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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之有刑。將以愛民。非以残民。將以輔教。非以害教。是故立之欲其嚴也。禁之欲其漸也。議之欲其熟也。行之欲其。當也。臨之欲其哀矜。處之欲

其忠厚也。有間之當去。不免於用。獄不明。敕之。是罔民也。使民觀刑象。徇官府。以木鐸五禁五戒。左右先後之是謂。立之欲嚴。易之噬嗑。先王以明

罰敕法是也。小懲大誡。小人之福於蒙之極而撃之。不若於蒙之初而發之。滅耳於間之終。寧其滅趾於間之始。故平之以嘉石。而教之以圜土。是

謂禁之欲漸。易蒙之初九。發蒙利用刑人。噬嗑之初九。履校滅趾無咎是也。情與法適相當。心與迹不相戾。猶必盡心焉。矧於疑乎。聴之於衆。稽之

以貌。明啓刑書而胥占之。無簡不聴。衆疑赦之。是謂議之欲熟。易之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是也。過者疑者。重而適輕者。恩義之所當恤者。舍之則

仁。刑之則害仁。吾有赦宥焉。易之解。君子以赦過宥罪是也。故者不改者。輕而適重者。亂政而疑衆者。刑之則義。舍之則害義。吾有刑殺焉。易之豐。

君子以折獄致刑是也。合是二者。是謂行之欲其。當也。兩造兩劑。以禁獄訟。自史至王。皆參聴之。非不明謹於用刑也。然士之治。自旬至期。皆有期

日。而又有肺石以達窮。易之旅。君子以明謹用刑。而不留獄是也。三后成功。不廢堯之哀矜。九功惟叙。不愆舜之寬簡。不僭不濫。不敢怠遑。惟敬五

刑。以成三德。君臣都俞。大抵厚於自反而薄於責人。易之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是也。兹數者恤刑之道也。猶不敢以道之得。廢法之修。五刑

有服。五服則三就。五流有宅。五宅則三居。刑有重輕。罰有多寡。所以為。當其罪也。野刑不以施於鄉。軍刑不以施於國。宫刑不以施於官。所以為適

其宜也。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所以為得其情也。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所以為合於時也。既訊之群臣。又訊

之群吏。又訊之萬民。所以為稽于衆也。罔攸兼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所以為各得其職也。本末兼備。人法兩盡。如此是以能又用三德。而明德謹

罰。因戮開釋。皆至於亦克用勸也。一毫之有愧於昔人。吾寧過於厚。無過於薄。則禹之泣辜。穆王之訓刑。漢文之除肉刑。殊時而同道。異德而同心者歟



永樂大典卷之二千一百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