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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川先生遺稿/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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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十六
作者:李世弼
卷十七

喪禮[编辑]

慈母[编辑]

答權汝柔[编辑]

按喪服䟽。父在爲慈母期。亦當與己母同云。心喪亦與己母同可知。但備要。無論及處可疑。未知如何。

當服三年者降爲期。則繼申心喪。以充三年之限。自是家禮之大軆。備要所論。雖不及此。不可以此有所疑難而別爲註說。唯在更加商處也。

答權汝柔[编辑]

慈母服喪。恐與養母無異。當以父在杖期申心喪矣。近考問解及愼齋集。則心喪一欵。疑而未斷。毋乃泥於通典而然耶。說見問解以此觀之。備要之不曾論及者。非遺却而然也。老先生兩世。旣不斷定。而後生淺見。敢以臆斷。不亦僭妄。然若不服期而申心喪。直服三年則亦犯二尊之嫌。此不得不用杖期之制也。未知門下以爲如何。

喪服。慈母如母章䟽曰。士之妾子。父在爲母期。則父在爲慈母期。亦當與己母同也。第未知父在服期雖如母。而心喪則不當如母耶。抑服期旣如母。則心喪亦如母云耶。䟽意固未詳。然應服三年者。壓尊而降服杖期。則其旣除期也。不可全無喪義。故服雖除而仍行心喪。以準三年之限。卽禮意也。如曰慈母無屬天之愛。故只服期而止。則服喪三年之意。豈不有欠者耶。䟽旣曰與己母同也。則以此推之爲心喪之証可否。更加商量如何。

答權汝柔[编辑]

齊衰三年下。喪服小記。庶子在父之室。爲慈母不禫。

愚按。在父室爲慈母之慈字。恐誤。小記則只曰爲其母。而元無慈字。以己母謂之慈母。則大失經文本旨。此慈字當改。

註。按明谷禮註曰。妾母慈己。不必父妾也。祖妾亦可慈己云爾。若祖妾之慈己者。恐當依右制。

愚按。恐當如右制云者。妾孫爲他妾祖母慈己者。亦齊衰三年耶。旣曰祖妾則無母子之義。有祖孫之意。如非傳重或三歲前收養。本無三年之禮。雖是慈己之祖妾。其服不過期年而止。三年則似無依據矣。

出母[编辑]

答權汝柔[编辑]

或問出母更還依己者。神主題式與奉安祭限等節。愚答曰。恐當題以顯亡母某貫某氏神主。陷中當書出母不書旁註。權安私室。祭止其孫云。未知門下更以爲如何。

有服之孫。不可不祭。卽程朱定論也。以是推之。無服之孫不祭。亦可知也。通典。許猛論出祖母之服曰。母子至親。無絶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絶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然則絶而無服之出祖母。於孫止祭。似不違於先儒之意矣。第念出祖母自是生我父之本母。雖曰於孫當絶而無服止祭。直埋其神主。情有所不忍。或有心喪期年之義乎。如以心喪故姑祭之。未知如何。題式與奉安則來示似皆得之。但不當書顯字耳。

答權汝柔[编辑]

出母條。爲父後者不服云。據喪服䟽父死而承後之文。則出母死於父在之日則當服杖期。死於父歿之後則不服。如庶子爲父後者服其母之例可知。而曾質於明谷。則答以似不計父之在否。明谷非不知䟽意之如右。而所答如此。竊所疑惑。幸乞門下詳考回敎。

喪服註曰。爲父後然後爲長子三年。據此則爲後字。不可言于父存之子也。然四種說不得三年條。或父或祖之生存。而皆言傳重爲後。二則傳重非正軆。庶孫爲後是也。三則軆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軆。立適孫爲後是也。子思在時。子上亦不當以爲後言。而朱子答林擇之論子上之服。輒引儀禮爲父後無服爲証。此皆不計父之存否之意也。明谷云云。似本於此。大抵古禮有立適之法。或長或庶。立而爲適。雖未及承重爲後。亦不無承重爲後之意。故四種之說。朱子之書。答乃如此耶。

答朴淨源[编辑]

來說曰。但朱子答何叔京書及語類所云。殊甚可疑。盖禮所謂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者。似指父歿後爲後者也。出母雖與宗廟絶。子無絶母之義。故亦得服之。而又不可以己之私廢父傳重之祭。故爲父後者則不服矣。伯魚是孔子適子而亦服出母者。伯魚是將爲後者也。然則雖適子。爲父後者然後爲出母無服。而將爲後者則似當服出母矣。子上亦將爲後者。則當服出母。而子思引道隆之說。不使子上服之者。何也。檀弓所謂似有失其傳者。而朱子所謂可疑者。似亦爲此發也。

竊覸所論。伯魚旣是將爲後者。而喪其出母。子上亦是將爲後者。而不喪出母。此爲高明之所疑。而至於朱子答書及語類所論子上爲後無服之說。亦皆疑之。上下諸段卞說雖多。原其大旨則皆從此出。然語類曰。孔子令伯魚喪出母而子上不喪者。盖嫡子繼祖。與祖爲軆。出母旣得罪於祖則不得入祖廟。不喪出母。禮也。孔子時。人喪之。故令伯魚子思喪之。子上時。人不喪之。故子上守法亦不喪之。其實子上是正禮。孔子却是變禮也。故曰道隆則從而隆。道汚則從而汚。又答道隆汚之問曰。以文意觀之。道隆者。古之爲出母無服。迨德下衰。有爲出母制服者。夫子之聽伯魚喪出母。隨時之義也。若子思之意則以爲我不能效先君子之所爲。亦從古者無服之義耳。以此見之則伯魚之喪出母。卽聖人隨時之義也。子上之不喪出母。卽守古無服之制也。所主而行之者。雖或不同。論其大軆。亦當幷行而不悖。爲後將爲後。初不入於喪其出母之中可知。而來說則以檀弓所記之文。或疑其失傳。朱子適長之說。又疑指父歿。辭意翻輾。似失本旨。幸於此更加反覆如何。

