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審查報告(修正本).pd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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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及可能範圍。

(3)發送防疫相關關懷簡訊、權益通知簡訊等。

(4)就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個案,依指揮中心提供資料,發送雙向互動關懷簡訊;並利用門號定位,對曾前往示警景點者等特定對象,或境外返國者自入境起即設定管控範圍,計算其返家時間,發送宣導簡訊;另於居家隔離、檢疫者離開管控區域時,均以異常告警簡訊通知本人,並同步通知警、衛、民政人員,落實居家管理。

(5)配合指揮中心對於防疫所需之緊急性資料,透過電信事業資料庫搜尋、製表分析,以利防疫工作進行。

3.偏遠之隔離檢疫所網路寬頻數據通訊費 3,452 萬 4 千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需要,有效降低傳播途徑,指揮中心於各地成立隔離所,為應防疫管理需求(如簡訊通知、緊急救護及手機 APP)等,本會督導電信業者配合提供寬頻網路服務以供通訊需求。

4.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 6,919萬 2 千元(1)為加強民眾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正確防疫知識,以防止疫情傳播,本會依指揮中心指示,自 109 年 1 月22 日起發函無線電視、衛星電視及廣播電臺配合以插播式字幕、影片及廣播內容等宣導防疫衛教訊息,目前仍持續徵用中。鑑於徵用頻道規模、屬性不一尚無法有齊一補償金額,故透過等額、同時段的原則,放寬業者得播送之廣告時間,並明定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0 條中。

(2)惟各業者因協助播出防疫訊息所增加之排播人力成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