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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川先生遺稿/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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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二十四
作者:李世弼
卷二十五

喪禮[编辑]

改葬[编辑]

答壽翁[编辑]

三年內遷葬時。朝夕上食。勢將於几筵柩前兩設之。奠則設柩前。喪人當侍柩側。若當朔望殷奠則亦當兩設耶。或云祭廳殯所。同在一山之內。兩設亦似未安。只當設柩前云。而鄙意則旣已立主則主爲重。似不當輕於殯所。未知如何。

朝夕上食。旣已各設。則朔望亦各設無疑。祭廳殯所。同在一山之內。非可論也。

答金直卿[编辑]

問。三年內遷葬者。不別製緦服。曾禀先生。已得定論。而若使遷葬在於祥月。而依舊不製緦服。則至大祥脫衰之後。更無三月除緦之服。殊極可疑。又按丘儀曰。葬後出就別所。釋緦麻。服素服而還。金鶴峯問曰。在塗素服則還家當服何服而終三月乎。退溪先生答曰。疑仍素服。今據丘儀及退溪說則大祥除衰後。以素服素帶終其緦月之數。後月朔日。哭除素衣帶。而受以吉服吉帶。則庶或不至大悖於禮意否。幸須折衷回敎。

按儀禮喪服記。只曰改葬緦。而不言月數。子思又曰。禮父母改葬緦。旣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據此子思以前。改葬緦。別無必滿三月之文。至鄭氏註。始言三月而除。朱子以爲禮疑從厚。當如鄭氏。旣爲製緦則自當持緦以終三月。卽鄭氏,朱子之遺意也。然三年內改葬者。惟當以衰服見柩送葬。無論葬在祥月。不別製緦。事禮當然。至於脫衰之後。又無緦服。此則雖似有碍。事勢禮義。自不得不如此矣。固不可爲其脫衰後無緦。亦復追製也决矣。大抵未祥之前則齊斬在身。固無服緦之事。雖旣祥之後。禫服在身。製緦之事。又不當別論也。及至禫日。用黑笠帶卒事後。仍持祥時衣帶。以終緦月而除。則三月之內。豈作無服之人。三月之後。豈無可除之服耶。來敎所謂以素衣帶終其緦之月數者。恐似得之。然以其祥時衣帶仍服餘月。亦不可別製素衣與帶也。若夫丘氏,鶴峯,退老素服之說。俱所未曉。鄭氏所謂三月而除。朱子旣以禮疑從厚爲言。則後人處此之道。以其緦麻終其月數而已。夫豈更慮其漸殺之意。葬後只服素衣而止耶。盖緦麻雖曰輕服。至於改葬緦。則乃是爲父母之服也。與他緦有異。雖葬後平居。似當着其巾絰。未除之前。一切以重服之義自處。又必待其月數而除。實合禮制矣。如非遷葬在於祥月。則亦不可葬後變緦服素。以違朱子從厚之旨也。如何。又按丘儀所謂就別所釋緦麻服素服而還一欵。葬後卽除緦而服素云耶。抑還時不可仍持緦絰。故在途姑服素服云耶。由前之說。雖甚未安。由後之說。亦似無妨。未知丘儀主意果復如何也。然見其文勢。似近於除緦而服素。此亦並當商量其得失也。

答金直卿[编辑]

問。禫服中遷葬者。旣持禫服。不必別製緦服耶。或曰。禫服元無衰絰。不可以此用於遷葬。此說如何。

按禮。啓殯見尸柩。故變同小斂之節。以此推之。啓殯與改葬。雖有新舊喪之不同。見尸柩罔極之情則亦無甚有別。啓殯時見尸柩。更用小斂之括髮。則改葬時見尸柩。獨不用巾絰之喪服乎。緦服雖曰五服中輕服。自是具巾絰。喪服之一也。古人論改葬服。必曰緦服。夫豈偶然哉。是以。雖是輕服之人。見尸柩猶且加麻着巾。則况以應服三年之子。獨用禫之白衣冠而不別制服耶。大抵改葬在練前或祥前。則以白衣冠臨尸柩。有乖於禮意。淺見制緦之外。似難更容他議。未知如何。

答李同甫[编辑]

曾見老先生答宋文哉所問改葬禮疑曰。靈床之具。旣曰如初喪。則何可不設。如無舊時衾枕則備用新者似宜。書問稚擧則其答謂遷奉時靈寢之說。事勢所拘。不得新備。只設枕席巾帨之具。閔台見此。有書曰鄙家前後遷奉時。皆不設靈寢。且於外家。未曾見設枕席之事。豈弟精神迷錯而然耶。盖此台兄弟精神過人。决無錯記之理。今欲依此行之。枕席巾帨。勢當並闕。只設交倚。而遺衣服亦有則設。無則不設。未知如何。

遷葬時。設衾枕與遺衣服。古今禮書。無明白見出處。盖丘儀,備要。全不擧論者。亦以改葬異於初喪故耳。禮若當設。固宜新備。何可只設枕席巾帨而已耶。尤齋所謂靈床之具如初喪者。未知出於何書。備要之書。合集古今喪葬表著可觀之書。若使其說有之。則固應不漏於此矣。此老此說。無乃偶失照管耶。第念閔台儘是聰明人。又於春翁改窆時。此等禮節。必不泛看。以此推之。閔台所言。足以爲據。

備要云前期一日。告于祠堂。厥明。內外諸親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緦。餘皆素服云云。問解同春問。父喪未葬改葬母。告廟酒果。遍設諸位否。答。酒果本爲告事而設。只設本龕可也。葬畢告廟則有哭泣之節。當出主也。又按玄石答人問曰。旣無家廟龕室之制。則勢難獨行告禮於當位。恐當請出正寢而行之。行時只用酒果一獻。如參禮而已。又按玄石晩年所述緬禮儀。前期一日。告于祠堂。下註曰。詣祠堂。奉出所當遷葬之主于正寢。序立啓櫝云云。據此□□□□□□諸說。祠堂有龕室各奉。則就祠堂內。只設酒果於本龕而告之。若以交倚列安。則奉出所當遷葬之主於正寢而行之。可也。今鄙家祠堂。亦不能備制。似當依玄石說奉出以行。而只爲告辭而奉出正寢。亦誠重難。且其奉出時。亦當焚香後以口語。畧告以遷葬欲行告禮請出正寢之意。葬畢告廟出主時亦然也。未知如何。玄石緬禮儀。似當先以就祠堂。只設本龕爲辭。更註以如非龕室則奉出云云。而今乃直註曰。詣祠堂奉出所當遷之主。未知如何。

竊覸玄石所論之意。盖以爲祠堂有龕室。神主各奉於龕內。則以酒果只告遷葬之本龕。祠堂無龕室而諸位各奉於交倚。則告辭酒果。勢難獨行於當位。恐當請出正寢云矣。此與沙溪所論。言雖異而意則同。誠得處變之義也。但告辭時。設酒果例也。然而或不設而行告辭者亦有之。依此告于當位而不出主。未知如何。夫神主之出就正寢者。其意不過爲同奉祖主之中。獨設酒果於當位。爲未安耳。無酒果而告辭則旣無獨設之未安。且爲告辭出就。已近於不安。而况爲酒果出就。尤豈不未安耶。恨不當時就正於凾丈也。至於玄石緬禮儀節目中。詣祠堂奉出所當遷葬之主云者。似欠曲折。誠如來示。抑或偶未致詳而直註之耶。又按沙溪旣曰葬畢告廟則有哭泣之節。當出主也。所爲出主。卽語類出就正寢也。若然。繼禰之宗則葬畢。當直哭於廟。何可出主。沙溪此說。亦近於直註之例耶。

老先生答李顯稷問曰。改葬。朱子以爲祭告時。却出主於寢。未知此只謂葬畢告廟之時耶。抑兼指當初告廟而言耶。問解則專指葬畢而言。未敢信其必然。據此當初告廟亦當出主於寢而行之耶。朱子所謂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時却出主於寢者。常意行葬指啓墓時。祭告指葬畢矣。今先生書意如此。無乃不然耶。沙溪則似謂旣奉於龕室。且奠本龕無妨。而先生之意。以爲雖奉於龕室。旣在一堂之內。亦不當只奠一龕云爾耶。然則奉出之外。無他道矣。若繼禰之家則亦當直就祠堂。或告或哭。可無請出正寢之事矣。如何。

按家禮祠堂章有事則告條。只云如正至朔日之儀。而更無出主于寢之文。凡諸告辭。直告本龕。已極明白。未嘗以祖禰諸龕同在一堂之故。有出寢別告之例矣。何獨於改窆初告時。必爲出主耶。如曰初告時旣不出主。則所謂祭告時出主者。只指葬後之告。本非兼指當初告廟而言。可知也。盖淺見改葬初告時。以龕室奉神主。則就其改葬之本龕。設酒果告辭矣。以交倚奉神主則亦就其改葬之本位。無酒果告辭矣。至於葬後告哭時。若是繼祖之家則出寢祭告。當如語類說。若是繼禰之家則至廟直哭。當如左右所示。盖初告設酒果。禮輕故難於出寢。猶可或廢。葬後哭于廟。禮重而又有語類說。故雖必至於出寢。似不可闕。未知如何。又按語類曰。王肅以爲旣虞而除之。若是改葬。神已在廟久矣。何得虞乎。朱子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看來也須當反哭於廟。觀此今都不可考。當反哭於廟兩說。則葬後行虞。雖未的知。歸家哭廟。自是朱子之本意。然則與祭告出寢。有所相碍。未知其由。抑或此段是泛說葬畢之禮。而出寢一段則卽繼祖之宗。改遷其禰之問。故朱子所答如此耶。果爾則其兩說各有所指。固當並行而不悖。亦不可以此有所深疑也。如何。

