旁。宿柩旁。此三旁字。窃詳文義。似是旁側之旁也。然則贈玄纁條柩旁之旁字。與此四旁字當一視而無殊矣。據此玄纁之置在棺槨之間。誠無可疑也。

又按開元禮。主人以玄纁授祝。祝再拜奉以奠于柩東。或者據此柩東二字。置玄纁于柩上東邊。此甚不是。家禮大斂條註曰。祝取銘㫌。設跗于柩東。其下經文又曰。設靈床于柩東。玄纁置柩上東邊。則銘㫌靈床。亦將置柩上東邊乎。所謂柩東。指其東邊旁側。於此可不卞而自明也。然棺槨之間至狹難置。則不得已置柩上。亦可也。

答南子聞[编辑]

玄纁。朝家所送。只以白苧若干不入染。只給丹荈。雖入染。恐不色鮮。又苧性不妥帖。狹小之幅。必墳起不便。如何。

儀禮旣夕禮。至于邦門。公使宰夫贈玄纁束帛。註公國君也。贈送也。䟽贈用玄纁束帛者。卽是至壙窆訖。主人贈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終也。由是見之。家禮窆時主人贈玄纁。似本於旣夕禮公贈之遺意。而今日禮葬。贈之以苧布。正是所謂公贈者也。苧布若干。殊甚凉薄。而喪家當只愛其禮。以䟽所云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終之義。處之而已。尺數之若干。染色之不鮮。固不足暇論也。淺見以朝家所送之苧布。染玄紅兩端而用之。似合於禮意。未知如何。雖曰苧性不妥帖。染後精搗。作束後又復微搗。則亦豈有墳起不便之事耶。

答南子聞[编辑]

先人以宮庄事未了當。生時旣不敢歸。死不當反葬。姑宜權窆。以待日後爲遺敎。君贈之苧布。姑欲留置以待。永葬時或更議壙中利害爲之計。未知如何。崔相所答則以不必用苧爲言矣。

敎意謹悉。大抵朝家所贈苧布。若非大段有害於壙中。其不可以私備紗羅易之。揆諸禮意。可謂分明。且今番所贈則當用於今番。何必待日後之改窆耶。若以品色不如紗羅。有所取舍則豈不未安之甚者耶。更加商量也。

答崔孝伯[编辑]

玄纁。或云當用周尺。或云當用造禮器尺。而廣問人家通行之例。則皆以布帛尺八尺入用云。布帛尺八尺。以周尺則幾至二十尺。以造禮器尺則不備十五尺。而何爲而遂成通行之禮耶。

禮書。不但玄纁不言某尺。雖銘㫌亦不言。至五禮儀。始言銘㫌用造禮器尺。以此推之。玄纁亦當依銘㫌用造禮器尺矣。盖禮書旣無言尺之明文。則依人家通行之禮。布帛尺亦無不可。而以造禮器尺爲准。終似有據耳。

答李士珍[编辑]

玄纁。家禮及備要。但云丈八尺。而不言所用之尺。當用周尺耶。抑用布帛尺耶。指敎伏望。

有人問于玄石曰。玄纁不言用某尺。用布帛尺耶。用造禮器尺耶。答曰。玄纁本出儀禮。儀禮時豈有所謂布帛尺造禮器等尺耶。以此推之。恐當用周尺云。此言得之矣。

與崔孝伯[编辑]

玄纁尺數。以造禮器尺用之意。前有所禀矣。更思之。義有不通。玆將一說。又復申之。盖儀禮曰。主人襲贈用制幣。玄纁束。鄭註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云云。夫儀禮卽周之禮。而字書又曰。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軆爲法。家禮所謂周尺。俗傳周制之尺。然則論周制玄纁之尺數。其不以周制之尺爲証耶。來紙曰。廣問人家通用之例則皆以布帛尺八尺入用。此似未安。鄭註云丈八尺曰制。人或以丈八尺之丈。以長字意解見。故只用布帛尺八尺也。然家禮主人贈條曰。玄六纁四。各長丈八尺。朱子就鄭註丈八尺上。又加各長二字則丈非爲長。極其明白。字書又曰。十尺爲丈。然則丈八尺云者。言其十八尺也。玄六纁四。其數十端。而每端十八尺。合而計之則百十八尺也。况又以近日布帛尺爲準。其尺長復如何哉。又按家禮曰。主人奉置柩傍。儀節,備要皆然。所謂傍。柩外槨內。置玄纁如藏翣扇然。旣藏翣扇。又藏布帛尺百八十尺之玄纁。則此兩物。豈可容於柩槨之間耶。玄纁雖移置柩上。亦有難置之端矣。若依世俗通䂓。只以布帛尺八尺爲準。則其於柩傍似可置之。而第此今人一時臆見。本非儀禮,家禮丈八尺之本旨。則其爲不可用。可知也。至於造禮器尺。以備要圖見之。尺長稍短於布帛尺。以此爲用則似無過長難處之患。而但所謂丈八尺之尺。本指周時尺量之尺。亦非混指後世之尺也。造禮器尺。只載於備要而不見於家禮。其非中原古尺無疑。無乃世宗朝造禮器時用此尺。而乃載五禮儀。故備要又載之故耶。周尺果是周之尺。以此爲據。誠合禮意。雖準丈八尺之數。自是短尺。以布帛尺言之。不過七八十尺。柩旁之置。尤不患於爲碍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