子上卽喪服經文所謂長子者也。旣是子思之長子。又是孔子伯魚之正軆。長子條鄭註。釋傳文正軆子上。而曰當先祖之正軆。子上若死。子思當服三年矣。長子及正軆。與適長子異名而同實。非於長子正軆之外。又別有適長子。朱子之以子上謂適長者。夫豈違禮耶。盖出母得罪祖禰。而不得入祖禰之廟者也。當祖禰之正軆者。與庶子同服其服。則旣失正軆嚴重之禮。又無遠別庶子之義。損傷禮制。豈不大耶。儀禮釋傳賈䟽曰。父歿。適子承重。不合爲出母有服。然則父在未承重之前。則無論先祖之正軆。三年之長子。皆服出母耶。是以。朱子論子上之事。輒擧儀禮出妻之子爲母條傳文以証之。而釋傳賈䟽父歿一欵。全不擧論。其或見棄而不論之故耶。

來說曰。但答何叔京書所謂子上若是適長子。則自合用此禮云云。此適長子。若以父歿後適長子觀之。似與賈䟽之意同。而文義或可通耶。

衆子則服出母。適長子則不服出母。卽儀禮之旨也。子上之不喪出母。本出於子思之意。則子思在時。待子上以適長子可知。雖欲以父歿後適長觀之。其可得耶。况朱子答何叔京書曰。子上若是子思適長子。合用此禮。而子思却不如此說。此則可疑。見其子思却不如此說一句。則尤不可以子思歿後爲言耶。盖子上之不服出母。只緣子思終守正禮。而不拘孔子已行之禮。非但朱子之言而已矣。疑朱子則又當疑子思。信賈䟽而如是轉輾致疑。恐似未安。亦如何。

來說云。來敎曰况將所傳重。卽長子傳父爲三年一義云。通典所謂與衆子不同者此也。降服母緦。正在於此云云。此則似然。而第庶子爲後者。君母歿則嫌同於適。亦不服君母之黨。則雖承適。其爲庶子則自若矣。將傳重之義雖重。自是庶子而得母其母。則似當服其服。而禮所以據三月不擧祭之義。制爲緦服者。只爲廢祭。故爲父後者然後服緦矣。今庶子將爲後者。旣無廢祭之嫌。而只以擧奠之故。爲其母緦者。未知如何。盖儀禮經文及註䟽。於父歿皆言爲父後。而於父在則傳註皆言將爲後。賈䟽於此又以父歿釋之。則庶子爲父後者。是父歿爲後。似無可疑。而朱子諸書。文意又似逕庭。盖疑而難於爲說。

喪服。父歿已傳重之長子。母服三年。父在將傳重之長子。於母亦服三年。則將傳重已傳重。無甚有別。可知也。通典。立庶子爲太子薨服議。庾蔚之又曰。今拜爲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與衆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絶旁。用不容得以尊降之。自宜伸其本服。此言父在將傳重之期也。雖父歿承重而薨。后夫人之爲之也。亦如父服期而無加隆。然則其無已將之別。喪服一例也。盖妾子承適者。雖不敢母適母。而母其母將所傳。事軆自別。喪服通典之論服。無異於已傳重。不以此論服之意處之。而與他子同服私親。混爲一色。則所謂承祖適將傳重。其何以爲別耶。且宗廟祭祀。父在父當主而嗣擧奠。旣云傳重祭祀之累。則與父共祭之義。自在其中。爲私親三年廢。此於祖廟。豈不未安耶。據三月不擧祭之義。制爲緦服。雖爲主祀者廢祭。古人言近而指遠。安知非又包共祭者而言耶。雖然。今此卞說。一則子思朱子皆考禮意之論。二則古來註䟽賈氏爲據之言。淺見雖或如此。何敢論斷其然不然耶。唯在高明更加深思。早晩回敎耳。

來敎曰。賈䟽釋嗣擧奠將爲後者註。只言庶子與同宗爲後。而不及適長。終似可疑。此亦似然。而第適者。只是適子而已。將爲後者。亦適子將爲後者。而其中有兼包之意。故䟽曰不言適而言將爲後。欲見無長適立庶子及同宗爲後云云。所謂將爲後者。是適子將爲後則似不可更言適也。此與喪服父爲長子條。鄭註所謂不言適子而言長子者。通上下也者。其義同。然則似不可謂不言適也。未知如何。

嗣擧奠。鄭註嗣主人將爲後云者。盖言人家或無適嗣。以庶子同宗爲後。故若以適嗣釋嗣字。則庶子同宗之爲後。皆遺漏不論。註之不曰適。曰將爲後。而汎言之者。捴包適庶同宗爲後之意也。賈䟽釋註將爲後者而曰。不言適而言將爲後者。欲見無長適立庶子及同宗爲後皆是。故汎言將爲後者也。觀其欲見無長適立庶子及同宗爲後之語。則鄭註之將爲後者。包適而言。賈䟽之將爲後者。不包適而只言庶子與同宗。故前書有所云云。來示亦似有義。當更商量也。

答權汝柔[编辑]

備要。通典許猛曰。所後母被出無服。註問宋制爲所後嫁母服心喪。朱子許范仲芸所爲。今爲所後出母。亦行心喪否。先生曰。所後母與生母無異。所後嫁出之心喪。當與所生嫁出之心喪無異矣。

