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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編入申明照用。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尚書省箚子。臣

僚上言應文武官注授沿邊知縣縣尉差遣。湏年陸拾已下之人。其陸拾已上。並不許差注。奉聖㫖依。

尚書左選申明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勑右選試換京官。如未經任人。照條注監當壹任後。再𢟍壹任。已經壹任人。仍須更𢟍貳任。已經兩

任人。仍須更𢟍壹任以上。凢縣佐郡幕幹官。並許通注。囬日有陞陟舉主兩員。許注知縣。内已經壹任。再𢟍兩任人。與减舉主壹員。奉聖㫖依。又嘉定

十七年閏八月二十八日。勑臣僚奏。右選試換京官出身。除武舉進士及曾任在朝職事釐務官。及已曾關陞等人外。其餘須𢟍任實及陸考。曾經

監當場務令佐親民。有舉主無過犯注縣。如未及陸考。或已經任及陸考。皆不曾任監當親民者。並湏更作縣丞壹任。始許作邑。其餘無上件考第

資序。而見已在任作邑人任滿。更授簽幕。或幹官壹次。方許作倅。其大使臣換試京官。全未有考第。并曾任閑慢差遣。及非泛名色。欲理爲實𢟍監

當資序者。却乞檢會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指揮。叄證斟酌注授。今得差遣吏部看詳。欲從今來臣僚奏請事理。一併證應注授施行。奉聖㫖

依。尚書侍郎右選通用申明寳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尚書省箚子。節

文臣僚上言。自今以徃。武臣先任四川二廣緣邊次邊縣令。曾按奏罷者。不得再注前任差遣。其有已該赦。許依無過人例之人。止令别入差遣。諸

監司州郡。不得巧作名色奏辟。儻或違戾。重加鎸罷。奉聖㫖依。尚書左選申明紹定四年十二月五日。勑節文右選換授京官。立爲限

制。俾換京之後。湏𢟍兩任肆考。方許作邑。庶幾習熟吏事。不貽害於民。實爲百里之幸。伏候指揮。十一月二十六日奉聖㫖依。紹定六年六月十

四日。勑臣僚奏宗室右選換授京官。𢟍兩任肆考。方許作邑。竊謂此制。獨不推之庶姓右選可乎。内有曾任縣令終滿無過犯人。將來試換京朝官。

不必限之以此。其餘並合照紹定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一體施行。奉聖㫖依。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四年閏十二月五日。勑知靜江府廣西經略胡槻狀。本府拾縣官下吏部照格法。盡差京官選人。不許諸司妄

辟右選。奉聖㫖依嘉定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勑臣僚上言。乞下吏部。自今台州臨海知縣。許京選通差。奉聖㫖將台州臨海縣令。改差京官。