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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五千二百九十七  十三蕭

昭公十五

辛 未景王十未五年十有二年高集註是年間正月。 汪克寬纂躨晉昭二年。齊景十八年。衛靈五年。蔡滅鄭簡三十

六年卒曹武二十五年。陳滅。祀平六年。宋元二年。秦衰七年。楚靈十一年。吳夷末十四年。春齊高偃帥師納

北燕伯于陽杜註注三年燕伯出奔齊。高偃。高傒玄孫。齊大夫陽。即唐燕别邑。中山有唐縣。不言于燕。未得國都。 陸德明

繹文傒。音奚。 孔穎達正義䟽註。三年至國都。 正義曰。劉炫雲。杜譜以偃與酀為一。亦雲高傒玄孫。案襄二十九年。傳云。敬仲曾孫。酀。非玄孫也。

今知非者。案世本。敬仲生莊子。莊子生傾子。傾子之孫酀。是偃為敬仲玄孫也。經言于陽。傳言于唐。知陽即唐也。不言于燕。未得國都。與衰二年納劑

聵于感同。 范寗註三年所奔齊者高傒玄孫齊大史也。陽燕别邑。不言子燕未得國都也。 林堯叟句解三年燕伯出奔齊。高偃。高傒玄孫。納之

于陽。内弗受也。陽即唐。燕别邑也。於是齊景公有悉於復霸。 汪克寛纂䟽按唐縣今屬保定路。通㫖。諸侯失國。諸侯納之正也。大夫納之。非也。左

氏傳十二年春齊高偃納北燕伯欵于唐因其衆也。杜預註言因唐衆欲納之故得先入唐林堯叟句解十二年春齊高偃納北燕伯欵于唐唐。即

陽地因其衆也。言因唐衆欲納之故先得入唐止齋陳傳良章指傳見北燕伯欵。不書名。葉夢得讞右凡經書納者。皆與其納也。若但因衆而不論

當否。則何納之與公羊傳伯于陽者何。何休注即納上伯欵。非犯父命不當言于陽。又微國出入不兩書。伯不當再出。故斷三字問之。 陸德明釋

文斷丁管反。又丁亂反。徐彦䟽註。即納至問之。解云。納上伯欵者即上三年冬。北燕伯欵出奔齊。是也。其犯父命而見納。言于邑者即哀二年

夏。晋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子戚。傳云戚者何衛之邑也。曷為不言入于衛。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註云。明其父得有子而廢之。子不得有父之

所有。故奪其國。文正其義也者是也。然則今此納北燕伯子陽若是納上伯欵。即非犯父之命者。正以出奔稱伯。不似蒯聵稱世子故也。是以何氏

於欵之上。連伯言之。見非犯父之命。云又微國出入不兩書者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何以不言遂兩之也。註云頓子出奔不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