問。並遷祖父母喪。或以爲只成外服而通用之。玄石以爲當各成服云云。此說可從。而但成服節次。當於啓墓時。先成外服。次成內服。然後復着外服而行事耶。受吊及平居時。雖當恒着外服。至於奠上食時則當各服其服耶。當依父喪未葬不敢變服之例耶。

外喪緦服。通用於內喪之說。終似可疑。盖啓墓後葬以前。則雖以外服通用。固無所碍。葬後內喪虞時。將以何服行事。而三月後外服除時。亦無內服之除耶。此所未曉。玄石所謂並遷祖父母喪則各成服者。意甚精當。無容更議。至於成服節次。將啓墓時先成外服。次成內服。然後復着外服而行事。受吊平居時。常着外服。似當一如來示。若夫奠上食時。亦似仍服外服而無變。至葬後內虞始服內服矣。何者。按小記父母之喪偕。其葬服斬衰。註其葬母。亦服斬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據此論之。初喪與改葬。雖或有不同者。而其從重之義則初無彼此之殊也。並有父母喪。旣以父斬行禮於母喪。則並遷父母喪。獨不可以父緦行禮於母喪耶。今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之禮推之。則母之初喪。雖不變父之遷緦。似無不可。况母亦改遷者耶。

續問解。尹美村問。外內兩喪几筵各設。奠上食先行於外。次行於內似當。而日勢早晩。饌物冷暖。似未便穩。不得已分獻饋奠云云。愼齋答云聞兩几筵雖各設而只隔障。奉祭之人則無所隔障云。喪人旣不能自奠。使執事行祭。則不必分獻。一時並行饋奠如何。今鄙家亦方作祭廳。欲各設兩殯而隔障其中間。喪人之無所隔障。當如愼齋之說。故竊欲依此敎行之。但拜禮一欵。覺亦難處。豈或兼行無妨耶。若以爲未安則各行拜禮爲宜耶。主人外參祭者則亦當隨主人。或兼行或各行耶。

兩几筵。旣各設而隔障。則奉祭者之立處。雖無所別加隔障。其行事。當從隔障之義矣。內外喪從先後祭奠。當各行哭拜。夫豈兼行如合櫝時忌祭之爲耶。愼齋所答。似爲可疑。主人外參祭者。隨主人之所行而行之可也。

答李同甫[编辑]

黃江說曰。考備要圖。衾枕在靈幄之中。此所謂靈床也。備要改葬條曰。靈幄靈座。一如始葬之儀。先生之意。必以爲靈床包在靈幄之中。答文哉之問如此耶云云。幸更考敎。

今看備要靈床圖。則旣書靈床諸具。又書帟與靈幄。盖出儀禮帷堂之遺意。又是五禮儀國喪。施幄於大行牀南。設床褥及屛於幄內之類者也。然則靈床包在靈幄中。備要圖則詳備書。故兼言靈幄。本文則大槩說。故只曰靈床。果如黃江之說矣。但備要襲條曰置靈座。大斂條曰設靈床。此卽成服前所以並言靈座靈床之文也。發引條曰遂遷靈座置傍側。遷柩就轝。遷靈座于柩前。此卽遷柩時。只言靈座而不言靈床之文也。又曰。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傍。此卽止舍時只言設靈座上食與奠。而不言設靈床之文也。發引及墓條曰。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有倚卓。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此卽葬時靈幄中只設靈座。而又不置靈床之文也。盖靈座靈床。旣是初喪並言之。儀物則發引及墓。亦當一軆並論。而今見備要,儀節,家禮三書。其所以重言復言者。只在靈座而已。以至盛主之箱。屢言其處置。朝夕上食與奠。亦言其設于每舍。而獨於靈床。更不提說何哉。盖甞思之。靈床雖似限葬前當設。發引後則其間事禮。與在家時微有不同。家禮從簡而闕之。故儀節,備要。亦從而皆不言靈床也。果爾則備要圖之靈幄。包斂後所設之靈床。故言其衾枕。備要在墓之靈幄。只包發引時所遷靈座及主箱。故不言衾枕。兩文靈幄字雖同。實則自不同也。所謂靈幄靈座。一如始葬之儀一段。旣在備要改葬發引之下。則始葬字。指其始喪之葬時。靈幄字亦指葬時之靈幄。欲求始喪葬時之靈幄。上文所謂發引及墓條。未知執事者先設靈幄是也。始喪遷柩時。靈床撤去。故葬時靈幄。只是靈座及主箱。更無靈座床諸具可知。則况舊喪遷移之際。其可設靈床耶。故備要之意。亦曰改葬時靈幄。一如始喪葬時不設靈床之靈幄云矣。由是言之。改葬不用靈床衾枕。恐是備要之定論。而亦本於家禮發引已撤靈床之遺旨也。前日鄙書。以有則設之。無則不設。奉答于高明矣。到今更考家禮與儀節,備要。文義儘有不然。玆不敢膠守初見。更有此云云。未知崇旨以爲如何。

又更思之。儀節,備要始葬時乃窆下。言下棺贈玄纁。加灰隔內外盖。實土漸築等事。據此則所謂乃窆。只指方窆時儀節。非並指窆前執事者先設之靈幄也。備要改葬條。乃窆一如始葬之儀者。其意亦謂窆之一如始葬方窆時儀節。似非謂改葬靈幄之所包。又一如始葬靈幄之所包也。亦如何。

潛冶以家禮只言設靈床而終無撤去之文。雖在葬後。仍設而不撤。今據家禮。遷柩就轝時。只遷靈座而不遷靈床。行喪時。每舍只設靈座及朝夕奠上食。而不設靈床者而見之。則發引日。靈床自撤於不撤之中。亦甚明白。潛冶之葬後仍設。果何所據耶。

鄙意固亦以出就正寢爲重難。然奠畢告廟時。不得不出就。則於此告辭時。亦何不可爲耶。不設酒果而只設告辭。則事軆恐未安。添設若干祭物。何至猥雜耶。尤齋答宋文哉之問。亦許之矣。

酒果本爲告辭而設焉。告辭而不設酒果則事軆之不安。誠如來示矣。但無酒果告辭之不安。何如出主就寢之重難耶。設酒果則主當出就。不設酒果則主無出就之事。此淺見所以疑難於酒果之設者也。來說曰。葬畢告廟時。不得不出就則於此告廟。亦何不可爲耶。此說亦然。然葬畢正寢之出就。直爲祭告于廟主也。今此所論之出就則難於酒果之獨設也。其間曲折。亦豈無不同者耶。况語類所謂出就于寢。本非指改葬時告辭者耶。至於告辭時添設。淺見初以爲不然者。家禮祠堂章凡諸告辭。只設酒果。大祥章告遷時。亦只設酒果。非慮其力有不逮。禮義自有限節故耳。今若湯炙餠糆。又復添設。則便成一殷奠。告辭時設殷奠。與家禮之旨。豈不相戾耶。尤齋亦許添設之意則雖或未曉。然據此爲例。亦不無執也。

父母喪。各成服則固無疑。而祭時各服其服與否。則誠亦難處矣。

並遷父母葬。依小記葬母亦斬從重之例。專行父緦。終似有據。

世俗亦多兼行。然各行誠意。而多有窘急難便之勢。易於從俗。終亦不敢安矣。

內外喪祭奠。先重後輕。禮也。先行外喪祭奠而哭拜。後行內喪祭奠而哭拜。則有何窘急難便之端耶。

有告辭則必設酒果。禮也。改葬重事。何可以草草口語告之耶。至於朱子所謂返哭於廟者。人家於家廟。並奉三四代者固常也。而遷葬則當只一位。故曰祭告時當出主於寢。雖出主而哭。亦豈不可謂哭廟耶。

語類所謂行葬不必出主。祭告時却出主於寢一段。今更思之。沙溪,尤齋,玄石所論。終未釋然於淺見。以其未釋然者。奉告求正可乎。問解同春問。父喪未葬改葬母。告廟酒果。遍設諸位否。答。酒果本爲告辭而設。只設本龕可也。葬畢告廟則有哭泣之節。當出主也。此則言改葬告辭時。葬前就其本龕而告之。葬後出主正寢而哭告之也。玄石所撰緬禮儀。前期一日。告于祠堂。註曰。主人以下序立。啓櫝出所當遷之主。行禮如通禮告事。葬後告廟條。又曰。詣祠堂。奉主出就正寢。行哭奠禮。此則言改葬時告廟之儀節。而大旨亦如沙溪之所言也。尤齋答李顯稷問曰。改葬。朱子以爲祭告時却出主於寢。未知此只謂葬畢告廟之時耶。抑兼指當初告廟而言耶。問解則專指葬畢而言。未敢信其必然。此則語類所謂須告廟。又告廟。兩句同一告廟。而祭告時出寢。又是其結末之語則葬前葬後告辭。皆當以出就言之也。今以淺見論之。恐皆未然。夫改葬。須告廟而告墓。方啓墓。此告廟字。指葬前之告也。葬畢。奠而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此告廟字。指葬後之告哭也。今詳此段文勢。雖有葬前後哭不哭之殊。何嘗有告本龕出正寢之別哉。至於行葬字。似主葬時而言也。祭告字。只指告辭而言也。亦何嘗有葬前告葬後告之意哉。大抵家禮。有事則告。無論事之大小。皆就告本龕。而未見其爲告事出就之文。又考禮經及他禮書。亦無此禮。何獨於改葬。必出就而告之耶。妄意須告廟。又告廟云者。此或葬前後告本龕之意。而祭告時出就。指其祭祀告時。故必以出就正寢爲言耶。語類問者之言。雖未知本意如何。行葬更不必出主。自是答問之語。以此答意。究其問意則其意似是行葬欲出主耳。其所以欲出主者。盖初喪。奠與上食。設行於魂帛。故問者又疑改葬亦或出主。朱子答以爲唯祭祀告時出主正寢。而行葬時則更不必出主云矣。此祭告字。似非葬後之告辭也。大全李繼善問納主之儀。別無祭告之禮。今當何所據耶。朱子引橫渠祫祭畢。遷主新主。皆歸于其廟之說以答之。此段祭告之義。指其祭祀時之告。非單指告辭而言也。語類問祧禮曰。今不得已只埋於墓所。有祭告否。朱子又引橫渠祫祭於大廟之說以答之。此段祭告之義。又與李繼善書。同一意例也。大抵祭告字。用於葬後告辭。亦無不可。而但非祭祀。而只爲告辭出就。禮無其例。或疑語類所謂祭告時出就如此。兩段所答之意耳。如何。

