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長一名。知數二名推粮多者爲之。建倉於鳳陽府。𡻕收秋粮。自令出納。其粮少地廣者。又不拘萬石之例。續於每倉增副粮長二名。不及萬石者。〉
〈尋草其副。今六縣計六十五倉。正副粮長一百五十九名。詳具各縣。 黄册里長甲首。洪武三年爲始。編置小黄册。每百家畫爲一圖。内推丁力田〉
〈粮近上者十名爲里長。餘十名爲甲首。每𡻕輪流。里長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辦稅粮。以十年一周。其數分見各縣。 祗候。驗〉
〈苗二石五斗之上。三石之下㸃充。府縣共計九十六名。 禁子。驗苗二石五斗之上。三石之下㸃充。本府六縣。共計六十五名。 弓兵。驗苗二石五〉
〈斗之上。三石之下㸃充。本府六縣。共計五百七十名。 鋪兵。驗苗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㸃充。本府六縣。共計二百八十三名。 驛夫。驗苗十石〉
〈之下。五石之上㸃充。本府六縣。共計七十名。均工夫。洪武三年始置。每田一頃。出夫一名。詳具各縣。 水夫。驗粮及五石者㸃充。本府六縣。共計〉
〈一百八十名。 永樂官民田地山蕩等項。五萬六千四十一頃七十九畒四分七毫。 夏稅麥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一石五斗四升七合。絲七十〉
〈三萬三千六百八十七兩三錢七分九釐。綿三萬四千五百六十二兩七錢一分八釐。 鈔六萬三千七百八十一貫六伯五文。 絹四匹共重〉
〈四十兩。 秋粮米六十三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四合八勺。豆三百五十三石七斗四升二合五勺。 實在各項課鈔七萬七千五百〉
〈二十定二貫四百九十八文。 課程鈔六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定一貫三伯一十八文。 商稅課鈔五萬三百八十三定四貫二伯七十文。酒醋〉
〈課鈔二千四百八十七定一貫六百八十文。油榨碓磨鈔一百五十九定二貫五百六十文。 茶株課鈔九千二百九定二貫一百三十文。樹〉
〈株果價鈔一百七十五定八百一十文。窑電課鈔一百四十定四貫四百九十文。 房地貨鈔三百七十七定一貫六伯六十八文。没官房屋〉
〈賃鈔三十八定一貫六伯四十文。 窑課鈔六十九定六百文。稅契課鈔一百四十三定二貫三百九十文。 門攤課鈔一千八百三十一定二〉
〈貫一百二十文。 契本工墨鈔七定四貫。追補還官鈔八定二貫一伯六十文。魚業課鈔一萬二千二百三十七定一貫一百八十文。 稅課〉
〈司。 實在課鈔二萬一千八百五十九定五伯二十文。 商稅課鈔二萬一千七百定四貫。 門攤鈔一百五十七定一伯二十文。 契本工墨鈔〉
〈一定一貫四伯文。烏程縣。吳興續志元至正十五年田土。計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五頃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