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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7388.p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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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同。故雜記。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春官。肆師。禁外内命男子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外命男。六卿以出也。内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爲

外。命女。喪服。爲夫之君齊。衰不杖。内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不。中法。達升數與裁制者。鄭司農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舊說

也。喪大記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無七日授士杖。又玄謂授杖日數。王喪。依諸俠與七日授士杖。四制云。 䟽曰。凡内

命男女。爲王雖有齊。斬不同。其衰。皆有升數多少。及裁制。故禁之使依法也。授之杖者。外内命男及内命女。皆。爲王斬者。有杖授之。其外命女。爲王

齊衰。無杖。故云且者。見不定之嗣也。喪服。爲夫之君。見喪服不杖。齊。衰。章。内命女三夫人以下者。通九殯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皆。爲王斬衰。而

杖也。言升數者。諸臣妻。爲夫之君義服衰。六升。諸臣。爲王義服斬衰。衰三升半。冠六升。三夫人以下。爲王正服斬衰。衰六升。是其數也。言裁制者。喪

服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約已下。具有裁制也。司農所云。授杖之日。仍是四制之文也。王喪。諸臣等無授杖之日數。以諸侯之臣與王之臣

周斬衰。杖竹。故授杖日數。亦宜同也。檀弓云。天子崩。三日。祝先服。明子與夫人亦服矣。則天子之子及后亦服矣。五日。宫。長服。明天子三公已下。及

三夫人已下亦服矣。但服杖周時。有服即杖夷。唯天子服授杖。亦當七日矣。是以王喪約周諸侯之制也。禮記檀弓。天子崩。三日。祝先服。祝佐合歛

冕病。 䟽日。祝。大祝也。服。服杖也。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爲服。祝佐含先病。故先杖也。然云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五日。官。長服。官長。大夫士。䟽曰。

官長。大夫士也。亦服杖也。病在祝後。故五日也。七日。國中男女服。庶人。䟽曰。國中男女。謂畿内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謂齊。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

日者。天子七日而𣩵。𣩵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三月。天下服。諸侯之大夫。 䟽曰。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爲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

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逺者爲言耳。然四條皆云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按喪大記云。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又喪服

田制云。三日授予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按如大記及四制。則知今云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無杖。四制云七

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則五日。若無地德薄。則七日。崔氏云。此據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喪大記。君之喪。三日。子夫人

杖。五日既𣩵。授大夫世婦杖。三日者。始死之後三日也。爲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踈也。䟽曰。熊氏云。子杖。通女子子在室者。若嫁爲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