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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5号.pd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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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宪法修改草案确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草案还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总起来说,国营、集体和个体这三种经济,各在一定范围内有其优越性,虽然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不可缺少的。个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它的存在并不妨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它的顺利发展。我们要在坚持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为消除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实行计划经济,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的国民经济必须有计划地发展,而计划管理体制又必须适合于我国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宪法修改草案在明确肯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规定“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就是说,国家应当把基本的生产和流通纳入统一的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至于在统一计划以外的其他产品,则允许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灵活地自行安排生产。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家计划的权威性,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鉴于过去国家在计划管理上存在着统得过多、过死的毛病,除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计划形式以外,还需要把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和生产单位的自主性结合起来,给企业以不同范围的自主权。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此外,草案还规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所有这些,对于调动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搞活经济,群策群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成为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