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俊益
外观
林俊益
1957年—臺灣刑事法學者・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法官

林俊益
司法院大法官任內主筆的憲法法庭判決:
- 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 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 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本作品/作者的作品在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及新加坡都不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尚未逝世超過50年。沒有合乎CC-by-sa-4.0和GFDL的版權許可,请不要刊登作品内容,除非性質合乎{{PD-ROC-exempt}}、{{PD-PRC-exempt}}、{{PD-MacaoGov}}、{{PD-UN}}等因公作品公有領域。
在美國,1930年或更早發表(不僅僅是創作)作品屬於公有領域(若1909年7月1日以後發表,美西第9巡迴法院轄區可能除外,除非確定作者1955年或者更早(超過70年以前)逝世[1]),在頁面用{{PD-1923}}指向代收網站多語言維基文庫。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