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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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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权利人申请出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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