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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退职处理的暫行規定的决議
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九十四次会議通过
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議決議:原則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退职处理的暫行規定。
国务院关于在企業事業和机关單位中試行退职处理暫行規定草案並組織討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員会,各部、各委員会、各直属机構: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退职处理的暫行規定(草案),已經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第九十四次会議原則批准。現在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厂矿企業、事業單位和机关、团体、学校試行,同时由你們指定一些重点單位,組織工人、职員,結合整風运动进行广泛达和討論。討論中所提出的意見,分別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和中央各部門按照所管理的系統集中匯总,于一九五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見再加研究,修改定案,然后公布施行。
一九五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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