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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农业生物技术参与和公众对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科学信息的认知,以增强公众对在农业和食品体系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和接受程度为目的。

二、中国应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采用透明、可预测、高效及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流程。对于用作饲料或加工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中国应大幅缩短以下两项之间的平均时间至 24 个月以内:

(一)此类产品审批正式申请的提交;以及

(二)该产品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

中国安全评价程序应以相关国际标准以及食品法典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建议为基础。中国所开展的任何安全评价应基于以恰当方式获取并以恰当统计方法分析的科学数据和信息。

三、双方应加强生物技术监管交流,以增进互相理解与便利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贸易。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用于正式批准申请而提交的申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展完整性预审查,通过对比申请表和申报书要求,将申报书中不齐全之处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申请人关于食品、饲料和加工用途农业生物技术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