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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八政。修人事以奉天道者也。故繼之以協用五紀。所以欽天道而治人事也。人不天。不成歲月日時星辰。天之所為。而人所不能違

也。天不人。不因歷數。人之所推。而天所不能違也。天與人合。而五紀可得而用矣。故曰協用五紀。一寒一暑以為歲。春秋冬夏之四時。統

乎歲者也。一盈一虧以為月。二十四氣七十二候。統乎月者也。一晝一夜以為日。朝夕晝夜之四時。統乎日者也。一經一緯以為星辰。寒

暑之所由推遷。日月之所由交會也。合是四者而推步其數以為歷。則聖人之所以治人事也。蓋聖人之協用五紀有三義焉。步其數以授

時。觀其文以察變。法其序以分職。三者備則協用五紀之道盡矣。堯典之曆象授時之事也。周官之馮。相實掌之。舜典之璣衡。察變之

事也。周官之保章實掌之。洪範之庶證。分職之事也。周官之司會實掌之。太曰聖人作則。以天地為本。以陰陽為端。以四時為柄。以日星

為紀。月以為量。五紀之謂也。乾坤之策所當。卦氣之所宜。五紀之數該於易矣。賁觀天文以察時變。革以治歷明時。五紀之義。易備之矣。

堯典一篇最詳者。授時成歲之事。舜之受終最急者。在璇璣齊政之法。考績之典。叢脞之戒。則於分職亦云謹矣。禹受堯舜之傳。箕子發

圗書之經緯。其能不謹於五紀之協用耶。周官之列職。深切著明矣。周衰官廢。而天人之道晦。授時之不謹。至於再失閏。不告朔。察變之

不詳。至於官失其日。用牲伐鼓之非禮。春秋既皆譏之矣。當時君子尚能占象推驗。若符節之合。則先王之遺法尚有存者。至秦滅學。而

先王之道掃地。後世曆家。僅能立法倚數以成一家。凡先王授時之政。一切無有。而作訛成易。析因夷隩之事。一聽民之自移而已。至於

象數變見。視為隅然。而視左氏所記為淫巫瞽史之說而不加省。亦可悲夫。夫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惟大人能之。則協用五紀。

豈可忽哉。故本洪範五紀。合庶證。參周禮戴記堯典爾雅之說。本之羲和。通之月令。取左氏。傳所載類分之為圗譜。如右。凡圗譜之說。兹

不復出。而條其大概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