儀節。改葬虞祭畢。撤靈座而還條曰。告于祠堂。儀節告辭曰云云。此下改葬考證。朱子曰。自改葬須告廟而後告墓。止祭告時却出主於寢。

按儀節改葬條。前後告廟一欵。皆本於語類之旨。其曰前期一日告于祠堂者。卽語類須告廟之謂也。其曰啓墓祝告辭云云而役者開墳者。卽語類告墓而方啓墓之謂也。其日祭畢而還告于祠堂者。卽語類葬畢奠而歸。又告廟之謂也。奠與虞雖似不同。其所以設奠者。無乃安神之意亦寓於其中耶。若爾則奠之於虞。其義亦無甚相遠矣。丘儀於語類。雖謂一從其說可也。唯是出主而哭一欵。終不擧論。竊意爲告辭出主。於禮無考。語類所謂祭告時出就。似非改葬後告辭。則告哭之節。似當只就廟行之矣。但儀節祠堂章。依家禮以繼高祖之宗言之。則高祖改葬。人世間絶無之事。雖或有意外改葬。葬時諸孫。皆是生不及高祖者也。以小記父稅喪而已則否之說。及忌祭又當不哭之義推之。則雖於見柩時不得不哭。歸而告廟則其亦無哭。可知矣。至於曾祖或祖禰改窆。則壓於高祖。只行告辭於本龕。故出主之節。本不當言。而雖哭廟之禮。亦當闕而不擧矣。此丘儀所以終不言出。而又不言哭者耶。不然。以語類爲改葬後告廟之考證。而於此哭與出。全不提論。何哉。

語類又告廟哭而後畢事云者。雖指葬後亦無出主之意。此槩泛言葬畢後告哭而已。初非的指而言也。當之者或繼祖或繼禰之宗。而其所葬者又或祖或禰。則葬後直就其廟。當告哭矣。或繼曾祖之宗改葬祖。或繼祖之宗改葬禰。則語類只曰葬畢而歸。告廟哭而已。更無有所壓則出主以哭之文矣。如有所壓。則無哭而告廟。自當如丘儀之所言也。盖動主出寢。其事至重至大。如非禫吉時忌大祭。誠有所不敢者焉。改葬雖曰重事。其告辭則勿論繼祖繼禰。又勿論葬前葬後。直就本龕而告之。卽禮之當然。誠無爲告辭出主之義。其所謂出主者。不過爲子孫歸哭耳。爲此出主。亦豈其禮意耶。然則出主於寢。非指葬後而言可知。幸於此更加反復。如何。

上玄石[编辑]

嫂喪永窆時。並欲改葬先兄。家侄似不可以母服仍爲奠哭於父柩。當別制緦服也。兩喪上山時。當以父爲重。只服父緦隨喪。而贈玄纁則以緦服奠于父柩。以衰服奠于母柩矣。然哀遑急遽之間。衰緦之換着。非但不便。又以父母之喪偕其葬。服斬衰之義推之。則亦當以父緦仍奠母柩。未知如何。

姪妻之葬。亦欲一時改窆。其朝夕奠哭及贈玄纁。似用加麻之制。而但妻葬旣是手下之喪。加麻又非正服之緦。則脫母服而服妻。除齊衰而加麻。亦涉未安。只以母喪深衣方笠行事。亦如何。

魯西問。母喪中遷父喪。以喪之輕重言之則外重而內輕。以服之輕重言之則齊衰重而緦麻輕。饋奠之時則各服其服。而若發引下棺。在同日同時。則當着何服耶。愼齋答曰。喪服旣以舊喪爲重。似當服緦也。雖是緦。何可以凡緦功之服。比方而言之乎。不以緦看緦。以父喪服爲重。不失尊尊之義。不亦可乎。盖喪服小記。父母之喪偕其葬。服斬衰註。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喪未葬。不敢變服也。沙溪所謂父葬前改母葬持重之論。本出於此耳。至於母喪中改父葬。則雖與父之初喪有異。其所以爲重之義。則何甞有初喪與改葬之別耶。愼齋之歸重。亦在於此。遷葬發引。亦當以緦服隨柩。雖內外兩喪。上山之際。贈幣之時。亦仍用緦服以遵從重之意。庶不違禮也。

答李仲暉[编辑]

遷葬之禮多未備。至於告先塋一節。亦不槪見。而時俗通行之祝文無規。此於古禮。有可攷耶。寒崗答李士厚曰。卽事之始。敢伸虔告云云。而無不震不驚等字。此亦如何。

遷葬時告先塋一節。禮書所不言。唯備要初喪擇日開塋域條下小註。附葬先塋則以酒果告于祖先。此可傍照。而祝文又闕而不載。寒崗之答李士厚書。答是告先塋之辭。則其只曰敢伸虔告。而無不震不驚等字宜矣。槩告啓墓則當用此。而告先塋則不當用故耳。

且先祖遷葬時。禮當服緦。以沙溪答同春父葬前改母葬持重服之義觀之。則似無服緦之節。而但遷葬發引時。以方笠深衣隨喪行。事甚未安。亦望指敎。

答洪致寬[编辑]

問。方在曾祖母小祥前。祖母葬前。祖考與先妣兩喪。遷出之後。當用素饌耶。

凡遷柩出地之後。則朝夕上食。朝夕哭奠。用象生之禮也。今以先兄主言之。卽母喪中矣。以哀先妣言之。卽姑喪與夫喪中矣。旣曰象生。則用素一欵。本非可疑。

答李士亨[编辑]

問解父葬前改葬母。重服行奠條云云。父葬後改葬母。服緦行事條云云。以此觀之則斬衰葬前。變服緦麻。果似未安。而第以不敢變服之義言之。則斬衰葬前遭期功緦之服者。有服其服之文。改葬之時。豈不較重於朞功之服耶。以小記父母之喪下偕之一字言之。則只言其前後喪同殯時而已。豈指前喪啓墓隨喪時而言耶。問解所答。當用重服無疑云者。只以同殯行奠時而言。其下所謂若服緦時則杖亦當去云者。似指啓墓隨喪時而言。未知如何。以斬衰服之於前喪啓墓時及隨喪時。終似未安。前喪啓墓時。不可無全然改服之節。幸望考禮詳示如何。

來書斬衰葬前。若有朞功之服者。有服其服之文。改葬之緦。豈不較重於朞功之服耶。此說誠然。喪服小記。父母喪偕。其葬服斬衰。註曰。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所謂其葬服斬衰者。乃言偕喪葬窆同時者也。非包改葬母緦。亦不敢成服也。玄石論父葬前改葬母之緦曰。雖重在父喪。初無不爲母成服之理。旣成服則隨喪行奠。當用緦服。然則內喪破墳之日。至墓前。先脫重服去杖。着其緦服。設酒果。告以破葬之由。哭再拜。出柩行喪。以緦隨喪。到重喪喪次。換着重服。似有入哭之節。自此以後。雖恒持重服。唯內喪奠獻時則服緦。若拘於父葬前。終不製緦。則改葬後將以何服行其母虞。三月後。又將何以有哭除之節耶。

答李士亨[编辑]

新喪葬畢。卽日行虞。舊喪行虞。在翌日耶。此卽次第行之之意。而前喪行虞。似不可退行。盖葬後安神之道。晷刻爲急故也。

示意謹悉。曾子問。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䟽崇精問其虞父與母同日異日乎。焦氏答云虞當異日。我東先儒之說亦如此。鄙意以爲經文曰先重後輕。未有異日之云。則一日內從重輕先後行之。何妨於禮意乎。

答權汝柔[编辑]

愚按雖是情不厚之人。自前相知而爲葬來見。則何可不受吊耶。

問有人改葬父母。欲各具其服以臨。此固委曲。而愚意旣不分斬衰則同是緦。恐不必各具其服。未知如何。先生曰。所論似當。

愚按以一服用於兩喪。古禮無文。改葬父母。只持一緦。終似未安。盖初喪各葬而今將合葬。或合葬而今將移葬。破父墳時。服父緦。破母墳時。又服母緦。雖依小記其葬服斬衰而葬母。亦持父緦。又依家禮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哭之例。又制母緦。有何不可耶。葬後兩虞。當各服其緦。三月後除服。又當各除其緦。此於禮意無甚爲碍。亦如何。

答羅顯道[编辑]

改葬行虞。諸說不同。將何適從耶。願聞明敎。

通典傳純曰。夫葬以藏形。廟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廟久矣。安得虞之乎。國子祭酒荀訥以爲。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訥謂純言爲當。朱子語類問曰。王肅以爲旣虞而除之。若是改葬。神已在廟久矣。何得虞乎。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也。

已上諸條。言改葬後不當行虞也。

通典賀循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塚。從廟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旣設奠於墓所以終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似不如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庾蔚之曰。神已在廟。無所復祭。但先祭而開墓。將窆而奠。事畢而祭靈。遂毁靈座。語類又曰。改葬。須告廟而後告墓。方啓墓以葬。葬畢奠而歸。儀節丘氏旣葬。就幕所靈座前行虞祭。

