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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5条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二、中国应规定:(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2.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或3.商业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1.6条 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