愚按。明齋所謂所後嫁出之心喪。當與所生嫁出之心喪無異者。實出朱子許仲芸之意也。然聖人爲所後母立服。不是據所後以後兼包所後以前也。喪服爲人後者䟽。以其情本踈言之。家禮爲人後者爲所後父條。名以義服。豈不以骨血與非骨血有殊故耶。生母嫁出。雖得罪於父。生我恩情。報答無階。故爲父後者心喪。諸子皆杖期。此禮意之當然也。至於所後子於所後母。豈與生母有一毫間隔哉。然據初則元無生我之恩。嫁出則又絶爲母之名。當如嫁出繼母無服無心喪。爲父後如仲芸而服心喪。與生母無別。則豈不違於喪服本䟽之意耶。大抵爲父後者。爲嫁出母心喪。卽宋朝之律令也。其在從周之義。有不敢違者。而仲芸母夫人。引時制爲斷。亦奇特事。故朱子善其處變而許之。此出宋制爲然。似非通論禮之正意。通典。步熊問許猛曰。爲人後而所後之母見出。當何服。猛曰。爲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於親子矣。斯言亦有理。兩存其說無妨否。並加商量。雖繼祖禰之人。爲所後子。服期而不爲三年者。非吾所生也。爲父後者。於所後嫁出母心喪。與生母嫁出無別。則此豈所後父不爲所後子三年之義耶。朱子許仲芸者。不過以時制推去耳。不可以是據而爲正。未知如何。

嫁母[编辑]

答羅顯道[编辑]

禮。子爲出母嫁母。有降服之文。而出嫁母之孫。爲其出嫁祖母。無降服之明文。抑何意耶。其服當如何。幸示之。

爲父後者。爲出嫁母無服。唯是庶子。爲出嫁母降服杖期。卽禮也。以是見之。爲祖後者。爲出嫁祖母亦無服。而唯是庶孫。當降服大功也。然通典曰。爲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母子至親無絶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絶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然則禮不言出祖母之降服大功者。絶而無服故耳。

答權汝柔[编辑]

按。通典許猛曰。所後祖母被出。當無服。猶心喪云旣云所後者無服。則不爲後者之有服。可知。其服當從父。降期而降服大功耶。問解註曰。或云妻出母亦服。則出外祖母有服亦明矣。推此則出祖母無服。似未安。如何。

喪服杖期條曰。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杖期。此指庶子而言。爲父後者不服。家禮杖期條曰。繼母嫁而己從之者也。喪服曰。繼母出則無服。家禮又曰。繼母出則無服。盖繼母本非生己之母。故如非庶子從之者。則無論嫁與出。又無論支與適。皆當無服。卽喪服家禮之意也。以此推之。所後母。雖與繼母似或有殊。其非生己之母則一也。嫁出之後。支適子宜無服而已。况所後祖母耶。許猛之說曰。母子至親無絶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絶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據此則夫豈絶於爲後者而不絶於不爲後者耶。所後祖母旣無服。則雖於親祖母。支適亦無服。可知也。許說非程朱定論。亦難據而爲正。而但經傳及漢晉以後律令。俱無嫁出祖母服。而許說又如此。後人何可據而必斥許說耶。至於婿雖服妻出母。孫之不服出外祖母。亦有明文。問解小註。或者云云。似是考之未詳也。晉賀循云父在爲母壓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旣降。義無再壓故也。據此則出嫁女爲父母降服不杖期。母雖嫁出。不再降可知也。五服沿革圖。嫁出母條。女子適人者。大功毋報云云。又按喪服妻之父母條。傳文曰。何以緦。從服也。註曰。從於妻服之。盖妻旣爲其出母服期或大功。則從於妻而服之。其例然也。况妻出母。雖見絶於妻父。爲其婿者。爲妻父。又從而絶而不服。無他禮可據。只此一欵。猶可見其不至於無服。故家禮緦麻條。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云者。似以此也。若夫外孫。其父不改從服而服之如常。則子當一軆爲服。而但雖曰外家。以祖爲重。故家禮小功條。不言出外祖母服者。亦以此耶。似不可以爲妻出母之服。以證外孫本孫之亦皆有服也。

所論嫁祖母祖服。考諸禮書則恐當有服。通典。許猛論出祖母服。明其爲祖後者不服。則詳見問解不爲父後。應有服可知。又以不服出母黨。而服嫁母黨之意觀之。嫁比出稍輕。其不爲祖後者有服。恐尤明矣。

通典。許猛曰。爲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以此見之。爲祖後者。雖於出嫁祖母無服。而不爲後者則似當有服。來說誠不可謂無執矣。然許說又曰。母子至親。無絶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絶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見此文勢。何甞有爲後不爲後之分耶。其所謂爲父之後者。不得服出母。足明祖後。許意盖曰。爲父後旣不服。則亦爲祖後不服。自可明云矣。非謂爲父後祖後雖不服。不爲後者則固當服之也。且來書嫁比出稍輕。不爲祖後者有服。此出於吳商之意。盖吳之言曰。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乎。吳說竊所未曉。所謂嫁母比出稍輕者。出母則父命出之。嫁母則父不命出故耳。然嫁母改適他人。與父義絶。則嫁輕出重之別。實是五十步百步。喪服經文。出妻之子爲母條傳曰。出妻之子爲母朞。則爲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絶族無施服親者屬。䟽曰。絶族者。嫁來奉承宗廟。與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絶而母爲絶族。無傍及之服也。夫嫁母自絶於父。又與族絶則其無傍及之服。與出母本無異同輕重之分矣。父在時。雖曰不命出之。及其改適之後。猶謂之不絶於父。不爲族絶。而遽施以傍及之服。服其嫁母之黨。如吳說之所云。奚可乎。大抵嫁祖母無服。非但不安。雖出祖母亦無服。其在子孫情理。亦甚鈌然矣。然考諸禮經。無可據之明文。而許猛說亦甚嚴重。則後人何敢輕議於其間耶。

