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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年特刊.pdf/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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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3. 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 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2. 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