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5
支助的情况提供信息。
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就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下需要和接受的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助情况提供信息。
十一、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对各缔约方根据本条第七款和第九款提交的信息进行技术专家审评。对于那些由于能力问题而对此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这一审评进程应包括查明能力建设需要方面的援助。此外,各缔约方应参与促进性的多方审议,以对第九条下的工作以及各自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议。
十二、本款下的技术专家审评应包括适当审议缔约方提供的支助,以及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情况。审评也应查明缔约方需改进的领域,并包括审评这种信息是否与本条第十三款提及的模式、程序和指南相一致,同时考虑在本条第二款下给予缔约方的灵活性。审评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国情。
十三、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根据《公约》下透明度相关安排取得的经验,详细拟定本条的规定,酌情为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通过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
十四、应为发展中国家履行本条提供支助。
十五、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建立透明度相关能力提供持续支助。
第十四条
一、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盘点本协定的履行情况,以评估实现本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称为“全球盘点”)。盘点应以全面和促进性的方式开展,考虑减缓、适应以及执行手段和支助问题,并顾及公平和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
二、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盘点,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除非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三、全球盘点的结果应为缔约方以国家自主的方式根据本协定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加强它们的行动和支助,以及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合作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一、兹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履行和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机制应由一个委员会组成,应以专家为主,并且是促进性的,行使职能时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委员会应特别关心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情况。
三、该委员会应在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模式和程序下运作,每年向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
第十六条
一、《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
二、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时,在本协定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协定缔约方者做出。
三、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协定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协定缔约方从本协定缔约方中选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