問解。李草廬問出母與嫁母。無輕重之差歟。答朱子曰。禮不制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或者疑其不同。以予考之。禮於嫁母雖不言親而獨言繼。又著出母之服焉。皆擧輕以明重。而見親母之嫁者。尤不可無服。又於爲父後者。但言出母之無服而不及嫁。是亦擧輕以別重。而見嫁母之猶應有服也。

朱子雖曰爲父後者爲嫁母猶應有服。改適他人。與父自絶。則爲父後者。爲服絶父之母。廢其祖禰之祀。求諸情理。似甚未安。小記曰。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又曰。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鄭註曰。不敢以己私廢父所傳重之祭祀。通典。庾蔚之曰。爲父後者不服出母。爲廢祭也。而朱子說如此。後人誠難輕議也。然家禮杖期條。爲父後則爲出母嫁母無服。此似後來定論。當以是爲正矣。又按喪服經文。言出母之服而不言嫁母之服。何哉。盖出母卽父所出也。嫁母非父所出也。據此則出母嫁母。似畧有輕重矣。然出母則見絶於父。嫁母則自絶於父。見絶自絶。雖似不同。其絶於父則一也。是以。家禮杖期條曰。爲嫁母出母也。又曰。子爲父後則爲嫁母出母無服也。據此則嫁母出母之無異同。可知矣。嫁母之服。喪服終不擧論者。似是遺漏而不言也。又非輕於出母故也。旣言出母則嫁母自在其中。故不別言之耶。大抵朱子所謂爲父後者。爲嫁母猶應有服。吳商所謂嫁母之黨。自應服之之說。問解引之。以證嫁出母輕重之差。高明則又引吳商嫁母黨應服之文。以明嫁祖母有服之意。然朱子此說。與家禮爲父後者爲嫁母無服。有所不合。吳商所云。又與喪服傳文絶族之訓。亦不通貫。嫁母之絶於父。旣與出母無殊。則嫁祖母之當無服。又與出祖母無殊。亦可一貫而無疑矣。何可爲嫁比出稍輕。有服尤明云耶。

爲嫁出母服。只論其子與孫。而不及五服之親。五服之親。當無服之意否。或云五服之親。亦從其子之降服而降服。此說如何。

盛說所謂五服之親。只指嫁出母之本黨而言耶。抑指嫁出母之夫黨而言耶。若只指其本黨而言。則嫁母及被出而再嫁母。雖改適他人。於其本黨。依前爲出嫁之親而已。故降服一等可也。被出母不再嫁。則本黨當服其本服而無降矣。若以夫黨言之。則承重子之於嫁出之母。諸孫之於嫁出之祖母。皆無服。况父之同生叔侄之諸親乎。或者所謂五服之親。亦從其子降服之說。似是考之未詳也。且盛說曰。爲嫁母出母服。只論子與孫云云。夫禮經律令。論子服則有之。而未甞論孫服。通典許猛所云。不過論孫之絶而無服耳。

答權汝柔[编辑]

按。爲嫁母黨。經無不服之文。且通典謂嫁母父不命出。則嫁母黨自應服之。

出母,嫁母。通典雖分輕重。出母則得罪於父。爲父所絶。嫁母則改適他人。自絶於父也。父絶自絶。雖或有殊。其絶於父則本無輕重之可分也。是以。喪服經文杖章。只言出母嫁繼母而不言嫁母者。似是包在出母條故耳。初非遺漏而然也。家禮。嫁出母一軆施行。而爲外祖父母無服。又載於出母傳文。則嫁母之黨。獨不可謂族絶而服之耶。必謂嫁不絶於父。然後依通典說而其黨始可服矣。詳見于上答別紙書。

答權汝柔[编辑]

按家禮。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云。禮。父之所不降。子亦不降則嫁出外祖母。恐當服之如常。而但以服繼母父母之文觀之。又似有違。而抑又思之。爲嫁出本祖母旣無服。而却服嫁出外祖母。似無輕重之義。如何處之耶。問解註或人所論。爲出外祖母有服明矣云。必若服之。則降之爲可耶。

家禮緦麻章。爲妻之父母條曰。雖嫁出猶服也。此婿之服出嫁妻母之明文也。小功章。爲外祖父母條曰。謂母之父母。更無嫁出猶服之文。如緦麻條則婿雖有服。外孫則無服。亦甚明白。外孫果有可服之義。家禮何以只言婿而不言外孫耶。父之所不降。子亦不降。非所可論於此也。雖是外家。以祖爲重。故出祖母在外孫無服。其義甚明。問解註中云云。未知其由也。

答權汝柔[编辑]

前夫之子。奔其母喪云云。曾禀師門。所答與盛論頗有異同。故別爲謄呈。以備參考。

所答大意。卽喪側無子孫則此中設奠儀云。嫡子旣設祭奠。則前夫之子。恐不當別設祭奠之意也。

假使生我妾母之祭。嫡同生有主之之事。則不當疊行可也。今日所論。前夫之子。後夫之嫡子。俱是路人。情禮本不相接。彼祭于其處。我奠于我家。畧申親子之情理。有何不可耶。適子在家行祭。則在遠庶子。設紙榜行之。朱子有說。我母之祭。其可專靠於異父異母之適子耶。

答權汝柔[编辑]

爲嫁母出母。爲父後者。當其喪葬。謂以不服而恝如路人。情所未忍。若依己者。自有爨制。如非同居者。若依袒免親之例。初喪及葬虞。用素巾帶之制。或於情禮無妨耶。

雖是依己者用爨制。終似不可。恐當別用素巾素帶。

收養父母[编辑]