已上諸條。言改葬。或虞或奠於墓所也。

愚按。王肅以爲旣虞而除之。其主意雖未知如何。而初葬旣三虞。安神於廟。則改葬後。又豈有安神而行虞耶。第想改葬。自此移彼。有動搖軆魄之患。新改幽宅。無托非其地之慮。盖安神與安軆魄。雖自有別。其安之之意。又未嘗不同。而况虞於墓而不虞於廟。則虞之爲軆魄。非爲廟神。自可知矣。然則庾氏所謂事畢祭靈。朱子所謂葬畢奠歸。皆行于墓所矣。無乃亦包此意。而丘氏引朱子此說。以爲考證。故問解曰。恐丘氏因此而推之爲儀節者。終似近之。淺見改葬不可無虞。未知如何。

答尙輔[编辑]

遷葬。主人服緦則妻亦從服。奴婢皆當服否。

遷葬時。主人服緦則妻亦從服。婦爲舅姑。古禮服朞。而至宋朝。始服三年。盖出從夫之義也。遷葬時從服。似無可疑矣。遷葬與初喪不同。哭婢或行者之外。他婢僕。豈宜皆服耶。哭婢之布羅兀長衣前導。當如初喪時矣。

靈寢旣無寢具。又無遺衣巾櫛之屬。盥具亦不當設乎。

遷葬時寢具。玄石嘗言有則設。無則不設。夫初喪發引後。不設靈寢。卽家禮之意也。况於年久遷窆時耶。以故鄙意則遷葬寢具。毋論有無。當以不設爲是矣。旣不設靈寢則盥具亦不當設矣。

答權汝柔[编辑]

父母改葬服。異於他服。雖新遭期功重服。常持改葬服。明谷之意。則緦小功則可以如此。期大功則不然。愚意則朞大功比改葬服。外重內輕。葬緦外輕內重。况有餘月。不可不持以葬緦以伸其情禮。未知正見更以爲如何耶。且改葬服中參本忌日及本墓祭者。恐當服其服。雖喪中改葬者亦然。卒事反喪服。月朔之哭。恐亦然。未知如何。

期功之服。雖是重服。爲旁親之服。葬緦之服。雖是輕服。爲父母之服。其輕重自別。常持葬緦。似無可疑。本忌日本墓祭。以緦行事。雖無可據之古例。如來示行之。於禮無妨。月朔之哭。家禮服其服而哭之。亦爲其據耶。但所謂雖喪中改葬者云云一欵。有所未詳。如父喪中或改葬母。母喪中或改葬父。則卒事返喪服。固如來說矣。若父喪中改葬父。母喪中改葬母則以其斬齊本服。視改葬而已。初無制緦之事。有何卒事返喪服之義耶。

答南子聞[编辑]

遷葬條。主人服緦。然則家長外諸弟。皆不可耶。諸孫及諸姪。初喪有服之親。皆可服白巾。則所謂白巾。與緦服無別。亦將何以等別。

子思曰。父母改葬緦。喪服記改葬緦。註又曰。子爲父也。則是總指長子庶子也。本非獨指長子也。蓋爲父母三年者旣皆服緦。則其餘期功諸親。降於緦而無服。王肅曰。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加麻。所謂吊服加麻。加環絰于白巾。五服絰皆兩股。唯環絰一股也。帶用白布。然則諸子皆着緦麻冠絰之服。孫與姪等餘人。皆吊服加麻。是所以爲等別。

答權汝柔[编辑]

禮。遷葬出柩之後。諸般節目。一如初喪云。上食及奠時。祝焚香行禮。主人則不爲之。無疑否。

遷奠異於初喪。焚香行禮。主人雖親自爲之。似可。禮禮旣曰一如初喪。則禮之凡節。悉用初喪例。尤似寡過。

答朴士心[编辑]

人有遷葬出柩後値忌日則祭行於何所耶。再見先柩。人子罔極之情。行於殯所可耶。

忌祭只祭於魂神。元無祭於軆魄之禮。遷葬時。雖曰出柩。祭於神主無疑。無祝單獻。使服輕者代行。恐無妨。

答尙輔[编辑]

改葬之緦。專爲見尸柩而制焉。尸柩旣藏則緦服當除。而朱子從鄭氏從厚之說。仍爲三月之制。歸家哭廟。又是改葬中事。服其緦而哭之。有何碍禮耶。士喪禮反哭條䟽曰。此反哭者。還家哭于廟。入升自西階。東面哭云云。初喪葬後。尙且哭廟。則改葬之後。獨不可哭廟耶。朝祖時。家禮云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致柩於其上。備要亦然。柩若不入祠堂內則喪人亦不入祠堂內。不以衰絰之故不敢入也。至於祔祭。以其衰服入祠堂行禮。持葬緦以哭廟。尤似無疑。况今日改葬。自是最尊之位。雖服緦哭廟。於以下諸位。元無壓屈之義。

與尙輔[编辑]

來說曰。祭告時却出主一句。更細察文理。終非他祭告。蓋其所論。專在遷葬。具論一節。遷葬之禮。排定節次甚備。其曰葬不必出主。祭告却出云者。其爲遷葬之告甚明。夫豈忽然攙引平日不干之他祭告而言之耶。此說本來似得朱子之意。而淺見亦有所主。不可以一槩論也。今以語類本文論之。其曰改葬須告廟而後告墓。方啓墓以葬者。言告廟告墓而改葬也。其曰葬畢奠而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者。言奠墓哭廟而畢事也。此一欵。備論遷葬首尾。儀節無復餘蘊。而又以哭廟畢事爲結末之語。則此外哭廟一欵。似不當更論。而但以行葬不出主答語見之。則問者之意。行葬欲出主耳。其所以欲出主者。盖初喪奠與上食。設行於魂帛。改葬旣無魂帛則亦或出主而行事。有此問。故朱子答以唯祭祀時神主出正寢。改葬則更不出云矣。他祭告。果不干於遷葬。而或者旣問以出主。則不當出主之答。雖轉及他祭告如此。亦何妨於本文耶。出主之論。若以遷葬當之則不通於禮義有數條。此亦難處。並容商量。大全李繼善所謂無祭告之說。語類問者所謂有祭告之論。朱子皆引橫渠祫祭畢。遷主新主。皆歸其廟之言答之。此兩條祭告。指其祭時之告。初非單指告辭也。未知禮書中亦有以告辭謂之祭告者耶。且語類祭告時出主於寢者。如其改葬之位。輒出正寢哭告之謂耶。第祖位改葬。以下位若生存。則當自哭而自告矣。據此言之則適孫雖哭廟中。元無嫌碍之端。唯當直就祖龕而哭告。如追贈時改題告主之爲。禮意當然。爲告哭必出正寢。果何義例。果何所據耶。盖動主出寢。其事重大。如非時忌大祭。亦有所不敢出焉。今乃動其不當動之祖位。出就正寢。則其於最尊之義。豈不有損乎。若或第二位。或第三位改葬。則壓於祖位之在廟。又難哭告其本龕。其將有告無哭如丘儀耶。抑將出就正寢必哭告耶。如曰哭告重事。雖祖位亦當出寢。則爲祖哭廟之無碍。已陳於上文矣。如曰祖位雖無碍。以下之位則不得不出寢。則語類哭告之說。只及以下位。而最尊位則闕而不論矣。揆以論禮大體。實涉未備。無乃此段本不言哭告而見之者也。強解以哭告。故文意多有不通之處耶。此實可疑。亦難的知矣。改葬後哭祖廟。語類始言之。而初葬後哭祖廟則檀弓及旣夕禮言之。旣曰哭祖廟則雖在子孫喪。反哭後至祖廟而哭。可知也。盖祖位改葬廟哭。元無壓尊之嫌。下位改葬則引以檀弓旣夕禮。似不當復言壓尊之嫌。且語類所謂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者。未見其出主正寢之意。則凡改葬後。無論尊卑位。當一例哭于廟。語類哭廟。亦本於檀弓旣夕耶。然則尊卑位皆哭廟。可謂有據。

答趙麟命[编辑]

祖妣位。將以開月初四日破舊墳。以卄一日合窆。旣出柩之後。有設奠上食之節。或云設奠上食。旣是事以生之禮。則祖父葬前。宜不用肉饌。或以爲今雖出柩。旣非三年之內。且以之死而致生之不智之文律之。則宜不用素饌云。未知兩說奚擇。伏望詳量下敎。

謹按備要有事則告條曰。按家有喪。亦當告也。盖禮君薨。祝取羣廟之主。藏諸祖廟。註象爲㐫事而聚也。以此推之。可知其必告也。玄石禮說曰。喪者人家之大變。豈雖不告而自無憾於幽明。故儀禮,家禮。不言其節歟。又曰。適子同宮而亡。幽明之間。恐其不待告祝。而已無所憾也。

改葬祭奠。雖設素饌。亦不爲無端也。大抵爲親象生之義。非但三年之內。雖年久改葬。見屍柩則輒行其儀。無異初喪。是以寒岡曰。開舊墓奉出之後。當一依初喪之禮。備要改葬條。亦曰。朝夕哭奠如初喪。所謂初喪。純用事生之禮。故旣曰初喪則事生之禮。自在不言之中。盖屍柩出墓。有同初喪尸體之在床。當此之時。如有其父母兄弟子女之喪。不設素而設肉。則此固事神之意。與其事生之禮。豈不掣肘乎。

答權汝柔[编辑]

先師答明村問曰。忌祭若在出柩之後。則殯所在外。似與同宮未葬不同。或可行之耶。然雖改葬。禮同初喪。三獻備儀則决不然云。改葬出柩後。一年一度之祭。闕然廢閣。誠甚缺然。何以爲之耶。參酌情禮。幸賜指敎。

