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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3号.pd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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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下列条款予以保留:

一、《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二、《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议定书》第四条。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按照联合国大会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29(V)号决议召开的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于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通过


  生效: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效。

  缔约各方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