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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二千二百五十七 六模

投壺鄭氏家塾重校三禮圖投壺者。大夫士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故記云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矢人執壺。注云。士則鹿中也。

明此投壺。是大夫士之禮也。大夫得用兕中。不言者略之也。左傳說晉侯與齊侯燕投壺。此必言大夫士禮。知非諸侯者。按燕禮。大射每事云請於

公。此記言主人請賓。故知非諸侯也。每人四矢四筭。亦三番而止。數筭如數射筭告請之。令聽樂之節。先飲不射。後慶多馬。一如射禮。其所用樂。亦

與射樂相兼乃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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壺頸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壺去席二矢半。

三馬

矢以柘若棘毋去度取其堅且重也。舊說云矢十七分或言去其皮節。壺置於賓主筵前邪行各去席二矢半。投壺有三處。日中則於室日晚則於

堂。太晚則於庭。各隨光明也。矢有五扶。七扶。長短之數。各隨廣狹行用。室中最狹。矢長五扶。堂上差寬。矢長七扶。庭中彌寬。矢長九扶四指曰扶。廣

四寸。五扶則二尺。七扶則二尺八寸。九扶則三尺六寸。雖矢有長短。而度壺皆使去賓主之席各二矢半也。然則室中則去席五尺。堂上則去席七

尺。庭中則去席九尺。飲不勝者畢。司射請為勝者立馬。當其所釋筭之前。一馬從二馬。必三馬者。投壺如射。亦三馬止也。三者。一黨不必三勝。其

一勝者。并馬於再勝者。三馬即勝筭也。别出此三筭。以紀勝筭。謂之馬者。若云投藝如此任為將帥得乘馬也。射與投壺。皆所以習武。因令樂鄉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