答權汝柔[编辑]

問。養父在爲養母。亦有壓屈服期之義否。明齋答曰。禮父在爲母期。則養父母何獨不然。亦用壓屈之義恐當。未知何如。

養父母之服。禮經無見出之處。五服沿革圖。養父母皆齊衰三年。所以引國制也。家禮圖。只言養母齊衰三年。皇明制亦言養母斬衰三年。竊覸制服之意。或並擧養父母而言。或獨擧養母而言。而母之服。又似重於父之服。亦豈無曲折而然也。盖生我之恩。雖父母所均。而若必分以論輕重。則父當先於母。故其服有斬齊之別。其制有壓屈之義。其在禮意。不得不如此也。至於養父母則初非生我之比。只以養育爲義。若據養育一邊而言。母恩爲多。故家禮圖不言養父。而只言養母。皇明制。爲其養母服斬三年。皆出於歸重養母之義。父在爲母期之例。恐不當引之於此也。

問。養父母爲養子。亦當有服否。明齋答。子旣服喪如親母。則安得無報服之義。當一如親子。而不敢質言云。未知如何。

收養子之爲養母如親母者。自三歲前遺棄之時。爲養母活養。其恩與親母無異。故其服亦與親母無異。天理人情。自應如此也。若夫養母之於養子。則非其骨肉。初是路人。只以報服。故一如親子。無乃大過耶。更詳之。

答李士珍[编辑]

來說曰。明齋先生所敎。子旣視之如親母。則母不可視之如子耶云云之語。似或過重。而全然無服則亦太簿。至於舅姑之於子妾無服。盖以子妾非子之齊軆。旣於子妻有服。而又於子妾有服。則非所以决嫌疑別異同之義也。此恐不爲收養子無服之證。未知如何。

明齋所言者。不過報服之義。故子旣視之如親母則母當視之如親子者。乃其主意也。子妾之於舅姑。旣服三年。而舅姑則於子妾無服。所謂報服。不必一一皆服。此亦可見矣。來說則子妾非子之齊軆。旣於子妻有服。而又於子妾有服。則非所以决嫌疑別異同之義。此恐不可爲收養子無服之証云者。其亦然矣。而淺見以爲養子之至於養母。活我育我。其恩罔極。視同親母。用服其收養之恩。至於養母之於養子則初是路人。元無可服之義。豈可以服己如親母。又從而服爲子之期耶。大抵子妾爲舅姑雖三年。而終無報服者。以其有嫌於子妻也。養子爲養母雖三年。而終無報服者。以其非吾之所生也。彼此旨意。雖各不同。其無報服之義。亦未甞不同。引而証其不服。恐無不可。未知如何。

養母爲養子不當服子期。則大小功緦麻。似當參酌以服。而古無定制。自我義起。亦所不敢。無已則服以同爨之緦。似乎寡過。亦如何。

答權汝柔[编辑]

問。侍養父母題主及旁註稱號。禮無所考。恐當推以養父母題式之例。旣稱侍養考妣則旁題亦當稱侍養子某。似無疑。又旣於侍養父母定其屬稱。則侍養祖父母神主改題。亦當例推。若是外孫則旁註侍養上。恐加外字。未知此如何。

爾雅曰。父爲考。母爲妣。禮記云生曰父母。死曰考妣。據此考妣二字。只用於生我之父母也明矣。雖然。三歲前收養。恩同父母。服亦三年。神主書以侍養顯考妣。旁註云侍養子。猶之可也。如或年多而爲侍養。則其服不可與三歲收養者同服三年。如此則於其侍養。輒稱顯考妣。無或未安乎。淺見除非幼稚收養者。直以侍養父與母書之。而不書考妣。又無旁註。未知如何。侍養祖父母神主。亦宜此例。

更思之。生稱父母。死稱考妣。至於侍養父母。生時雖有父母之稱。揆以禮意。終恐不可以混稱考妣也。伯叔父與母。稱號雖得父母字。而備要題主祝曰顯伯父母。雖是三歲前收養父母。似當亦用此例耳。如何如何。

答權汝柔[编辑]

按。玄石幼出爲早卒叔父之後。被養於叔母趙氏矣。及長。其兄夭而無他子。其生父之卒也。一家人之護喪者。皆以玄石雖爲其叔父後。而未呈禮曹。其生父爲無後之喪。不可不歸定也。於是以玄石爲喪主。其養母不肯復立後。仍依於玄石。及其歿也。玄石以養母當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而申心喪。

族屬雖有恩義。不當加服。張子論之已詳。長子則服期而除。亦禮意。而所謂長子。非必繼三世之長子。盖指凡爲父後者而言也。玄石初旣收養於叔母。則所謂族屬之有恩義者也。又是繼禰之小宗。則只當服期而除之者也。以此以彼。俱無可服三年之義。己母之在否。非所可論。而今如曰玄石以養母當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則有若玄石以應服三年而只以己母之在不服也。今如玄石之所遭者。若無己母。從此說而便服三年矣。無乃有乖於禮意耶。此條似當刪去。或刪以養母當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十六字。亦無妨也。大抵爲養母三年者。母非有服之族屬。已非繼祖或繼禰之宗子。又無己之父母。然後方可加服。而如或有一於此。不當加服也。於養父。亦當以此例。

答成達卿[编辑]

有問收養母之父母之服。則退溪曰。安得不以外祖父母服之。○謹按。此禮乃禮經之所不載。先儒之所不言。求之名義。又有乖焉。恐難擧行。如何。

收養子。只當服其母以報收養之恩而已。至於服其外祖父母。有若骨肉之親。於古無證。於理不當。按小記曰。爲慈母之父母無服。䟽曰。此一節。論慈母雖如母。猶不爲慈母之黨服。此慈母。卽喪服中慈母者。父雖命爲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爲慈母之父母有服者。爲恩有所不及也。夫慈母收養母。本無差殊。則不服收養外祖父母。據此而亦可見矣。

