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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 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 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 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 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 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 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 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