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14621.pdf/1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破格差注選闕

軍使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知縣。及酬奬改官未經任人。注闕同

侍郎右選格選闕

軍使知縣右注保義郎以上經親民人。軍班伎術流外進納。并恩科出身年伍拾伍人非。

教授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諸注教授而無應格人者。先注承務郎以上官。

候滿壹月。方許通差選人。若同日有官指射。即先差承務郎以上官。尚書侍郎左選通用格景定重定

選闕教授

右注曾試中詞學兼茂科。曾試中内外學官。先學官。次教官。殿教授試第壹甲及省試上拾名。舊法太學上舍。或公試上叁名。國子監

取解上叁名。曾任太學辟廱宗學官爲等次。並不限資序名次考任年甲過犯。並先注應格數多人。如同日指射。有應格數均

之人。即以應格髙下差注。内無可取。會及不見得前項因依之人。許令召本色有出身官貳員結朝典之罪委保。謂如曾同試

中。或曾同在學委識之類。若限内無應格之人。依舊再榜半月。又無應格人。雖磨勘改官。唯注知縣人。亦許差次注。太學舊法。

曾陞補内舍人。次曾任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舍出身年叁拾以上曾𢟍任人。以上曾犯贜私罪者。不在此限。

侍郎左選申明。乾道八年五月六日。勑勘會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指揮。宗室及第人。今後不許陳乞。及注授教授差遣。竊詳殿試第壹甲

依格。係是合注教官之人。即與其佗宗室有出身事體合行優異。今將宗室及第殿試第壹甲應格之人。許集注教官差遣外。餘不許陳乞及注授。

奉聖㫖依。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勑吏禮部詳議

宗室殿試第壹甲。許注教官。後因臣僚奏請。宗室在舍選者。宜證殿試前名。優與差遣。不許注授教官。今叄酌事宜。仍舊令注教官。將來注授。止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