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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日户部奏常平錢物。非緣役事輙用。若佗司陳乞借支者前後敕條申明。非不詳備。盖以示天下。使曉然知之。又以示佗司。無復借用之理。

形之詔書。發乎宸翰。委曲丁寧。固冝有司所當𧆛奉。而比年以來。復有官司陳乞借用。乃曰不以諸般違礙。仍免執奏。又有權免再得㫖。奏知不行

者。如此類非一。條法殆為虛文。今罪法非不重。禁約非不明。尚欲申嚴。無以加矣。欲乞詔自今官司。尚有陳乞或借用者。請依條執奏不行外。仍許

本部關報御史臺彈劾以聞。從之。 政和元年。三月十一日。户部奏諸路常平斛㪷。本以待。歛散賑濟之用。法禁擅支甚嚴。比來州縣。徃徃擅將支

用。欲乞自今來指揮到日。州縣如有擅支常平錢數等物。責限十日。經常平司自陳。依前降指揮特與免罪。從本部量多寡責限撥還。限滿不自陳

並仰提舉司按罪以聞。仍依擅支法。罪貴有以懲誡。從之。仍限一季撥還。二十一日。臣僚言常平錢物。擅支借移動。禁約甚嚴。近京西漕臣違法。申

請借撥。若不禁止。一路不已。徧於天下。侵蠹之弊。可勝道哉。乞詔三省。務遵成憲。如違。御史臺奏劾。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前知汝州慕容彦達。奏

常平之法。唯納欠多寡。最見推行之實。欲乞應散歛常平錢榖。逐𡻕於令佐印𥿄内批書。納欠分數。候三考滿日。别立殿最之法。庶知所勸沮。罔或

偷隋。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詔逐路提舉司。所糴二麦加倍斛㪷。并收買綿帛。合用本錢。若取撥封樁錢不足。許用本司不係封樁錢貼數收

買。即不得有妨𡻕計支用錢。依已降指揮。餘路依此。 七月十七日。河北東路提舉常平司。言承朝㫖。諸路今𡻕二麦收成。當乘時取撥諸色封樁

錢。加倍收糴。仍於常平。所糴一倍上。更加一倍。約計合糴十六萬餘碩。訪聞二麦不可乆貯。若少候秋熟。收糴粟豆。委得經乆。詔依。餘路更有似此

去處。依此。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詔人户青苗錢。折納到斛㪷。遂路常平司係帳收管。其餘斛㪷。提刑司封樁。八月二十日。尚書省言。勘會今𡻕秋

苗大豐。竊慮一併上市。價賤傷農。詔諸路豐熟州軍。令常平司將諸色積欠錢物。見合催納者。並許依在市價直。用斛㪷折納。只就本處倉送納。每

月具數申尚書省。如願將未合催舊欠。亦行折納者。仍於市價上增一分。並不得抑勒。 六年。正月二十日。詔提舉司折納斛㪷。兌糶到價錢。並歸

提舉司。其提刑司封樁指揮一節。更不施行。餘路依此。 二十一日。臣僚言常平之法。天下之利。而比者州縣。憚於出給文移之勞。𨿽遇榖貴。不即

經畫出散。及朝廷訪聞。亦已後時。乞令州縣。常斟酌民間闕食。随時賑救。仍令常平司。具有無出糶。申户部以考勤惰。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詔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