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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
总
则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
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 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 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520—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
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 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 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 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