或問祖母朝夕上食。旣行於家間靈座。則破舊墳後。更不上食於柩前。而只設朝夕奠否。玄石答曰。几筵之祭。爲神主也。墓所之祭。爲體魄也。兩處各行。爲是云云。盖几筵殯所。各有所主。我東先儒。已屢言之矣。由是見之則忌祭雖異於練祥。自是喪餘之祭。而殯所在於外處。忌祭行於神主。恐不碍禮。續問解問三年之內。有遷葬之擧。則几筵上食及朔奠。使服輕者代行耶。朔奠殷奠也。不親行似未安。愼齋答曰。所重在彼。喪人不宜在家。几筵祭則使子弟服輕者代行可也。然則無祝單獻。使服輕者代行。恐或無妨。未知如何。

答尙輔[编辑]

但魂氣無不之也。祭時歆格。祭畢返廟。以理推之。亦無所不可矣。改葬時朝夕饋奠。亦依此例。只於行事時設位。已則隨復撤去。俾無靈几恒設。魂氣恒留之弊。旣葬。又依朱子說。只行哭奠。歸而告廟。哭而畢事則魂氣似不至於仍留墓所。

此段所謂只於行事時設位。已則隨復撤去。又依朱子說。只行哭奠歸而告廟云者。未知朝夕哭奠上食時。隨已隨撤。一日之內。靈座四次設撤。葬畢歸時。亦不設靈座。只行哭奠於墓而歸耶。雖曰爲慮魂氣仍留墓所。有此靈座設撤之頻煩。而其設時。魂氣乍來墓所。其撤時。魂氣乍歸祠堂。雖在一日。而魂之去來。亦至四次。揆諸禮意。决不如此。况於先儒說。未聞有以魂氣恒留不歸祠堂爲慮。卽撤其靈座者。不審左右有可據說而爲言如是耶。且語類只曰葬畢奠而歸。而更無必奠于墓之文。則靈座已撤。勢不得不奠于墓矣。雖或未撤。其亦奠于墓耶。如此處。亦皆有禮意。固難以臆見遽爾爲斷也。

今則自出柩至改葬。勿論久近。恒設靈筵。行則以靈車奉行。旣葬。又設虞於墓以安之。直是奉魂氣恒留柩側。合之於體魄。安之於墓所也。人子之心。何可忍此乎。朱夫子所論則未嘗使之設虞於墓。而丘儀創出。備要亦不明言其取舍。只言世俗遵行。似不可廢。今遂奉行爲定禮。至於恒設靈几。行用靈車。似是丘儀之所無。而擧世皆行之不疑。實所未曉。今欲行不用靈車。止不設靈筵。只於當饋奠時設位行事。隨卽還撤。旣改葬。不行虞祭。只行奠禮。歸而告廟。哭而畢事。一如朱子說。未知若何。

語類朱子答神已在廟久矣。何得虞乎之問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看來也須當哭於廟。見其今都不可考一句。則虞與不虞。卽未定之意。而非明白斷决之語。可知矣。語類曰。葬畢奠而歸。旣不行虞祭。則只當拜墓而歸矣。然必使其奠之者。何意耶。無乃欲慰安遷動時魂神耶。名雖奠。亦有虞意於其間耶。似不可以一槩爲斷也。王肅曰。旣虞而除之。宋庾蔚之曰。神已在廟。無所復虞。但先祭而開墓。將窆而奠。事畢而祭靈。遂毁靈座。然則葬後行虞。非丘儀之刱出。卽王,庾所定之諸說也。盖舊喪移遷新山之際。體魄動搖。神亦震驚。固理之所必至。旣葬行一虞。以安其不安之神者。卽禮之不可已者也。然改葬之虞。爲其體魄之動搖。祭而安神者也。始葬之虞。爲其魂氣之飄散。祭而安神者也。其行虞安神雖同。而其所以行虞安神之意則亦自不同也。今來說則曰旣葬。又設虞於墓以安之。直是奉魂氣合之於軆魄。安之於墓所。人子之心。何可忍此乎。此則全不察丘氏之本意而有此呵斥。如使丘氏有知。必稱寃不已也。改葬時神若是祠堂之神。而葬畢後行虞。又使仍安於墓所。不返於祠堂。如來說之疑。則儀節此虞。自是無理之悖禮。曾以丘氏之禮學而爲此耶。今考儀節。啓墓祝辭曰。伏惟尊靈不震不驚。虞祭祝辭曰。新改幽宅。禮畢終虞。其大意盖曰。體魄托非其地。新改以幽宅。祭神而虞之云矣。此欲安震驚之魂氣。豈有合於軆魄。仍安於新山之意哉。此卽左右之過疑。本非丘虞之本旨也。來說又曰。恒設几筵。似是丘儀之所無。而擧世皆行之不疑。實所未曉。此亦未詳丘儀而有是言耶。儀節改葬發引條曰。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靈座。此後別無撤其靈座之言。而末乃曰。旣葬。就幙所靈座前行虞祭。祭畢撤靈座云云。則發引至葬畢。撤虞之前。恒設靈座可知。考諸備要。靈座之恒設。一如儀節之文。來說何以曰。丘儀之所無云耶。若夫行喪時用靈車。或是不識禮意之人。任見臆見。私自妄作之致。此何足與論於此哉。

淺見於此。竊有所未曉者焉。盖寒食。祭于祠堂。卽家禮之文也。祭于墓上。卽程張子之言也。未知當日祭廟祭墓之時。各有其神而享于彼此耶。抑以其一神享于此而又享于彼耶。如曰各有其神。享于彼此則不合於禮意。如曰以其一神皆享于彼此。則又未知必然也。大全朱子曰。兄弟異居。廟初不異。只合兄祭而弟與執事。或以物助之爲宜。相去遠者則兄家設主。弟不立主。只於祭時旋設位。以紙榜標記逐位。祭畢焚之。如此似亦得禮之變者也。以此見之。在遠之弟。設位各祭。卽朱子之所許也。然如時忌祭之類。宗家與弟家。當同行於一夜之內。未知祠堂之神。其已享于此而抑又享于彼耶。至於三年內遷葬者。几筵殯所。皆行上食與殷奠。上食則合兩處而言之。一日之內。至於四次。未知几筵之神。其將往來而皆享上食耶。此皆淺見有所未解者也。竊甞思之。始葬初魂依神主。返于室堂。三年之後。仍入祠堂。卽禮之常也。然魂氣之無所不之。如水之在於地中。致誠則神便在。掘井則水便出。其理一也。是以朱子曰。祭祀感格。或求之陰。或求之陽。各從其類。來則俱來。非有一物積于空虗之中。以待子孫之求也。但主祭祀。旣是他一氣之流傳。則盡其誠敬感格時。此氣固已寓此也。曰。祖宗之氣。只在子孫身上。祭祀時。只是這氣便自然又伸。自家極其誠敬。肅然如在其上。是甚物那得不伸。此便是神之著也。所以古人燎以求諸陽。灌以求諸陰。謝氏謂祖考精神。便是自家精神。已說得是。吳伯豐問。吾之此身。卽祖考遺體。祖考之所具以爲祖考者。盖具於我而未甞亡也。上蔡云三日齋七日戒。求諸陰陽上下。只是要集自家精神。盖我之精神。卽祖考精神。在我者旣集。卽是祖考之來格也。朱子答曰。所喩鬼神之說甚精密。大抵人之氣傳于子孫。猶木之氣傳于實也。此實之傳不泯。則其生木雖枯毁無餘。而氣之在此者。猶自若云云。據此言之。無論祭廟祭墓。又無論在遠在近。其祭之於各處子孫。皆是祖考之一氣。而當其祭時。各盡誠敬。要集自家之精神。則精神集處。便是祖考之感格。及其祭罷之後。則祭時之誠敬。已集之精神。亦已消散。而祖考之感格。又從而消散。自是次弟事耳。然則改葬虞後。魂神之仍留不返。本非可疑。而若夫宗廟墓山兄家弟家几筵殯所。不是兩神各享于彼此。又不是一神往來而享之。唯在行祭子孫。隨其所祭之位。集我精神而感格之耳。亦未知如何。

明齋答左右說曰。唯一虞則實無安神之義。若於事畢之後。設祭於墓前而歸則似好。而旣設靈座。不可無端撤去。故設此一祭而撤。其意似如此。而鄙意亦嘗不能無疑矣。又曰。虞最無義云云。

丘儀。改葬一虞。與始葬三虞安神。意自有異。盖卜得吉地。俾無不寧。移遷體魄。或慮震驚。兼此數義。行一虞以安者。卽丘氏之意也。見告辭祭文則可知。此正得其禮意。王氏之行虞。庾氏之祭靈。同一義例也。不有改葬則已。有改葬則何可廢此耶。備要則以世俗遵行言之。已欠明白。而明老則又以無義答之。尤非淺見之所料也。只恨當時未及奉質而究竟也。至於靈座。當撤則卽撤之矣。何慮無端撤去。何其安神之盛祭耶。此亦非丘氏之本意也。

與羅[编辑]

父母遷葬時子服緦。禮也。然小記曰。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䟽曰。其葬服斬衰者。言父母俱喪而猶服斬衰者。從重也。雖葬母。亦服斬衰葬之。以其父未葬而不得變服也。盖母葬之時。似當服母齊衰之服。而以父未葬。猶不敢服而服斬。則况母改葬之緦乎。然經文旣曰其葬服斬衰。則內喪破墳行喪及朝夕奠上食。當服母緦。及其葬時。恐當服斬而行事也。

小記註曰。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䟽又曰。云其葬服斬衰。直以葬爲文。明爲母虞祔練祥。皆齊衰也。竊覸註䟽之意。並有喪。先葬母。不敢脫隆衰。從重故也。葬後則與葬前有異。故母虞以齊衰爲言。則今此內喪改葬之緦。雖不可用於葬前。啓墓時。似當以此成服。虞祭時。亦當以此行事也。如何如何。