答權汝柔[编辑]

侍養二字。不見於禮書。只見大典分財條。未知此侍養字。謂侍而見養之意耶。若以養字屬所養人看。則侍養二字。似有意義。而盖此養字。以收養之養字看。意稍勝。然則侍字元無意味。門下甞究此義否。

寒崗曰。收養則國法許同己子。若侍養則情有淺深。義有輕重。然收養子。其父母在則只期而心喪三年。况侍養則尤當有斟酌云云。收養子。爲三歲前遺棄之兒。收而養之。侍養者。謂遠近間族屬之兒侍而見養。以收養之號。欲兼侍養字看。則侍字之無意味。文勢然也。未知如何。

備要。不杖章養條國制下云。己之父母在。則爲養父母而解官。心喪三年。父母雖歿。長子則期而除。又緦麻章。士大夫卽於賤人云。長子及士大夫兩條。俱不言心喪之意。疑蒙上之意耶。○且問解續曰。今之大夫。異於古之大夫。無期以下降服之䂓云。據此則大夫之養於賤人者。恐未見其必降也。未知如何。

大典後續錄曰。養父此下註曰。三歲前收而養育者。齊衰三年。此下註又曰。己之父母在則降服期。解官心喪三年。若父歿。長子則期而除。養母同。士大夫若於賤人緦麻云云。心喪三年四字。在父母在降服期之下。至父歿長子之下。無所見焉。所以蒙上文心喪字而然矣。以是推之。爲賤人緦麻云者。雖不言心喪。其蒙上之意自在也。見續錄全文。可知其然。備要。分書於各條之下。文脉不通。故主意難尋。所以致高明之疑也。盖三歲收養則雖路人。當服三年。卽通典之言也。然我國嚴於上下之分。與中原不同。士大夫被養於賤人者。遽服三年。則其在聽聞。得不以爲過耶。降服緦麻雖可。心喪三年則恐不可已也。設使非三歲前收養。自幼見養則毋論賤人與否。從其恩情輕重。量宜心喪。自不害義。

爲養父齊衰。一如養母。爲養父其杖。亦如養母桐杖耶。今制。父母俱斬衰。而用杖則必分父母。爲母用梧杖。見丘儀禮杖於喪服最重。用杖則▣分父與母故也。據此則爲養父用竹杖。恐無疑。

國制。三歲前收養者。爲養父養母齊衰三年。旣曰齊衰則皆用桐杖可知。今制曰養母斬衰三年。其杖之用竹。亦可見也。如曰爲父母俱斬。則於母服斬。雖非禮意。旣斬之後。恐亦當持竹杖。豈有服斬而持桐杖者耶。淺見如此。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编辑]

養父母俱齊衰。爲父持桐杖之卞。近考丘儀則今制。父母俱斬衰。當一般竹杖。而爲母却持桐杖。以此推知則爲養父竹杖。明有據依。如何。

丘儀所謂今制父母俱斬衰。而獨於杖有異。今從之說推之。則雖於養父母俱斬衰。於父竹杖。於母桐杖。亦可知矣。

答權汝柔[编辑]

尙輔曰。子妾以其卑賤。故當殺而不報也。養子則未必是賤人。安可無報。况彼旣以我有養育罔極之恩。而報之如親母。則其初養育如親子之時。吾之恩慈。亦必深重。雖未知服之必如親子。而亦何可視同路人而全無報服乎。此未知如何。

盛說曰。尙輔所論。說出師門本意而猶未盡。盖喪服經文。繼母如母云。而三年服喪。一如親母。則未見以如之義。差降其服喪也。今旣曰如親子。而其報服之必不如親子云者。恐未知其如何。

愚按。子妾雖爲其君之父母服斬衰三年。而君之父母。爲子妾無服。以其卑賤。故當殺而不報也者。尙輔說誠然矣。然淺見則以爲收養父母之於收養子。非我骨血。本是路人。此亦當殺而不服。未知如何。卑賤與路人。義例雖不同。據其初而不服。則子妾與收養子。有何區別之可言者耶。如曰子妾以其卑賤無報服。而收養子雖路人不可無報服。則殆非淺見之所及也。來說亦曰。喪服經文。繼母如母。三年服喪。一如親母。則未見以如之義差降其服也。今曰如親子而其報服之不如親子云者。恐未知其如何也者。亦異於淺見矣。喪服經文曰。繼母如母。傳文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己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繼母配父而與己母無異。必曰如母者。不其然乎。至於收養子如己子。未知見於何書耶。古今禮書中。只有收養子爲收養母服三年之文。而更無收養父母爲收養子服朞年之論。其不言服義。雖未的知。至於如親子三字。非喪服之訓。卽明齋答高明之說也。此老之說。後學豈不尊信。而信以爲收養子一如己生之子歟。如親母如親子。兩義輕重。已自不同。來說以此証彼。恐欠襯着。幸更思量。大抵爲我服三年之人。恬然無服。誠甚不安。功緦之間。參酌制服。似合情理。然古人不言服之意。必有其故。其是其非。亦不能酌知。而何可自我義起。強爲臆斷耶。淺見爨緦之外。更無他義也。盖子妾之平日愛育。豈下於收養子耶。然而收養子則服子期。子妾終無服。則揆以徒從之義。不亦偏乎。幸於此更加反覆。如何。

答羅演[编辑]

