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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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向消费者出售;

3.当中国开展制定强化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七)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

1.根据第二条第 1、3 和 4 款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应该具有“超滤技术”标识;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

3.当中国制定超滤乳新标准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该标准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及

(八)关于美国乳渗透物粉: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1)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