外喪。期大功以下諸服人。與喪人有異。雖外喪葬前。不可以本服觀內喪遷葬。破舊墳出柩及行喪時。用加麻之制。還到外喪喪次後。當服其本服也。

內喪。自山所還家時。不設遣奠。發引時。與外喪一體遣奠。通典戴德云改葬無遣奠之禮。而但丘儀云設奠如常儀。

內喪到家。與外喪雖或同殯於一堂。兩間隔以帳屛。各設靈座。卽禮意也。盖士虞禮註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互見朝祖

奉柩朝祖。卽禮也。若依丘儀。外喪只以魂帛銘㫌爲之。則內喪亦以倚子銘㫌爲之。似或無妨。

內喪到家。與外喪同殯於一堂。隔以屛帷。固是禮意。而鄙見初以爲不安者。盖易曰。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此雖指生者而言。事亡如生。神道不褻。亦一道理。舍兄之意。拘於家舍之難便。欲遵其禮。而今見士虞禮註則似合鄙見。未知如何。

內外喪成殯於兩處。果是禮意也。來說誠得之矣。但伯氏喪人。無他兄弟。只孤獨一身。侍於外喪則內喪無可侍之人。此已難處而至於朝夕哭奠上食。一日之內。多至六次。前看其處。外廳與內堂相距頗不邇。非如一墻內分內外之比。喪人往來兩殯。朝夕參哭。亦涉非便。玆引古人所謂考妣若並遷則雖成殯同在一處。而靈座則必兩設之說。以隔帷屛。別內外之意。前書奉禀者。不但爲家舍之狹隘難容而已。唯在高明擇其可否而處之耳。

朝祖一事。有難便者。盖初以爲外喪而已。則信合於正禮。而便諸事勢矣。今又有內喪同朝之節。則擧動內外棺。事甚重難。外喪若擧柩。內喪若以倚子銘㫌而已。則揆之常禮。似涉偏枯。未知何以則得當耶。

依古禮。奉柩朝祖。雖情禮之不可已者。而依丘儀代以魂帛。亦事勢之不得已者也。內外兩柩之遷動重難。誠如來示。而况祠堂又不在一墻之內耶。如此曲折。更加參商爲望。

遣奠祝辭。有永訣之文。則盖與旣葬而又遷者。輕重似自別。鄙意始以爲外喪遣奠。畧備盛饌。如世俗例䂓。內喪遣奠。畧設酒脯之奠。未知如何。

丘儀永訣終天。只言初喪遣奠祝。而遷葬遣奠祝則去此四字。似有輕重新舊喪之意矣。然乃設奠之下。如常儀云。則祝辭雖有加減。奠禮則與初喪無異。可知矣。內外喪兩奠。唯依丘儀。一例備行而已。恐不當任意增損於其間。未知如何。

與羅[编辑]

按家禮成服條。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云云。所謂輕喪者。對父母喪而言。則期大功以下是也。對期大功而言則緦小功是也。所謂未除者。豈不指成服後除服前而言耶。據此而論之。雖在父葬前。如遭緦小功之輕喪。則豈不服其服而哭之耶。然則旁親緦小功。猶不可廢服則何獨於改葬母緦。終不服耶。淺見。前喪啓墓時。依家禮遭輕喪制其服之例。服緦服。及其葬時。依小記偕喪不敢變服之例。服重服。葬後行虞於舊喪。則又依小記虞祔各以其服之例。服緦服終事。過三月而除之。則似或得宜。亦如何。

外舅從母。本服小功也。以爲人後者言之。則當降一等而服緦也。若於所後父葬前。遭外舅從母喪。則依家禮遭輕喪服其服之義。當制其服耶。欲待父葬後則緦期已盡。無可施服之時矣。其在情禮。豈不未安耶。如曰雖在父葬前。其緦不可不服。則母之改葬服。獨委於父葬前而其可不制耶。此一欵。幸須更入細量。

答或人[编辑]

新舊喪下棺時。當依葬則先輕後重之例。先下舊喪。贈玄纁則當依奠則先重後輕之例。先贈新喪。

答民秀孫[编辑]

問。改葬緦三月內。若値當位忌日。則便是緦三月內。適有行祭之時也。改葬若服緦。則宜若不當去身。其在衰不去身之義。似當服其服而行祭。而此無明白可據之文。且以退溪所敎旣葬非如見柩時。仍服麻似無漸殺之意見之。則忌祭用麻絰行事。恐涉異常。未知如何處之則不失情文否。

語類問鄭玄以爲終之月數而除服。王肅以爲葬畢便除如何。曰。如今不可考。禮宜從厚。當如鄭氏。

喪服記改葬緦䟽。親見尸柩。不可無服。三月而除之。按語類朱子旣曰禮宜從厚。當從鄭氏。喪服記又曰。服緦三月而除之。喪禮備要又曰。除服緦。當設虗位。哭而除之。以此見之。三月內當持緦。三月後哭除緦。明白無疑。丘氏儀節所謂虞畢。就外釋緦麻。服素服而還云者。似是旣畢改虞。不可以緦服仍着還家。故爲說如此。似非葬後除緦而服素之謂也。今以文秀言之。虞畢還家。自不得不脫緦而服素矣。豈於道上仍着緦而作行耶。丘氏之意。似不過如此。退溪所謂仍服麻。似無漸殺之意。服緦之意。在於其中。疑仍服素等說。誠所未曉也。旣持緦服則忌日服而祭之。恐無不可。而然若以無明文爲難。則只以素服行祭。亦似無妨。况先府君神主。同奉於祖主所安之處。則尤難以父緦出入祖廟。此亦爲不可行之一端耶。唯在量處。

答金直卿[编辑]

遷葬時。應服三年者。緦服也。然則妻之遷葬。似不當服緦。只以素服布巾行事耶。第妻服雖曰期制。而與泛肰期服不同。具三年之體。備祥禫之節。亦一三年之服也。雖爲之緦服。亦無妨耶。商量見敎。

示禮疑謹悉。凡遷葬之緦。必以服三年者爲限。而妻喪乃是杖期。若謂之具三年之體則可。以具體之故混施服三年之義則不可。淺見以爲不當服。未知如何。

與崔汝和[编辑]

緬禮儀節。

將改葬。先擇地之可葬者。

舊葬山果若不好。則其在爲先情理。固當改卜而移遷矣。第地師之意見不同。前後之毁譽不一。新舊山吉㐫。實難的分。若徒信人言。輕遷先墓。新葬之不好。或與舊山無異。而或反甚焉者亦有之。此實人子所當愼謹處也。

治棺具斂床。布絞衾衣。

如大斂之儀。几衣衾皆量宜措置。其年代久遠者。又備綿花等物。且擇曾經改斂之人以幹之。

治葬具。

如銘㫌翣扇大轝石灰盖板玄纁之類。

制服。

喪服記改葬緦。沙溪曰。禮意應服三年喪者。皆服緦。凡改葬。子爲父母。妻爲夫。妾爲君緦麻。如承重祖父母及爲長子者亦同。王肅曰。無服則吊服加麻。丘氏曰。餘皆素帶布巾。按所謂無服。餘皆巾帶。指期大功及緦麻袒免之類。不服葬緦。故着素衣布巾耳。

擇日開塋域。祠后土。

主人帥執事。於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壞。掘中南其壞。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南向設盞注酒果脯醢於其前。又設盥盆帨二於其東南。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皆盥洗。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于神位前。俛伏興少退立。祝執版立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

維歲次干支幾月干支朔幾日干支。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后土之神。今爲某親某官姓名。賓客則無某親二字。主人奉告則曰某親某官。或某親某封某氏。或某封某氏。宅兆不利。將改葬于此。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淸酌脯醢。祗薦于神尙饗。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皆再拜。撤出。按備要引丘氏說。改后土爲土地。今亦似當如此。更詳之。下皆倣此。

遂穿壙作灰隔。

皆如始葬之制。

誌石。

大轝。

翣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沙溪曰。縱橫方正。

只兩角高四寸。大夫用黻翣二。雲翣二。士用雲翣二。

前期一日。告于祠堂。

主人以下序立。啓櫝出所當遷葬之主。參神皆再拜。主人盥洗。詣床卓前跪降神。上香再拜。酹酒俯伏興再拜。主人斟酒。主婦點茶。主人以下皆跪。告辭曰。

維歲次干支幾月干支朔幾日干支。孝子某玆以顯某親某官府君。或某親某封某氏。體魄托非其地。恐有意外之患。驚動先靈。不勝憂懼。將卜以是月某日。改葬于某地。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主人俯伏興。再拜復位。辭神皆再拜。納主。若路遠則臨行預告。按問解。沙溪答同春問曰。酒果本爲告辭而設。只設本龕可也。葬畢告廟則有哭泣之節。當出主也。玄石答人問曰。旣無家廟龕室之制。則勢難獨行告禮於當位。恐當請出正寢而行之。據此祠堂有龕室各奉。則就祠堂內。只設酒果於本龕而告之。若以交倚列安。則奉出所當遷葬之主於正寢而行之。卽玄石之意也。然以交倚列安。雖曰異於各龕。櫝內奉主。交倚安櫝。又以袱覆之則區別各位之意。無異於各龕。設酒果告辭。有何嫌碍耶。爲設酒果。奉主出寢。殊涉未安。無已則不設酒果而告辭。未知如何。

執事者於舊墓所。張白布幕。

開戶向南。布席其下。

爲男女位次。厥明。內外諸親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緦。餘皆素服。就位哭盡哀。按並遷父母喪則啓墓時。先成外服。次成內服。然後復着外服而行事。受吊及平居。常着外服。至於奠與上食贈玄纁時則似各服其服。而以小記葬母亦斬從重之例推之。則當專持父緦矣。男子於墓東西向。婦人於墓西東向。俱北上。續問解曰。不以緦看緦而父喪服爲重。不失尊尊之義。淺見姑以父服通用之。至虞祭各服其服以行似宜。更詳之。