庶季父得佐。爲從祖母申氏當服者。有侍養,收養兩服之異。果何從乎。題主及旁題。果何稱乎。日後倉卒之際。必有不預講之失。故敢此累煩。伏乞根據經傳。明定敎示。

問解曰。所謂收養。卽三歲前收而養之者也。若已長成則不可謂收養。三歲收育者。雖路人當服三年。通典亦已言之矣。

寒崗曰。收養子。國法許同己子。若侍養則情有淺深。義有輕重。然收養子之父母在。則只期而心喪三年。雖父歿。長子期而除。况侍養子。尤當有斟酌。

收養之名。不見於禮經。唯通典及家禮八母圖。始言之。侍養則大典奴婢分給條畧見。而此外無可據之文。則况侍養之服制與稱謂。豈有他可考者耶。唯當以收養一欵。旁照而論之。槩收養於族屬者。雖在三歲之前。不爲加服。只服本服而心喪者。卽先儒定論。別將於此喪。旣非三歲前收養。又是叔侄之至親。只服本服期而除後。以素衣臨祭。依心喪終三年。似爲得宜。至於題主則亦當以侍養母書之。旁註雖闕之可也。雖以侍養子奉祀書之。亦似無妨。

答權汝柔[编辑]

童土先世。有奉侍養祀神主。不書顯字云。而若養考妣則書顯字。恐似無妨。如何。

養父母不當稱考妣。前已畧論矣。考妣字旣不用。則顯字又不當言矣。

家禮圖養條。只言母。無父字。

此誤字。本係家禮。不當云備要之誤處也。備要齊衰三年養條。爲養父母云。則備要圖父字之落。尤可見矣。

爲養母齊衰三年者。卽家禮圖也。爲養父母齊衰三年者。卽國制也。備要圖。專用家禮圖。故雖只言養母。五服齊衰三年條。旣據國制而添註。則養條圖亦並言養父。俾無圖與文逕庭之弊。似爲仔細。而圖中終不言父字。來敎所謂尤見其落字者。恐得之也。

答柳汝源[编辑]

或人問。三歲前收而養之者。名之曰卽同己子。而其子女。爲所養父母。行齊衰三年。然則爲養母之父母。亦例外祖母例。服小功之服耶。退溪答曰。此等變禮。無經而卛意言之。皆涉謬妄。但疑母旣以爲父母。子安得不以外祖母服之耶。若依退溪語服小功。則其養母父母之喪。亦服期年耶。

三歲前收養父母。以其收養之恩義有同父子。故服喪三年。以報其恩而已。至於養母之父母。豈非先儒所謂恩有所不逮者耶。喪服曰。繼母如母。慈母如母云云。若以卽同己子之故。於養母之父母。服外祖之小功。則亦以如母之故。於繼母,慈母之父母。其可服小功耶。

答趙純[编辑]

侍養祖父母神主。當用顯字與考妣字否。伏望下示。

旅軒曰。雖旁親。若尊位則皆用顯字。且我東先賢。於伯叔父。亦用考字耳。據此則侍養孫於侍養祖父母。亦當稱考妣矣。然考妣字。初指父母之稱號。侍養祖父母神主。又云考妣則無所分別。終似未安。淺見則似當曰顯侍養祖父顯侍養祖母而無旁題。恐似得宜。未知如何。

答朴質夫[编辑]

前妻自襁褓時。收養於妻父同生妹楊進士宅。而妻雖亡。常以姑甥之義待之矣。今聞其喪。恝然無服。有所不忍。故欲義起成服。禮文或有可據者耶。

禮言收養子女爲收養父母服。而不言收養子之妻爲收養舅姑之服。故愼齋曰。其妻則無三歲前收養之恩。從服似過。而齊軆之人。似不宜異同。亦無明據。草廬曰。師服三年而妻無服。亦何異也。夫收養子婦。爲收養舅姑。禮無其服。愼齋,草廬。尙有疑難之意。况收養女之夫。爲收養妻母之服乎。但平日彼此情義。無異妻母。則到今恝然。誠有所不可。姑用同爨之緦。過葬後除之。似不至大悖。未知如何。

與羅浚[编辑]

家有季祖母。早寡無子。外孫殘弱。又無可倚重者。姑取庶叔。名爲侍養。而由其地卑。不禀君命。而實爲奉祀之人矣。後日不幸。設令制服而屬之爲人後者。非也。屬之爲慈母者。亦非也。同乎諸父母齊衰不杖之行。則實爽奉養之義。而蔑從厚之道。愚意以爲參酌經權。行杖朞禮則似合禮意。未知如何。

旣非爲人後者。又非爲慈母者。則用諸父母齊衰不杖期之外。寧有他服之可言者耶。雖服不杖朞。行心喪或期年或三年。則求之情禮。俱無欠缺。何害於奉養之義。亦何害於從厚之道耶。凡禮有所據然後方可論斷。至於杖朞。雖曰參酌經權。出於一時加等之意。終無可據之文。恐難施行。亦未知如何。

出婦[编辑]

答權汝柔[编辑]

問。出妻守信者。只服其夫而不服夫黨耶。先生曰。若守信者被出。而其心無改也。其心在夫。則夫黨之服。亦不以被出自處而不服也。又問。以不貳斬不貳服之義觀之。出妻守信者。雖服夫黨。旣以被出還家。則其服與在夫家者。宜有輕重之差。愚意爲本宗不降。爲夫黨降服。恐如出嫁女服私親之例。似合處變之道。而古無所論。未知如何。曰。此等處以情言之耳。只在其人自量情理而處之。不可立定格式。未知如何。

