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正德袁州府志.pdf/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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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學復田記       歐陽玄

 昔前宋咸淳癸酉分宜民曰宋應槐訟其鄉有田稱梁

 子思所置立戸為萬夀菴長明庄者崇法院僧正冲之

 所作偽也宋田令寺已有常住田不得買民業冲違法

 𥝠買妄稱梁氏所置故應槐發之漕使鍾某閲實據法

 罪冲等而没其田以𢌿分宜縣學養士士刻石為記其

 文載縣志甚明越三年宋亡分宜内附其田租𡻕入學

 廪前後凡二十有八載大徳己亥庚子縣學直學鎦應

 丑死其子自昭受崇法寺僧錢盗以本學砧基簿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