祝祠后土。

將啓墓。祝先以酒果祠土地如前儀。儀節見上。

祝文。維歲次干支幾月干支朔幾日干支。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玆有某親某官姓名。餘同前卜宅玆地。恐有他患。將啓窆遷于他所。謹以淸酌脯醢。祗薦于神。神其佑之尙饗。

啓墓。

設酒果脯醢於墓前。主人以下序立擧哀。哀止再拜。主人跪焚香。酹酒奠酒。俯伏興。再拜復位。祝噫嘻三聲。告辭曰。維歲次干支云云同上。孝子某官某。敢昭告于顯考某親某官府君。或某封某氏。葬于玆地。歲月滋久。體魄不寧。今將改葬。伏惟尊靈。不震不驚。擧哀再拜。

役者開墳。

俟開墳訖。男女各就。哭如初。

擧棺出置幕下席上。男女俱哭從於幕所。男東女西。

祝以功布拭棺。覆以衾。按衾侇衾下同。若內外喪並遷則開墳出柩時。依在途外喪先行之禮。先出外喪之柩。

設奠于柩前。

用卓子。置酒盞酒注香爐。及設䟽果飯羹如常儀。主人以下擧哀再拜。詣香案前跪。焚香酹酒奠酒。俯伏興。擧哀再拜。少頃撤。止留酒果。按同春禮說。黃周卿問改葬靈座之說。亦當依初喪而但無魂帛無神主。則只設卓子而不設倚子耶。抑並設倚子而爲虗位耶。靈床亦當設耶。答曰。倚子並設爲虗位。靈牀亦設爲宜。退溪曰。設靈座朝夕上食。沙溪曰。朝夕哭奠。亦當如初喪。

改斂。

役者擧新棺於幕門外。南向遂詣幕所。執事者設斂牀於新棺之西。如不易棺則不設。執事者開棺。擧尸置于斂牀。遂斂如大斂之儀。按退溪曰。改墓。古人皆以喪禮處之。若父母同時改葬。則其斂窆先後。似當比類於並有喪之例也。

祝設奠。

設酒果脯醢于柩前。主人盥手焚香酙酒哭再拜。如前儀。

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轝。執事者撤奠。祝北向跪告曰。今遷柩就轝。敢告。

遂召役夫乃載。施扃加楔。以索維之。令極牢實。主人從柩哭視載。

乃設奠。

饌如朝奠。就位擧哀。祝盥洗焚香斟酒跪告曰。靈輀載駕。往卽新宅。俯伏興再拜。遂撤奠。問父母喪偕。在途及下棺。何先後。沙溪曰。在道先父。下棺先母。

發引。如始葬之儀。

銘㫌在前。次功布。次大轝。轝傍有翣。使人執之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從。

開元禮註。墓遠及病不堪步者。主人及諸子亦乘惡車。去塋三百步皆下。

未至。執事者先席靈幄靈座。爲男女位次。

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主人男女各就位哭。遂設奠乃窆。

先用木杠。橫於灰隔之上。用索兜柩底兩頭放下。至杠上乃去索。別摺細布。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

大凡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主人兄弟宜輟哭。親臨視之。已下再整柩衣銘㫌令平正。翣扇納于壙左右。

主人贈。

玄六纁四。各長丈八尺。主人奉以授祝。置柩傍。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家貧或不能備此數。則玄纁各一可也。

加灰隔內外盖。

實以灰。恐震驚柩中。未敢築。但多用而躡之。以俟其實。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

祠土地於墓左。儀節見上。祝文曰。

維歲次干支云云同上。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今爲某親某官姓名。餘同前建玆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淸酌脯醢。祗薦于神尙饗。

下誌石。復實以土而堅築之。

旣葬。就幕所靈座前行虞祭。如初虞儀。

主人以下皆沐浴。執事者陳器具饌。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南上。東盆有㙜。巾有架。西者無之。酒甁幷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甁於靈座西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上。匙筯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楪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于甁。設香案炷火於香爐。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具饌如朝。疑朔奠

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兄弟及與祭者。皆入哭於靈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爲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丈坐。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西東上。逐行各以長幼爲序。侍者在後。

降神。祝止哭者。主人盥手帨巾。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洗。一人開酒實于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上盤盞。東面跪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盞。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取盤。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俛伏興少退。再拜復位。

祝進饌。執事者佐之以盤。奉魚肉炙肝麵食米食羹飯從。升至靈座前。肉奠于盤盞之南。麵食奠于肉西。魚奠于醋楪之南。米食奠于魚東。羹奠于醋楪之東。飯奠于盤盞之西。

初獻。主人進詣注子卓前。執注北向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於卓子上。詣靈座前執事者奉盞隨之。北向立。主人跪。執事亦跪主人之左。進盤盞。主人受盞。三祭于茅上。俛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於故處。啓飯盖置其南。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右。西向跪讀之。維歲次干支云云同前。孝子某敢昭告于顯某親某官府君。或某封某氏。新改幽宅。禮畢終虞。夙興靡寧。啼號罔極。妻子以下。改以他語。見初喪虞祭祝。謹以淸酌庶羞。祗薦虞事尙饗。祝興。置祝版於香案。主人哭再拜復位。

亞獻。主婦或兄弟之長爲之。禮如初獻。但不讀祝。再拜不擧哀。

終獻。親賓一人或男或女爲之。禮如亞獻。不擧哀。

侑食。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沙溪曰。扱匙飯中西柄。正筯。主人以下。皆出就闔門。主人立於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後。重行北上。主婦主於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尊丈休於他所。如食間。

祝啓門。主人以下入辭神。祝進當門北向。噫歆告啓門三。乃啓門。主人以下就位。執事者點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主人以下再拜。不擧哀。出就次。執事者撤。揭祝文而焚之。祭畢。撤靈座而還。

告于祠堂。序立啓櫝出遷葬之主。參神皆再拜。主人盥洗。詣香卓前跪降神。上香再拜。酹酒俯伏興再拜。主人斟酒。主婦點茶。主人以下皆跪。告辭曰。維歲次干支云云同前。孝子某今以顯其親某官府君。或某親某封某氏。體魄托非其地。已於今月某日。改葬于某所事畢。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主人哭再拜復位。辭神皆拜。納主。

三月而除服。沙溪曰。當設虗位。哭而除之也。按墓所若近則就墓所哭而除之。似亦得宜。更詳之。

或問退溪禮說。鄭崑壽問。若同葬父母。則先輕後重。奪情故也。改葬啓墓時。亦當先啓母出棺。改斂亦先斂否。答曰。皆當先。未知此說然否耶。曰。葬窆卽奪情之事。啓墓出棺。卽伸情之意。似先啓父墳。又先出父棺矣。至於改斂則近於奪情。似當先斂母喪。而但問解答同春之問曰。襲斂與窆葬有異。不可以先輕後重爲拘。當以尊卑爲主云。此當爲據耶。

或問改葬時設靈寢一欵。尤齋則雖新備。使之必設。玄石則有則設之。無則不設云。未知當從何說耶。曰。備要襲條曰置靈座。大斂條曰設靈座。此卽成服前並言靈座靈床之文也。發引條曰。遂遷靈座置傍側。遷柩就轝載畢。遷靈座于柩前。此卽遷柩時只遷靈座。而不遷靈床之文也。又曰。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此卽止舍時。只設靈座上食與奠。而不設靈座之文也。發引及墓條曰。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在墓道西南向。有倚卓。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此卽葬時靈幄中。只置靈座而不置靈床之文也。盖靈座靈床。旣是初喪並言之。儀節則發引每舍及墓。亦當一體並論。而今見備要,儀節,家禮三書。其所以重言復言者。只在靈座而已。以至盛主之箱。屢言其處置。朝夕上食與奠。亦言其說于每舍。而獨於靈床。斂後一言之外。更不提說。何哉。盖甞思之。靈床雖似限葬前當設。發引後則其間事禮。與在家時微有不同。家禮從簡而闕之。故儀節,備要亦從之。而皆不言靈床也。始葬遷柩時。靈床不遷。而自撤於不撤之中。則况舊喪遷移之際。其可設靈床耶。故備要改葬條。終不言靈床者。似有於家禮發引已撤靈床之遺旨也。

或問。喪柩自舊山移遷之際。只有告先墓之文。而無朝先墓之節何哉。曰。先儒已有此論矣。魯西問。檀弓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廟而後行。非廟則似無朝之禮也。故只以遷墓告於先塋而已。咸以爲離先塋而向他山。不可無朝祖之禮云。故遷柩就轝。朝於祖墓後。設遣奠乃行矣。未知如何。續解答云朝墓不見於禮。而以情理言之。不可無云云。愚以爲朝墓之禮。畧見於喪服記。鄭註曰。改葬者。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據此則舊喪遷向他山時。其朝墓如新喪之朝廟無疑也。然先墓若近於遷所則或以柩。或以空椅銘㫌代行。亦合事禮。而雖是一山之內。相距如或濶遠則如禮擧行。亦似重難。未知如何。

或問。遷葬亦有祖奠否。曰。通典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無遣奠之禮。宋庾蔚之曰若移喪遠葬。又有祖奠遣奠。此兩說逈然不同。誠難適從矣。然儀節曰。遷柩就轝設奠。備要亦然。盖指遣奠而言。似當依此。只設遣奠也。

或問。父母喪若並遷則其行虞之節。當依曾子問並有喪條所謂其虞也先重而後輕之例施行。而但先重而後輕者。同日之內。先行父虞而後行母虞耶。曰。此非一日內先後行之。分兩日行其兩虞也。先重後輕。䟽曰案崇精問曰其虞父與母。同日異日乎。焦氏答曰。虞當異日也。焦氏此說。杜預,賈公彦取入於禮記䟽。勉齋又採錄於通解續。玄石亦據此䟽而曰。葬日行父虞。翌日行母虞爲宜。郭子從問。並有父母喪。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者。其意爲如何也。朱子答曰。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輒增損也。由是見之。並有喪。始葬虞祭。異日各行。則改葬內外喪虞祭。其不可異日各行乎。然世俗無論始葬改葬。兩喪虞祭。一體並行。今若不能如禮各行。則一日之內。分先後行之。亦近於禮意耳。

