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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華日共同宣言
滿洲帝國政府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爲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爲此宣言如左:
一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南京
滿洲帝國參議 | 臧式毅 | (印) |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 汪兆銘 | (印) |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 阿部信行 | (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