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裁定書 (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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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2024年4月1日)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裁定書
(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作者: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
2024年3月14日裁定生效。根據2024年4月1日行政賠償裁定書補正。


原告李典, 

被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執信南路3號。

法定代表人蔡立志,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淼,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黃國華,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法定代表人金壯龍,部長。

委託代理人熊佳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王夢婕,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典訴被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賠償及行政複議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李典自願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李典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 示,且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亦未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李典負擔(已交納)。

李建秋
人民陪審員吳萬津
人民陪審員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