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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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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三)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帮助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控告、举报,相关部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 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二)接到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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