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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天啓贛州府志 10.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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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處獄有未決者當道必以屬公一經調停

 推鞫靡不頌服撫院陳公有年以衛所軍餘

 每苦占虐奏請丁差視州縣條鞭法徽銀雇

 募以甦積困檄下公如法編泒又以屯田高

 下分等則以定運軍年限衛所至今利賴之

 陞貴州思州府知府終兩淮轉運使

襦盛明揚州人由鄉舉歴國學同知府事沖夷

 恬雅溫然可親而事有執持不爲浮議所撓

 操下凜凜法不少貸居常無疾言遽色百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