或問。語類有改葬後哭廟出主之文。沙溪,尤齋,玄石皆有所論。其間得失。亦可得聞乎。曰。問解同春問父喪未葬。改葬母。告廟酒果。遍設諸位否。答酒果本爲告辭而設。只設本龕可也。葬畢告廟則有哭泣之節。當出主也。此則言改葬告辭時。葬前就其本龕而告之。葬後出主正寢而哭告之也。玄石所撰緬禮儀。前期一日。告于祠堂。註曰。主人以下序立。啓櫝出所當遷之主。行禮如通禮告事。葬後告廟條。又曰。詣祠堂。奉主出就正寢。行哭奠禮。此則言改葬時告廟之儀節。而大旨亦如沙溪之所言也。尤齋答李顯稷問曰。改葬。朱子以爲祭告時却出主於寢。未知此只謂葬畢告廟之時耶。抑兼指當初告廟而言耶。問解則專指葬畢而言。未敢信其必然。此則與語類所謂須告廟。又告廟。兩句同一告廟。而祭告時出寢。又是其結末之語。則葬前葬後告辭。皆當以出就言之也。今以淺見論之。皆似未然。夫改葬。須告廟而告墓。方啓墓。此告廟字。指葬前之告也。葬畢奠而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此告廟字。指葬後之告哭也。今詳此段文勢。雖有葬前後哭不哭之殊。何甞有告本龕出正寢之別哉。至於行葬字。似主葬時而言也。祭告字。只指告辭而言也。亦何甞有葬前告葬後告之意哉。大抵家禮。有事則告。無論事之大小。皆就告本龕。而未見其爲告事出就之文。又考之禮經及他禮書。亦無此禮。何獨於改葬。必出就而告之耶。妄意須告廟又告廟云者。此或葬前後告本龕之意。而祭告時出就則指其凡祭祀時之告。故必以出就正寢爲言耶。語類問者之言。雖未知本意如何。行葬更不必出主。自是答問之語。以此答言。究其問意。則其意似是行葬欲出主耳。其所以欲出主者。盖初喪奠與上食。設行於魂帛。問者疑改葬旣無魂帛則亦或出主。有此問。故朱子答以爲唯祭祀告時。當出主正寢而行。改葬時則更不必出主云矣。此祭告字。似非葬後之告辭也。大全。李繼善問納主之儀。別無祭告之禮。今當何所據耶。朱子引橫渠祫祭畢。遷主新主。皆歸于其廟之說以答之。此段祭告之義。指其祭時之告。非單指告辭而言也。語類問祧禮曰。今不得已。只埋於墓所。有祭告否。朱子又引橫渠祫祭於太廟之說以答之。此段祭告之義。又與答李繼善書同一意例也。大抵祭告字。用於葬後告辭。亦無不可。而但非祭祀而爲告辭出就。禮無其例。或疑語類所謂祭告時出就。亦如上兩段所答之意耳。如何如何。

儀節改葬虞祭畢。撤靈座而還條曰。告于祠堂。儀節告辭曰云云。此下改葬考証云朱子曰。改葬須告廟而後告墓。方啓墓以葬。葬畢奠而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時却出主於寢。按儀節改葬條。前後告廟一欵。皆本於語類之旨。其曰前期一日。告于祠堂者。卽語類須告廟之謂也。其曰啓墓祝告辭云云。而役者開墳者。卽語類告廟而方啓墓之謂也。其曰祭畢而還告于祠堂者。卽語類葬畢奠而歸。又告廟之謂也。奠與虞雖似不同。其所以設奠者。無乃安神之意亦寓於其中耶。若爾則奠之於虞。其義亦不甚相遠矣。丘儀於語類。雖謂一從其說亦可也。唯是出主而哭一欵。終不擧論。竊意爲告辭出主。於禮無考。語類所謂祭告時出就。似非改葬後告辭。則告哭之節。似當只就廟行之矣。但儀節祠堂章。依家禮以繼高祖之宗言之。則高祖改葬。人世間絶無之事。雖或有意外改葬。葬時諸孫。皆是生不及高祖者也。以小記父稅喪而已則否之說。及忌祭又當不哭之義推之。則雖於見柩時不得不哭。歸而告廟時則其亦無哭可知矣。至於或曾祖或祖禰改窆。則壓於高祖。只行告辭於本龕。告哭之禮。亦不敢擧行。若夫出主正寢。卽祭時之禮。非改窆時事。此丘儀所以終不言哭。而又不言出者耶。不然。丘儀以語類此段。爲改葬後告廟之考証。而於此全不提說出與哭之意。何哉。

語類。又告廟哭而後畢事云者。雖指葬後。亦無出主之意。此槩泛言葬畢後告哭。初非指適而言也。當之者。或繼祖或繼禰之宗。而其所葬者。又或祖或禰則葬後直就其廟。當告哭矣。或繼曾祖之宗改葬祖。或繼祖之宗改葬禰。則語類只曰葬畢而歸。告廟哭而已。更無有所壓則出主以哭之文矣。如有所壓則無哭而告廟。自當如丘儀之所言也。盖動主出寢。其事至重至大。如非禫吉時忌大祭。誠有所不敢者焉。改葬雖曰重事。其告辭則勿論繼祖繼禰。又勿論葬前葬後。直就本龕而告之。卽禮之當然。誠無爲告辭出主之義。其所謂出主者。不過爲子孫歸哭耳。爲此出主。亦豈其禮意耶。然則出主于寢。非指改葬後而言。可知也。

答朴士弘[编辑]

明日破舊墳。發引時。當用遣奠靈輀載駕之祝辭。而葬期尙有多日。故不得直爲上山。成殯于新山閭舍。然則葬日上山時。更無祝辭耶。

續解補服改葬緦條䟽曰。通典。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無遣奠之禮。據此不用遣奠。亦無不可。而備要載轝後有設奠之文。此似遣奠當依備要施行也。葬期尙有多日。成殯于新山閭舍。則上山時。更以口祝告上山。亦無妨耶。

答李明叔[编辑]

改葬時。子爲父母服緦。無服者。當吊服加麻。然則爲其夫者。亦似無服。而只具巾帶。未知如何。

子爲母三年者。改葬服緦。禮也。令胤以本服言之則雖是三年。以卽今服義言之則卽杖期也。唯據卽今之義。似用吊服加麻。未知如何。其夫無服。當具巾絰之敎。恐亦得之。

久不葬[编辑]

答洪萬秋[编辑]

鄕居至貧孤殘之人。只有一子。其妻患染喪出。山殯出避。父子相繼轉痛。遷延日月。奄及初朞。祥祀當行於山殯處。而其子變服。一依他人父在母喪之節耶。伏望下敎。

鄕居人妻喪事。自是父在母喪。似當依他行禮。而但柩在山殯。尙未立主則便是未葬之前。未葬而遇初朞日。唯當別設祭奠於殯前而已。不可絰行小祥而子服練服也。喪服小記。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註主喪者。謂子於父母。妻於夫。孤孫於祖父母。未葬不得除衰絰也。據此則夫之於妻。雖過時不葬。元無不除之義。又按通典。晉杜挹問。亡婦未葬。挹服便周。旣無喪主。未應得除。徐邈答曰。按禮夫不應除。卽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且宜變。至葬反服。亦無不可之理。今此徐答。與小記註。大抵同一義例也。夫則依小記通典之意。初朞日除其服。子則不可除衰。而父在母喪之禮。又不可廢之。故過葬後。追行二祥兩月之內而無禫。本祥與本禫之前。只以心喪服色處之。恐或得宜。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编辑]

通典杜挹問。亡婦未葬。挹服便周。旣無喪主。未應得除。徐邈曰。按禮夫不應除。卽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此宜變。至葬反服。亦無不可之理也。長子未葬除服。禮無其文。恐亦依妻未葬之儀也。未知如何。

愚按妻之杖服。不過配體之朞喪。長子之斬衰。本爲祖禰之正體。未葬前。妻朞限滿則固可除服。而長子斬。旣是三年重制。雖曰輕重有別於父母。其除服之節則似當與父母喪一體施行。待葬後行其練祥。未知如何。

答文秀孫[编辑]

嫂氏之喪。孫以降等服緦。已除服矣。今聞發引時。雖除服之人。例更服其服云。服旣除而引時更服旣除之服。是禮歟。

服雖除於葬前。當發引時。更着其服隨喪。卽禮也。或有三年期年而後始葬者。故未葬前。喪人雖不得除服。朞大功以下。不得不除之。發引時。若不更着。便同無服故耳。旣除還服。雖似無理。禮意本自如此耳。

答權汝柔[编辑]

長子雖是祖禰之正體。備要許令赴擧。又不解官。則處以下流之喪可知。爲其未葬而久持斬服。豈可同於父母之喪乎。所論除服之節。與父母一體施行。恐未知其必然。幸加意商量。

愚按長子之喪。雖曰下流之喪。隷於喪服經文斬衰三年之中。而其服制。與父母服制少無異同。雖不可以服制之同。處喪遽同於父母。其當以依喪服三年本喪義處之。則更無可疑。許令赴擧不解官。不過晉唐宋一時律令。比周公制三年之本意。實爲違悖。職名則係關君父。雖不敢任意進退。至於赴擧除服則何可以期服例處之。而除喪又無所疑難也。我祖則未遭期喪前得初試。則遭期喪後。設令陳試。而不使赴擧。况三年喪之赴擧乎。今引徐邈妻服之說。又欲徑除三年之喪。淺見終不知其得當。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