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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日本国中華民国間同盟条約締結及関係公文交換ノ件ヲ定ム.pdf/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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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華日共同宣言

滿洲帝國政府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爲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爲此宣言如左:

一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南京

滿洲帝國參議 臧式毅 (印)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汪兆銘 (印)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阿部信行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