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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路。已擬未奏皆爲無闕。諸直注知縣闕及貳拾處。無人就者。許初改官權入近地人指射改官。後叁拾日不就者。依次直注。諸四川奏辟及

定差選人。令丞闕不詼差注者。候侍郎左選。具申都省得指揮。聽本選出闕。内定差闕。依本司申到所坐差格出闕。許本貫四川。或雖係内地。而名

籍見在四川。及前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闕。及新改官應入知縣縣丞人。并應入令丞闕選人。參部通注。同日指射者。先注新改官人。定差闕未指射。

而轉運司定差到者。即先注定差人。或同日指射者准此。兩月無人指射者。即將在部四川人依令直注。無者還本處奏辟。内定差闕壹李無人指

射者。亦還本處定差。尚書侍郎左選通用令。諸新改官人。應注知縣者。選人注縣令録參司

理同。並赴吏部。引試書判。候通中。具申上鈔。若諸司辟差。並從本部行下無干礙監司引試。候通中申給付身。以淳祐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指揮詳

定。尚書左選格

選闕知縣淮安州鹽城縣信州貴溪縣 饒州浮梁縣

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次知縣人破格差注

選闕知縣淮安州鹽城縣信州貴溪縣 饒州浮梁縣

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有舉主人。更不作選闕。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

湖南路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有舉主人。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 右注初任酬奬改官未經任。次第貳任監當有舉主人。

注闕知縣兼兵右注通判。次知縣人。

破格差注注闕

知縣兼兵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湖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