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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5号.p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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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和下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前,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分别按照一九七八年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 决议(草案)”的说明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 为国歌。这个国歌反映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体现了居安思危的思想,激励了中国人 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多年来已经深入人心。一九七八年本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改定 国歌歌词,各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多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许多 委员和各界人士都建议恢复国歌原词。因此,大会主席团建议这次大会通过决议,恢复 《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撤销本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歌的决定。 请大会予以审议。· 142 ( 总 3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