愚按。盛註曰。此指改適義絶者而言。恐未然也。小記曰。當喪而出則除之。陳註曰。婦當舅姑之喪而爲夫所出。則除其服。恩義絶故也。鄭註曰。當喪。當舅姑之喪也。出除喪。絶族也。孔䟽曰。當喪而出者。正當舅姑之服時。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旣離。故出卽除服也。見此註䟽。罪犯七去。雖當舅姑喪。見此則除矣。其改適與否。見出後早晩事。初非因改適義絶而出也。盖女子。在父室則爲父持斬。嫁而在夫家則爲夫持斬。見出而反父室則又持父斬。卽不貳斬之大經大法也。反父室。爲父與夫而幷持兩斬。則揆以禮經。豈不相違耶。且女之爲舅姑。不過從夫服。故喪服䟽曰。本是路人。與子胖合。得軆其子爲親。故重服爲其舅姑也。據此當喪出女。已服之舅姑服。尙且除之。則其他何可更論。旣不服夫。又不服舅姑。則夫黨期以下不服。自可推知。見出女。其心在夫。自守無變。夫與舅姑之喪。唯當以心喪之。以申己意而已。此盛說也。以愚論之。無於禮之禮。終難輕議。

註末端。先生曰。妻被出而守信者。雖服夫黨。於其父母。亦服本服。盖旣已返宗。情不忍復降故也。

愚按。女被出者。旣返父室。則雖曰守信。亦不可不以被出女自處。故服其父母。恐無可疑。但旣服父母。又服夫黨。無可據之文。爲父與舅姑只心喪。舅姑以下則皆不爲心喪之意。前段已畧論。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编辑]

所論諸見異同。誠難歸一。若錄而存之。則必不免後來是非之端。雖守信無改者。爲夫與舅姑心喪之論。並不欲存之。以遵師門當初不可立定格式之訓。未知盛意以爲如何耶。

愚按。其心在於夫。則夫黨之服。亦不以被出自處而不服也者。卽明齋之說也。淺見以爲雖曰其心在夫。不以被出自處而服夫黨。恐欠禮意也。爲夫黨服。服如出嫁女服私親之例。似合處變之道者。卽高明之說也。淺見以爲差降之言。雖或有殊。其服夫黨之義。實是五十步百步之間。恐欠禮意。終歸於一套也。明齋又曰。此等處。以情言之。只在其人自量情理而處之。不可立定格式云者。猶未離上文二條之意。此未釋然於淺見也。喪服斬衰經文曰。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云云。槩爲父三年之女。豈無恩情便絶於其夫。亦豈無恩情無改於其夫者耶。然周公論古今被出女之服。無論女心改與未改。復用在家未嫁女服父之義。其心雖或在夫。以其見出處之。卽周公之旨也。其下䟽曰。若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家爲夫斬。仍爲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內宗及與諸侯爲兄弟者皆斬也。然下傳云婦人不貳斬。猶曰不貳天。今若爲夫斬。又爲父斬。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云云。盖守志之女。若有爲夫黨貳斬之義。䟽說何不並論於此以明之。而只引天子諸侯嫁女。亦不得以彼决此云耶。淺見無失。不貳斬之外。更無他義。未知如何。

見出女。雖有爲夫之心。惟當以見出自處。而亦無貳斬而已。何可以其心之無改。服夫黨一如未出女而無所疑難耶。我國一婦人。服夫喪三年後。又加服三年。言其心則雖有可取。語其禮則亦甚乖戾。而屋裡任意自爲之事。誰能据禮而禁之耶。見出女貳斬。正相類此。

小記曰。婦當喪而出則除之。鄭氏曰。當喪。當舅姑之喪也。出除喪。絶族也。盖女爲夫見出。則其心之變不變。姑置勿論。夫黨之服。雖服皆除。卽禮也。况返父室服父斬。而又服舅姑之喪。則於禮未知如何耶。且婦之爲舅姑。只是從夫服也。是以。喪服婦爲舅姑傳文曰。何以期也。從服也。䟽曰。本是路人。與子胖合。得軆其子爲親。故重服爲其舅姑也。貞觀服舅姑三年。亦從夫服。据此則爲舅姑重服。不過得軆其子之故也。今者見出於其夫。已作路人則雖欲服其舅姑。未知從誰而服之耶。無從服而公然爲貳斬於夫父。於禮無文。幸於此更加反覆。如何。

尙輔說曰。貳斬貳重。最爲重難。而於此變而通之。曲而暢之則可也。不絶其天。先自不服。寧有是哉。此則有異於淺見矣。夫周公所謂返父室服父三年。子夏所謂婦人不貳斬。不貳天。卽天地間大經大法也。今若曰雖云不貳斬。當有貳斬。雖云不貳天。當有貳天。則此乃周公,子夏所不及言之禮。未知誰人當此而變而通之。曲而暢之。乃敢爲之耶。况見出之女。爲夫所棄。已作路人。女之失夫天久矣。非女絶其夫天。夫天自絶其女。故女自不得不無夫天耳。大抵妻之爲夫。不但其心而已。軆適齊等。而以夫爲至尊故也。爲夫見出。不作夫家之婦。則所謂軆適齊等至尊之義。俱不可言。女之所持者。一箇空心而已。以心喪之則可也。具其衰絰之服。自同有夫之天。此等禮意。未知如何也。

崔友說曰。若有守信無改者。自欲行之。則亦禮家之所不禁也。此亦異乎淺見矣。傳文所謂婦人之不貳斬。亦包是義。此非禮之所禁而何哉。大抵心與服。自有所主。故不可混爲一義。夫女之服夫黨。專爲有夫婦之義也。夫與舅姑。遣出父室。皆作路人。女心雖曰不變。其可謂有夫婦之義乎。旣無夫婦之義。則未知何所据而服夫黨之服乎。見出而夫婦之義已難更言。則以其不變之女心。只持心喪。無違於禮否。更詳之。前日鄙說。自女被出者。旣返父室止。未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