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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日本国中華民国間同盟条約締結及関係公文交換ノ件ヲ定ム.pdf/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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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兩國全權委員間關於附屬議定書了解事項

當日簽訂關於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基本關係修約之時,與上述條約附刷議定 宮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相關聯,兩國全權委員問成立了解如左:

第一 中華民國之各種徵稅機關,現因軍事上之必要,在特異狀態中者:應本尊 重中華民國財政獨立之旨趣,速行設法調整之。

第二 現在日本國軍管理中之公營私營之工廠鑛山及商店,除有敵性者及有軍事 上必要等不得已之特殊情由者外,應依合理的方法,速行講求必要之措 ,以移歸華方管理之。

第三 中日合辦事業,其固有資產之評價,及出資比率等。如需修正者,根據兩 國間另行議定,講求矯正之措置。

第四 中華民國政府有統制對外貿易之必要時,常自行統制之,但不得與條約第 六條中日經濟提攜之原則相牴觸,又在事變繼續期間中,上述統制,應與 日方協議之。

第五 關於中華民國交通通信事項之需調整者,依兩國間另行議定,儘事態所許 速行設法調整之。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訂於南京, ,以中文及日文各繕本了解事項二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印)

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阿部信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