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3)京0102行赔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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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3)京0102行赔初18号 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 |
2024年3月14日裁定生效。根据2024年4月1日行政赔偿裁定书补正。 |
原告李典, 。
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淼,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金壮龙,部长。
委托代理人熊佳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梦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典诉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 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建秋
人民陪审员吴万津
人民陪审员吕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韩霏
书记员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